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叉性金融风险监测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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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华彦勇 刘俊波
随着我国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创新步伐的加快,一些跨越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等多个市场和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多个行业的金融产品不断推出,带来了跨市场、跨行业的交叉性金融风险。主要表现是:
1.代理与合作性工具混业经营的程度较浅,在进行跨市场资金运作中的风险传递不明显。该类业务借助银行的网络优势进行一般性的业务合作,由于市场交叉有限,资金的风险传递性并不明显。
2.当前大部分渗透性交叉工具的问题是产品设计有缺陷,对可能出现的市场变化估计不足。渗透性工具产品功能延伸和机构参与广泛,容易使风险随资金在不同市场间的流动而扩展。如按照规定,公司委托理财只能代理,不能进行风险共担。但证券公司为做大规模,通常变相作出保底承诺,将风险控制放在次优位置。理财资金成本与投资收益严重不对称,使银行在代理中承担了巨额风险。
3.利率变化和投机行为使融资型工具蕴藏较大的资产安全及流动性风险。通常情况下,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证券市场有两个途径:
一是通过同业拆借、国债回购等工具短期性融资,这是主要形式;在进行拆借和回购的短期融资中,存在市场机构通过扩大持债规模进行套利的行为。一些证券公司利用拆借与回购,化短为长,持续融资,形成事实上的中长期借款。这些资金并不是用来补充日常的流动资金缺口,而是用来进行股票自营交易。随着货币市场资金形势的变化,过多地持有债券,使金融机构面临较大的利率变动风险。
二是通过股票质:贷款长期融资。股票质:贷款存在券商作担保,第三方关系大户以股票质:方式向银行融资的行为。这种方式不是通过交易所的特别席位来进行,构成了股市中的违规资金。券商通过重复质:贷款,不断扩充控盘能力,助长了股票市场的投机气氛。但一旦贷款到期,投资股票价格低迷,券商将招致巨额损失,股权质:贷款也容易形成银行损失贷款。
4.金融控股公司易引发系统性风险。一是关联交易问题。在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系统内,不可避免地产生的关联交易和由此产生的部门间利益冲突。二是资本金重复计算问题。这一问题导致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的资本杠杆比率过高,影响集团公司财务安全。三是财务信息披露的风险。金融控股公司旗下各子公司从事不同行业的经营活动,各行业的会计制度不同,不同行业的公司执行不同的会计制度,所披露的会计信息则是完全不同的。四是内部管理与风险控制难度加大。金融控股集团公司内既有法人机构、业务活动机构,也有管理机构,集团公司对各机构的内部管理容易失控,主要是各子公司之间的“防火墙”问题,各子公司内部对各自不同特点的风险控制也有宽严之别。五是金融监管失效的风险。对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的监管涉及多个监管部门,这些监管部门的监管目的、方法和重点都是不一样的,加之各监管部门缺乏信息沟通与交流机制,单个监管部门很难掌握整个集团公司的风险情况,极易出现监管盲区。
在交叉性金融风险管理中同样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1.交叉性金融业务挑战监管工作中的“盲点”。一是分业监管形成监管信息交流障碍。各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成本较高,难以统一协调行动。二是分业监管导致交叉金融业务监管“真空”。由于各自监管的目的、标准、手段与方法有明显差异,对各监管对象的资本要求、风险甄别方式和风险管理手段等相去甚远。三是协调机制运行不畅。监管机构各自为政,难以形成对交叉性金融工具监管的合力。
2.法律保障制度滞后于金融业务创新速度和发展规模。首先是混业经营的法律禁区没有打破。对跨领域的中间区域界定不清,监管判断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如“银证通”业务运作中,银行机构的双重代理事实,至今没有对其采取有效规定。其次是监管立法的步伐滞后。不能有效监管现有金融风险,制约了金融创新。
3.交叉性金融业务缺乏规范有效的内部约束。一是金融机构防范操作性风险的能力不足,银行错误执行客户交易指令的事情时有发生。二是市场风险控制管理能力较弱。如在汽车履约保险中,银行过分依赖保险公司的履约保证,自身对贷款调查、审查和管理较为松弛;保险公司则追求规模扩张,对汽车经销商和购买者的资信调查不认真,形成风险防范空白点。三是对经营上的违规行为缺乏约束,如产品营销中存在误导和欺骗等行为。
4.对风险的认识和外部控制能力不足,缺乏系统性的风险防范与控制措施。由于受市场分割和分业经营体制的影响,在对跨市场、跨行业的交叉性金融业务的风险防范上缺乏经验和认识。从经营角度看,对于风险的认识和控制上仅停留在业务操作和开办层面,虽然有具体的业务开办规程,但较少有明确、统一的风险控制标准。从监管角度看,对风险的评价几乎完全取决于金融企业自身,无法通过指标量化风险,监管部门对风险识别能力差,导致监管有效性难发挥。
针对上述问题和分析,我们提出防范交叉性金融风险的建议。
1.健全金融法制体系,强化市场准入约束。一是出台金融创新指引类的指导性文件,对混业经营的组织形式、不同市场上的资金分配比例、市场操作规则、融资方式、主要人员的配备等在配套的法律法规上作出明确规定,从法律上规范市场参与主体的经营行为。二是严格市场准入约束,新业务品种进入市场前,金融监管部门要对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关键人员的从业资格进行审核,制定量化准入指标和信息披露机制,对极易引发大规模金融风险、尚未建立风险控制措施的新业务,则不予进入。
2.建立金融风险自偿体系,强化市场约束。一是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对金融机构的自有资本逐步按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进行考核,计提各种风险准备金,提高拨备覆盖率,使其自有资本不仅能补偿信用风险,而且能补偿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所带来的损失。二是对汇率或利率波动较大的证券类投融资行为或高风险的衍生型金融工具,应通过期货、期权等投资组合或套期保值方式规避市场风险。
3.健全内部控制体系,突出自律约束。一是建立落实“三分离制度”。管理与操作分离,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从事具体业务操作;银行与客户分离,客户经理不能代客户办理业务;程序设计与业务操作分离,程序设计人员不能从事业务操作。二是完善稽核监督。建立有效的内部风险级次评估办法。内部审计部门全面负责对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防范,健全职能部门间分工明确的风险管理责任体系,确保跨市场业务在可控原则下进行。
4.构建有效的外部监管体系,增强监管约束。一是对现有业务品种严格清理规范。对已使用和开发的跨市场金融工具,要向人民银行和各监管部门备案,以密切关注跨市场金融工具的风险状况和发展趋势,防范其在发展过程中游离于法律政策的规范之外。二是建立和执行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一行三会”加强协作、配合,落实信息共享机制,实施对交叉性金融工具的有效监管。三是制定覆盖各金融监管业务范围和监管当局的、协调一致的金融风险处置应急预案。建立规范的评估、识别、确认、告知和风险补偿等完整的处置程序。
5.构建跨市场金融风险监测预警指标体系,实施系统约束。由各级人民银行牵头,在各监管机构的配合下,建立区域监控、预警指标体系;建立跨市场金融工具品种、交易量、交易频率、交易资金流量、交易资金流向等监控指标,全面反映跨市场金融工具的运作情况,及时对各种市场风险暴露进行计量和评估,提高系统性金融风险预测、监控能力。
(责任编辑:于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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