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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在银行被抢 谁来承担责任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本刊编辑部

  女储户在银行汇款遭枪杀
  
  2003年2月26日上午,在昆明市经营一家碾米厂的湖南籍妇女吴艳红,约上自己的叔叔张三和周春贵一起到银行办理银行汇款手续。
  他们一行三人在农业银行提取了43万元现金,加上原有的9万元,将共计52万元现金装在一个提包里,由吴艳红提着赶到附近的建设银行昆明官渡支行营业大厅办理汇款。在吴艳红办理汇款手续时,有昆明市五华保安公司的值班保安员徐某在场。吴艳红正要从包里拿出钱递进柜台时,一男子突然对吴艳红实施袭击,周春贵见状连忙冲上去阻止。在与歹徒搏斗的过程中,歹徒开枪行凶,并将周春贵打倒在地,又向吴艳红胸部连开两枪。吴艳红中弹倒地后,仍紧紧抱住钱不放。 持枪男子来不及抢钱,匆匆冲出营业厅向外跑去,建设银行保安人员马上向外追去,但行凶男子已坐上等候在外的摩托车逃窜。案发后,警方很快控制了现场,经医生现场诊断,吴艳红被子弹击中心脏当场死亡。
  
  状告银行和保安索赔117万元
  
  银行方面说,银行对吴艳红的死没有责任,凶案发生的原因是社会治安太乱。死者家属则认为,人是在建行大厅里被枪击致死的,建行的领导说银行没有责任,而将责任推给社会,这样的表态让他们难以接受。死者家属以“疏于防范、疏于职守”为由,将中国建设银行云南省分行昆明官渡支行和昆明市五华保安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包括丧葬费、抚养费、赡养费等在内的赔偿金共计117万余元,判令保安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003年9月18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由此引发了全国首例储户被抢状告银行索赔案,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银行和保安应否承担责任
  
  在庭审中,银行的代理律师辩称,银行不应对此事负责,原告方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银行方认为,根据事后从录像中看到的事实,保安员已尽到了法定义务,没有失职。针对在交换证据时原告提出的“当歹徒把枪口对着保安员时,保安为什么不冲上去与之搏斗”的看法,被告辩称,在当时突发性严重暴力事件情况下,即使是受过专门训练的专业人员,也很难做到或者根本没有人敢做到“堵枪眼”。 如果按原告的说法去做,结果也只能是“多牺牲一条人命,减少一名保安”。
  银行的代理律师始终认为,银行的保安已履行了自己的法定义务及职责,因此被告不应承担任何刑事与民事责任。案发后,官渡支行积极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并为原告周春贵垫支医药费4万余元,这履行了人道主义精神。
  另一被告昆明市五华保安公司辩称,根据该公司与银行签订的合同,保安的职责是维护银行秩序,保护银行安全,在发生意外情况时保护现场,维持秩序,等待警方前来处理。况且当歹徒逃跑时,有两名保安出去追了很长一段路。这些都说明保安已经履行了法定的义务和职责。
  
  储户汇款被杀银行赔款13万元
  
  2004年2月5日下午,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吴艳红的丈夫赵辉拿到了一审判决书。由建行昆明市官渡支行向死者的5名家人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3.1934万元。
  昆明中院经审理认为,造成被害人吴艳红死亡的直接原因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并非银行故意实施侵权行为所致。被告银行对被害人的死亡不具有主观过错。鉴于犯罪嫌疑人作案后逃匿,至今未能缉拿归案,而建行官渡支行未能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过错,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对周春贵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由此,法院一审判决建行官渡支行向周春贵赔偿11.8305万元。
  一审宣判后,建行官渡支行不服,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4年10月29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双方争辩激烈。云南省高院将在审理后择期作出宣判。(摘自2004年12月8日《中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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