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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苏 菲

  [摘要]自2008年5月中国银监会与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来,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发展迅速。小额贷款公司对活跃县域及农村金融市场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出现了市场定位偏差、监管不明等法律风险。本文对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现今发展状况及产生的风险进行分析,研究其在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系统分析其风险产生的原因及可能导致的后果,进而提出一些解决办法。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 风险 防范 法律
  
  自2005年小额贷款公司在山西、陕西等5省率先开展试点以来,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取得了一定程度的发展。这种新型的金融制度安排,有效地解决了正规金融体系难以辐射的弱势群体的资金需求问题,对于构建供给主体多元化的农村金融市场、解决农户“贷款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由于现有法律规定不明等问题,小额贷款公司面临诸多风险。
  一、我国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风险
  1、小额贷款公司身份缺失
  虽然《指导意见》给予小额贷款公司合法地位,但是由于其定义不全使得小额贷款公司的身份难以明确。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1)此“公司”非彼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在法律上是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但由于其经营放贷业务,经营对象是资金,是一类经营特殊产品的公司。因此其业务领域和运作模式又不同于一般的工商企业。
  (2)似银行而非银行
  小额贷款公司与商业银行均表现为公司制且从事放贷业务,但它们之间存在明显的制度性差异。首先,小额贷款公司和商业银行的申请设立程序不相同。其次经营业务范围不同。《商业银行法》第三条规定“商业银行不仅可以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还可以办理国内外结算、吸收国内外存款等业务”。而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单一只能从事放贷业务。最后小额贷款公司又被严格限定为“只贷不存”,不能吸收公众存款,不具备货币中介的职能。因此我们可得出结论小额贷款公司不能与商业银行归为一类。
  2、小额贷款公司身份缺失引发的问题
  (1)监管主体难断
  小额贷款公司不是金融机构,所以也不受银监会的监管。从先前试点的情况来看地方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在专业、人员和从业经验等方面还处在摸索时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2)可持续性发展受限――融资渠道受限
  可持续性指的是小额信贷机构的业务收入,主要是利息收入,在剔除通货膨胀的影响以后,覆盖项目运行的成本,包括业务操作费用、资金成本和贷款损失。它是评价小额信贷机构是否成功的关键标准之一,它决定了小额信贷机构是否能够扩大业务规模从而为更多的客户提供服务。
  以有限的资本金面对大量的需求,小额贷款公司很有可能会运营几个月就面临资本金用光的尴尬境地。主要原因就是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单一,可供集中贷款的资金有限。
  (3)激励措施微乎其微
  很多小额贷款公司民营企业发起人看重的是小额贷款公司的未来,换句话说,看重的是这个“壳”及其转制为银行的可能性。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的条件规定过于严格。不良贷款率低于2%,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130%,这些指标在目前对于很多商业银行来说都达不到,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来说要求显然过高。因此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这一激励措施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来说好比鸡肋――食之无味,弃之可惜。小额贷款公司未来的发展也因此进入一个进退维谷的境地。
  二、完善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制度的建议与对策
  通过以上对小额贷款公司法律风险的分析以及对国外成功典例的借鉴,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开辟监管新模式
  国际上对小额信贷机构的监管方式各不相同,其中我认为有三种形式适于我国:
  (1)混合监管模式
  即由监管当局通过第三方,比如会计和咨询公司来履行监管职能。适用于监管部门没有足够的技术力量去监督这类特别的机构,没法分出足够的精力去关注如此小规模的机构的情况。可以解决当地政府监管的技术和知识的缺陷及减轻政府关注的负担。
  (2)银监会监管
  有些国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对正规金融的监管法律框架之中,同时针对小额信贷机构的风险特点,采用适当的指标和程序。该模式要求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银监会的监管当中,同时确定一种合适的指标和程序去监管这类特殊机构。因为银监会有管理金融机构的经验,有一定的技术知识,可以解决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内容不到位的问题。
  (3)特别立法监管
  有些监管机构通过对小额信贷机构或对小额信贷机构贷款组合颁布特别的法律或法规进行约束。我国可以颁布《小额贷款公司法》,这样可以直接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规范和管理。
  2、给予政策优惠等激励措施
  我国对小额贷款公司没有明确的税收政策。目前对其税收没有任何减免措施,这增加了其运作成本,影响了其经营的积极性。因此建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应逐步出台。如果希望投资者从试点小额贷款公司中获得必要的和适当的投资回报,从而使试点模式对社会资本具有一定的吸引力,就必须通过其他配套政策对投资者做出补偿。
  参考文献:
  [1]焦瑾璞,杨骏.小额信贷和农村金融[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2]党春芳.农村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控制[J].商场现代化,2009;1
  [3]张小倩.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控制及建议[J].经济论坛,2008;23
  [4]胡聪慧.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风险及其控制――基于平遥模式的调查与思考[J].理论探索,2008;1
  (责任编辑:祁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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