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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现状、困境与出路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钱水土 夏良圣 蔡晶晶

  摘要:本文通过对浙江省内5家小额贷款公司的实地调研考察,评析其现状,分析其困境,研究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可持续性,得出其出路是发展成为“专业贷款公司”和“社区民营银行”。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困境;可持续发展;出路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09)09-0078-04
  
  一、引言
  
  2005年10月,在央行的主导下,山西等5个省区开始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也就是探索由私人出资、设立不能存款、只能发放贷款的主要服务于“三农”的非银行机构模式。2008年5月4日。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允许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截至2009年3月,浙江省共批准成立小额贷款公司56家,已登记注册54家,注册资本总额77.05亿元,户均规模1.43亿元。
  我们通过对浙江省内5家小额贷款公司的实地考察,深入分析其运行机制及面临的困境,探讨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可持续性并提出相应解决思路。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现状:浙江案例分析
  
  (一)5家小额贷款公司概况
  5家正在营业中的小额贷款公司,其筹建前后有如下共同特征:
  1、当地政府及相关利益者筹建积极性高。5家小额贷款公司筹建时间均集中在2008年7-8月份,也即紧随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的颁布即开始筹建。当地政府、有意向的参股企业和个人等筹建小额贷款公司时均表现出较高的积极性。
  
  2、主发起人均为县(区)域龙头企业。5家公司的主发起人均为当地民营骨干企业。其中,浙江诺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规模居长兴县域企业第二位:苏泊尔集团为上市公司,规模居玉环县域企业第一位。
  3、自然人参股比例小。可获知的3家小额贷款公司自然人持股比例中最高31.5%,最低0%。即,企业法人掌握了经营控制权,自然人的控制力量薄弱。
  4、组织构架较为完善。5家公司均设有董事会、监事会,下设部门较为完善。以温州鹿城捷信小额贷款公司为例,其组织构架如下:
  温州鹿城捷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为董事会外聘职业经理人,拥有丰富的银行从业经验。董事会成员共7人,除1名独立董事外(系银行专家),均为参股企业代表。监事会成员3人,均为企业代表。公司下设3部1室。其中业务部7人,占员工总数比46.7%,承担贷款项目调查、风险审查、业务拓展等职能。
  5、多数员工拥有银行从业经验。所考察的5家小额贷款公司的总经理均拥有银行从业经验,且均担任过当地银行机构的中层及以上管理者。总体而言,超过50%的公司员工拥有银行从业经验。
  (二)贷款经营状况
  1、贷款业务发展较快。截至2009年1月底,在没有获得协作银行融资的情况下,有3家公司的累积贷款发放余额超过注册资本金额并超出50%,几乎没有闲置资金,贷款户次约300户,均无不良贷款情况发生。5家公司的协作银行额度为注册资本50%的融入资金也都在3月中下旬实际到位。即使如此,在实际展业过程中仍然将会面临后续资金短缺问题。可见,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需求旺盛,市场潜力很大。
  2、贷款支持微小企业倾向明显。据温州市金融办统计,截至2009年2月底,全市共开业小额贷款公司8家,业务发展状况良好,贷款方式中90%是担保,抵押方式和信用方式只占10%,贷款对象80%是小企业、微小企业。笔者所考察的5家公司其贷款投向主要是县域内或其城乡结合部的小企业和微小企业,而其贷款用途也多以短期资金需求、临时性资金周转、货款垫付等短期、超短期资金利用为主,超过1年期的贷款很少。
  3、灵活的利率差异化管理。按《指导意见》和司法部门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浮动范围为同期同档基准利率的0.9倍至4倍。实际操作中,各小额贷款公司能够灵活利率拆分管理,例如点对点、时对时、日对日的信贷计息,整贷整还、整贷零还、零贷零还、零贷整还等灵活的贷款管理。一般而言,期限短的贷款较期限长的贷款利率低,但是超短期的临时性资金周转利率较高,原因在于贷款办理速度的提高也带来了成本的上升。截至2009年2月底,5家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从月息率12%至17.7%不等。
  
  三、面临的困境及其评析
  
  (一)经营管理困境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中面临着市场定位、风险控制及可持续盈利三方面的问题。
  1、市场定位问题。《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以服务“三农”为原则,《实施意见》也明确其要“坚持小额贷款的经营取向。切实为小企业和‘三农’服务”。然而,一般赢利性的企业往往追求利润极大化,不会对小额贷款有兴趣,他们瞄准的是大额贷款,既省事,成本又低。只有真正扶贫的小额贷款机构才会对几千元的贷款感兴趣(茅于轼,2008)。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县域内小企业、微小企业的资金需求非常旺盛,且其贷款需求呈现小额、短期(超短期)的特点。但这些小企业通常因难以提供合规抵押物、找到合适担保人等而无法获得银行资金的支持。显然,此类小企业的融资需求特点与小额贷款公司“小额、短期、方便、快捷”的贷款经营理念相吻合,应当是小额贷款公司的“黄金客户”。但是,《实施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70%资金应发放给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而上述小企业的贷款需求经常在50万元以上。当然,这种情况下很多企业会把大额贷款分解成许多个小额。显然,这样只是钻了规章制度的空子,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
  如此,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中会遇到如下矛盾:其一,如果小额贷款公司坚持定位于“三农”,则会失去大量有利于其发展的“黄金客户”;其二,如果小额贷款公司坚持商业化可持续的贷款定位,则可能违背“小额、分散”的指导原则。显然,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着市场定位不清的困境。
  2、风险控制问题。小额贷款公司是经营贷款的公司,风险控制对其生存发展至关重要,其所面临的风险以外部风险为主,但同时不能忽视内部风险控制。外部风险控制问题的症结在于信息不对称,《实施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高管人员选择做了明确规定:熟悉金融业务、有金融从业经验。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基本遵循了《实施意见》的原则,经营小额贷款公司的总经理多为银行系统中层管理者出身,已习惯于银行体系的贷款发放模式。而小额贷款公司的放贷和银行机构的放贷在额度、期限、利率水平、用途等方面均有较大的区别。总经理们通常并不十分擅长于小额、短期贷款的风险控制。最擅长经营小额、短期贷款的人正是活跃于民间融资领域的“地下钱庄”、“合会”等组织的经营者,而他们在小额贷款公司筹建时就被“发起人”的相关规定拒之门外。

  另外,无法获得央行征信数据库的支持也加重了小额贷款公司的信息不对称。根据银发[2008]137号文件规定,“具备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按规定申请加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但是“具备条件”的定义过于模糊,实践上缺乏可行性。
  内部控制风险也是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实际问题之一。多种原因导致其难以吸引优秀人才,在业务审核、流程控制等操作上就缺乏竞争力,加大了操作风险和控制风险;“小额、分散”的贷款原则和规章制度的不成熟、不完善也加重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内部控制风险。可见,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着如何控制风险的困境。
  3、可持续性盈利问题。商业可持续性是小额信贷的基本原则,商业化可持续性是小额贷款公司生存发展的前提。考察发现,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并非想象中的那样“暴利”,更不是“高利贷的合法化”。我们可以从税负、业务品种和政策扶持三方面分析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性盈利问题。
  (1)税负重。其一,小额贷款公司虽不属于金融机构,但按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件规定,只要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且按规定金融机构营业税减半(2.5%),而小额贷款公司全额上税,综合税率超过5%;其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25%;其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小额贷款公司股东税后利润所得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除上述主体税种外,小额贷款公司还可能涉及诸如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其他税种。
  (2)业务品种少。按现行管理办法,小额贷款公司可经营贷款业务、企业财务咨询业务和“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业务”,而实际能从事的只有贷款业务,业务品种单一削弱了企业的盈利能力。
  (3)政策扶持缺乏。《实施意见》明确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小企业贷款和“三农”贷款补偿范围。但截止目前,政策扶持的迹象并不明朗。没有政策动力来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发放小额、分散的涉农贷款以服务“三农”经济。
  可见,高税负、少品种、严政策均导致了经营成本高、利润来源少、展业困难大等问题,使得小额贷款公司商业化可持续性难以保证。
  (二)可持续发展困境
  1、制度设计矛盾。《指导意见》和《实施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制度安排主要包括:其一,公司被定性于金融机构系统之外,不能经营存款业务;其二,贷款对象选择上以服务“三农”为原则;其三,经营范围须在本县(市、区)域;其四,贷款额度和利率上的限制:70%的贷款额度在50万元以下、单笔最高额在资本金的5%以内,利率浮动范围为基准利率的0.9至4倍;其五。监管主体的安排:“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显然,这样的制度设计与现行法律法规是存在矛盾的,会给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造成巨大障碍。
  首先是其身份定位与法律适用性问题。按《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并不是金融机构。而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只提供贷款业务使它不同于商业银行,不适用于《商业银行法》;而贷款业务本质上又是一种金融行为,不同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又不能适用《公司法》;贷款业务更是要收取商业利润并采取商业化的经营方式以实现资金利用的商业行为,不同于以财政为后盾的政策性银行。不能接受相关的法律调控(李芮,2007)。
  其次是制度设计带来的监管问题。中国银监会负责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而小额贷款公司没有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不是金融机构,所以不受银监会监管。浙江省规定由试点各地政府金融办负责指导和督促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但金融活动的监管是一项需要具备专业知识技能和丰富经验的机构(如银监局)才能胜任的工作。实际上,试点各地出现了监管主体的虚化,因为没有一个明确的、专业的机构(如银监局)负责监管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活动。
  最后是制度设计带来的后续资金短缺问题。“只贷不存”的制度设计会导致在融资需求旺盛而已贷资金短期内没有收回的情况下所面临的后续资金短缺问题,这将严重影响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人力资源短缺。长远来看,“小额、分散”的贷款原则将是小额贷款公司市场核心竞争力之所在。但是,目前擅长于经营小额分散贷款的人才缺乏,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开展。另外,小额贷款公司地处县域乡镇,业务也主要以单一的贷款为主,公司规模小、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这些原因均导致了小额贷款公司难以吸引优秀的人才,特别是优秀的大学毕业生。这弱化了小额贷款公司内部人才培养的能力。
  可以看出。必须解决制度设计矛盾和人力资源短缺问题。并加之以培育树立优越的“小额、分散”企业文化。突破困境,实现小额贷款公司的生存、发展和壮大。
  
  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可持续性探讨:两条“出路”
  
  综上分析,我们认为按照目前的制度设计和运作模式。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空间不大。基于“只贷不存”和“可贷可存”两种运作机制探讨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可采取“专业贷款公司”和“社区民营银行”两种模式;
  (一)“专业贷款公司”模式
  专业贷款公司就是拥有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能够从正规金融机构低利率批发资金,然后投放于实体经济,专营贷款的“批发”与“零售”,商业化经营,有特定市场定位的公司。例如美国的贷款零售公司(retail credit eoul―party)、科威特贷款公司(KFH,Kuwait Finance House)、花旗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等都是专业贷款公司。此类贷款公司主要为微小企业和个人提供短期贷款,其区别于常规金融机构的特点在于“只贷不存”的运行机制。其资金来源除了自有资金以外,还包括从传统金融机构得到的批发贷款等。为了覆盖贷款客户的高风险和高效运行带来的高成本,公司通常要求较高的贷款利率。
  小额贷款公司要发展成为专业的贷款公司,需明确4个方面问题:
  1、产权主体问题。从小额贷款公司到专业贷款公司,其本质上仍然是企业,必须有明确的产权结构,从事生产,实现利润,创造财富。发展专业贷款公司要求不能够对其投资主体有过多的限制,可以是由独家或多家民营企业投资的、类似于“财务公司”的专业贷款公司,也可以适当地发展一批自然人利用自由资金经营的“草根”贷款公司。总之,明确其产权主体必须是民营,不能发展成由政府“兜底”的贷款公司。
  2、市场定位问题。“小额、分散”应该是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的首要原则。由于农村地域的经济发展水平各有不同,所以“一刀切”式地以行政规则限制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发放单笔余额很小的贷款并不合适。真正意义上的农户贷款应当在2万元以下(茅予轼,2008)。而在浙江较发达县域,农户的贷款多已脱离了这种“真正意

义”。所以,各地的“小额贷款”并不能一概而论。
  解决“小额、分散”定位的一种可行办法是从小额贷款公司成本收益角度考虑:制定税收减免政策。例如,1年期贷款单户余额在5万元以下的,营业税、所得税减免100%,5-50万元以下减半。50-100万元以下减四分之一,100万元以上不减等。可通过此法鼓励其“贷小”,至于其行业、产业资金投向不必限制。
  3、资金来源问题。制定合适标准,选取部分经营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解除其向正规金融机构融资的限制,给予其批发贷款的权利,将其向专业贷款公司转变。例如,可以鼓励其与邮政储蓄银行合作,从邮储行以较低利率批发贷款,然后“零售”投放于实体经济,能同时发挥邮储行在县域、农村吸存方便的优势和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专业化的优势,利于邮储行创收,亦利于缓解农村资金外流问题。
  4、监管问题。通过产权主体规定限制其在自有资金基础上经营贷款,银监会应当严格监管其从合作银行批发贷款环节的合规性。防止其与金融机构“串谋”,侵害存款人利益。
  (二)“社区民营银行”模式
  “社区银行”(Community Bank)是指在特定地区范围内组建并独立运营,主要为当地中小企业和个人客户提供个性化金融服务、并保持长期业务合作关系的小银行。在美国。社区银行主要面向小企业、微小企业和个人客户,具有规模小,机制灵活,服务周到,存贷利差低的特点,其发放贷款一般要求有抵押物。《指导意见》明确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金融支持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发展社区民营银行,形成与县域经济相匹配的专业特色金融服务。有利于金融支持欠发达县域“三农”、小企业和微小企业的发展,与国家政策导向一致。同时《实施意见》明确“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小额贷款公司予以改制为村镇银行作为一项发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扶持政策。村镇银行和“社区民营银行”区别在于产权主体不同,共同点在于其小法人优势。《实施意见》给予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成为社区民营银行预留了政策空间。
  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成为“社区民营银行”需明确:
  1、“民营”的产权主体。允许民营资本投资兴办小额贷款公司并逐步向民营银行转变。现行由民营骨干企业为主发起人、企业法人参股的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来源难免成为银行的间接贷款。另外,若发展成为村镇银行则很难防范由工商企业掌握控制权而出现的企业关联贷款,甚至成为企业“提款机”现象发生。因此,必须引入“民营”的投资主体,可适当允许由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的小额贷款公司或直接筹建民营银行。
  2、实现“可贷可存”的运行机制。严格制定标准,选择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允许其“可贷可存”试点,发展成为服务于县域的小型金融机构,即“社区民营银行”。吸收县域农村的资金,投放于县域经济、“三农”经济主体,减少农村地区资金外流。
  3、鼓励“贷小”的政策倾向。和“专业贷款公司”发展模式相似,利用合适的政策(如“减征”)提高社区民营银行发放小额贷款的积极性。
  4、鼓励其向“专业银行”倾斜。产业集聚现象在县域经济中越来越突出,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与当地产业特色相匹配的特色运营模式,适当发展其成为服务县域经济、“三农”经济的“专业”银行。
  5、严格监管控制。当由银监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改制为民营银行的小额贷款公司严格监管,防范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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