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信息体系模式反思:基于“上下分离”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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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顾 锋 刘 骁
摘要:以往研究信用信息体系模式的文献,通常局限在公共模式和民营模式间的选择。本文增加信息系统功能特征的区分,提出“上下分离”的信用信息体系模式研究范式。
关键词:信用信息;模式;上下分离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07)01-0030-02
以往文献(比如陈波、任兴洲等)对我国信用信息体系模式的研究,通常局限于以所有制性质来区分、比较、选择,得出的结论,要么是选择公共模式,要么选择民营模式。本文突破这种笼统地仅对信用信息体系所有制形式的模式分析,从信息系统功能特征的研究角度,来讨论我国信用信息体系建设的模式。
一 、“上下分离”基本理论与信用信息体系的上下分离
各国的现实情况表明,一国的信用信息体系像是一个庞大的网络。这一点与铁路运输体系有比较高的相似性。铁路运输体系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密集、沉淀成本巨大的底部轨道线路、信号、站台等基础设施系统,和面向客户的客货运输服务系统。上个世纪,英法等国对铁路系统进行重大体制改革,并形成了“上下分离”的理论。所谓“上下分离”,就是铁路部门将底部基础设施系统和上部客户运输服务系统区别开来采用不同的投资经营模式,底部系统主要采用公共模式,从而保障了供给;上部客货运输服务系统采用完全市场化的民营模式,从而促进了竞争。“上下分离”总体上提高了铁路运输体系的效率。这给我们选择我国信用信息体系模式提供了很好的启发。
信用信息体系建设的目的主要是解决市场主体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信用信息有多种表现形式,比如主体的基本身份情况信息、参与市场交易的原始数据、各类资质记录,借贷行为记录,获奖情况、惩罚等评价情况记录,等等。这些信息,如果孤立地使用,并不能对主体信用状况做出准确、全面的判断。要对主体做出客观、准确、全面的信用判断,需要将这些分散的纪录、数据、信息、评价收集起来、综合起来。这种对众多主体上述记录信息的归集过程,实际上就是建立基础信用信息系统的过程。这是信用信息体系建设第一层次的工作。在这个层次,需要解决各种各类记录、数据、信息的公开问题、收集问题,信息系统的规划设计问题,投资建设问题,等等。对整个信用信息体系建设来说,建立基础信用信息系统是基础工作。
市场上,需要将信用信息用于决策、经营的,主要是信用授信人,比如银行信贷机构、商业信用发放机构、交易利益相关主体,他们希望有专业中介机构提供经过整理和深度加工的、可直接用于决策的信用信息,通常就是授信人(或授信申请人)的信用报告。专业中介机构,运用统计的、预测的、经济的、财务的等多种手段对从基础信用信息系统获取的数据,进行聚类、分析、整理加工成信用报告的工作,是信用信息体系建设第二层次的工作。在这个层次上,专业中介机构需要紧密结合市场需求,从基础信用信息系统调取数据,并补充其他来源数据,在为客户制作信用报告的同时,也在积累和建设自己的个性化的商业信用信息数据库,这是信用信息体系建设的深度工作。
由此,借鉴铁路“上下分离”的经验,从信用信息服务功能特征和技术流程的角度,本文认为,信用信息体系建设可以分成两个层次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一是基础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二是完全市场化的商用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这两个层次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从时间上、目标上、技术上都是可以分离的。
二、基础信用信息系统与商用信用信息系统的各自特点
1.基础信用信息系统的特点。
信用信息系统作为第一个层次的基础信用信息系统,具有以下特点:
(1)信息采集范围广,数量大,涉及主体多。基础信用信息系统采集的信息不仅包括银行的信贷信息,还包括工商、税务、统计、审计、质量监督、海关、公安、法院等公共管理部门掌握的信用相关信息,还要向行业协会、企业、个人等采集信息。协调众多数据源的任务艰巨;(2)需要建立庞大的数据库和数据采集的网络,网络建立与维持的投入高;(3)所需投资大,建设周期长;(4)固定成本高,边际成本低,具有一定的规模经济性;(5)产品(数据库可对外提供的信用信息)种类不丰富,是信用信息的基础服务,市场灵敏度低,附加值低;(6)产品用途不仅包括用于制作信用报告等的营利性目的,也包括大量的公共非营利性目的,比如为央行制定货币政策、其他政府部门管理决策提供依据;带有社会公益性;(7)盈利能力较差,经济效益不显著,社会效益较明显;等等。
上述特征表明,基础信用信息系统具有社会公共基础设施的特征,政府的参与是必然的。
2.商用信用信息系统的特点。
第二个层次的完全市场化的商用信用信息系统,相对于上述基础信用信息系统而言,具备如下特点:
(1)数据采集以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为主要来源,直接向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购买经过初步整理加工过的数据,少量数据自行采集;(2)数据库规模不大,固定成本相对不高,所需投资不大;(3)主要向市场提供经过深加工的信用报告、评级结果等终端信用信息产品及相关服务,是信用信息的增值服务阶段,营利目的明显;(4)紧密贴近市场需求,市场反应灵敏,产品种类多,产品创新能力强,经营灵活;(5)系统有比较明显的差异化特征;(6)产品附加值高,经济效益显著;等等。
这些特征表明,个性化的完全市场化的商用信用信息系统,具有竞争产品的特征。
从信用信息的流程和表现形式上看,在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前面,还有各公共部门、企业自建的用于管理和经营的原始数据库,这些数据库是基础信用信息系统的数据来源,由于其建设运行已经形成成熟的体系,所以本文没有将其纳入研究范围。实际上,近年来,除了铁路部门外,固定通信领域也在酝酿上下分离:将管线底部网络设施,与增值服务的上部系统分离经营。
三、基于上下分离的信用信息系统投资模式建议
有鉴于此,本文提出:
1.信用信息体系按不同层次,采用“上下分离”的方式选择不同的模式;
2.基础信用信息系统采用公共模式,由政府推动建设;
3.贴近市场需求的商用信用信息系统,采用民营模式,完全市场化运作。
基础信用信息系统依法向社会开放基础信用数据,服务的对象是不确定的,既包括完全市场化运作商用信用信息系统的专业征信公司,也包括公共管理部门和其他企业。商用信用信息系统则根据市场的需求,向客户提供深度的个性化的服务(包括信用报告、信用评分评级、资信调查等等)。
参考文献:
[1]陈波.西方个人信用制度的启示与借鉴[J].投资研究,1999(5)
[2]任兴洲.我国征信业发展模式选择[J].中国金融(半月刊),2004(12)
[3]马惠峰.组建“上下分离”型客运公司的构想[J].铁道经济研究,1999(1):29-32
[4]刘骁,顾锋,王方华.我国信用信息基础建设问题研究[J].情报杂志,2005(8)
(责任编辑: 姜天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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