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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转型对我国企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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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转型改革在全国全面推广。增值税全面转型后将有助于企业降低成本、增加利润、提高净资产报酬率。同时在固定资产的计量上与我国会计准则相协调。但是转型后,仍有些会计处理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 消费型增值税
  
  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这对扩大国内需求,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有重大现实意义。同时,增值税转型改革后必然会使相关行业的固定资产会计核算发生变化,从而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文拟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
  
  一、增值税从生产型转向消费型是经济发展的必然
  增值税是对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人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增值税按其对购进资本物在计算增值额时是否扣除和扣除时间的不同,可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
  1994年,在全国通货膨胀率居高不下、投资过热而国家财力薄弱的经济背景下,基于抑制投资膨胀、组织财政收入的客观需要,我国实施了生产型增值税,这对当时有效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膨胀,进而实现经济“软着陆”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从2004年起,中央决定在东北三省选择8个行业进行增值税转型的试点,这既是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政策措施之一,也是增值税改革本身的要求。2007年7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中部6省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的电力业、采掘业等8大行业;2008年7月1日,又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内蒙古自治区东部5个盟市和四川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为改革推向全国不断积累经验。2008年下半年起,由于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企业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更加严峻。因此,在此情况下适时推出增值税全面改革,有利于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提高我国企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二、消费型增值税对企业的影响
   (一)刺激固定资产投资,促使企业转变经营模式
  生产型增值税下,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能抵扣,这形成了对固定资产交易的重复征税现象,加大了企业特别是固定资产投资较多的企业的流动资金占用,降低了企业的设备投资和技术改造的积极性,使企业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受到影响。增值税转型后由于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率一般为17%,对企业来说,消费型增值税下的固定资产投资所占用资金相应减少了近15%,有利于改善企业现金流,刺激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间接提高产品质量,从而形成对经济的整体拉动效应。同时,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有利于促进企业特别是固定资产投资比重较高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从而推动我国企业从劳动密集型向资本密集型的转变。
   (二)降低产品成本,提高产品竞争力
  新准则规定, 固定资产按取得时的入账价值计算, 包括为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的、必要的支出。由于不同企业的固定资产规模和新旧程度不同,有的甚至会相差很大,固定资产规模越大,计提的折旧额越多,则转入费用成本中的进项税额也就越多。这样,即使是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假定生产中消耗的材料、人工等其他费用成本中的进项税额不同,人为形成了企业之间费用成本水平的差距。特别是费用成本偏高,将会造成产品售价偏高,而且“销项税额”是根据“产品销售收入”计算确定的,这样也会使企业的“销项税额”偏高,增加企业税收负担,影响企业产品竞争力。
  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成本中不再包含进项税额,计入产品中的折旧费用将会减少,产品成本要小于转型前,产品的售价不会受增值税影响。从而生产相同产品的企业不会因为固定资产进项税的影响降低企业产品的竞争能力,也可避免出口退税可能引发的国外对我国企业的反补贴诉讼,使国内企业和国际企业在同一税负平台上公平竞争。
   (三)增加利润,提高净资产报酬率
  在消费型增值税下,固定资产中的增值税可抵扣,使固定资产原值减少,在不改变折旧方法的前提下,年折旧额也减少,计入到管理费用和制造费用的折旧额减少,从而增加企业的会计利润。我们假定某企业息税折旧前利润(EBITDA)为200万元,当年购入固定资产(不含增值税)200万元,按生产型增值税,企业需要将34万元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假定按10年折旧期摊销,每年的折旧额23.4万元,假设没有其他折旧项目和利息费用,按25%的所得税率计算,企业的税后利润为132.45万元;如果采用消费型增值税,企业每年的折旧额将降为20万元,相应的税后利润为135万元,利润上升幅度为1.9%。转型后虽然增值税减少所得税增加,但所得税增加的幅度要小于税后利润的增加幅度。由于税后利润的提高,将会提高我国企业的净资产报酬率。
  
  三、增值税转型对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
   (一)增值税转型能更真实反映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国家允许企业外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从企业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即购进固定资产会计处理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等。由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企业向国家缴纳的增值税将会减少,同时由于企业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基础包含增值税,所以企业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也会减少。一方面减轻税收负担,另一方面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更加明确。
  另外,增值税转型后,企业外购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是其实际发生成本,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能够真实公允地反映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
   (二)增值税转型更符合配比原则
  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固定资产因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而使抵扣链条中断,相应的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少。同时固定资产折旧额增大,计入产品成本中的成本费用增大,产品收入既定条件下,不符合配比性原则。增值税转型后,使企业的固定资产和企业的存货一样核算增值税,购进时统一设定“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允许从当期的销项税额抵扣,更能体现税收的公平性和会计的可比性原则。
   (三)增值税转型改革可能影响企业间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增值税转型后,由于符合相关抵扣政策规定的固定资产以不含增值税的价值入账,不符合相关抵扣政策的固定资产和以往购入取得固定资产仍按含增值税的价值入账。也就是说并非所有的新购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都可以抵扣。例如根据税法规定,非生产用固定资产、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固定资产以及其他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发生的增值税都是不允许抵扣的。因此,对于同类固定资产,不含税固定资产入账价值必然要低于含税计价固定资产的价值,其所计提折旧也相应减少,在企业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对财务报表的影响表现为利润增加,资产报酬率提高。有关学者也认为,增值税转型后企业的资产收益率、每股净收益都将有所提高,其中对电力、冶炼、石化、化工、大型设备制造业影响最为明显。如此不同的计价基础和计提基数,不仅使净利润水平会出现明显差异,同时也降低了盈利水平的可比性(包括与抵扣范围之外的其他企业的横向可比性和与本企业历史同期的纵向可比性)。而信息使用者在大多数情况下却很难真实了解企业的收益是来源于增值税转型还是来源于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由此而提供的信息是否体现了会计信息的公正性、客观性显然值得怀疑。
   (四)增值税转型改革与稳健性原则存在冲突
  稳健原则是要求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时刻保持谨慎,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但不得设置秘密准备。依照消费型增值税的性质, 增值税转型后企业购入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应该十分简单, 即将进项税额直接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一次性抵扣完毕。但是, 这样又会引出一个问题,如果当期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所要抵扣的进项税额金额过大, 那么,一次性在当期进行抵扣将不符合稳健性原则, 不利于企业的平稳经营。
  
  主要参考文献:
  [1]若愚.东北地区增值税转型对企业固定资产的影响及建议.中国税务,2005-2.
  [2]姜山.增值税改革力助上市公司提升整体估值.新浪网,2008-11-11.
  [3]李英贵.增值税转型会计及消费型增值税会计的探讨.会计之友,2007-1.
  [4]武玉清.增值税转型中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财会通讯,2005-4.
  [5]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修订草案).中新网,2008-11.
  [6]李晓莉、杨建平.对生产型增值税到消费型增值税转型的认识.重庆工商大学学报,2005-2.
  责编: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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