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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新规调整外经贸结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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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经济形势的深刻变化,外汇管理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从制度上加以解决。因此,近期,国务院颁布了最新修订的《外汇管理条例》,外汇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对于新条例和办法的相关情况,日前我刊特约记者采访了商务部财务司李荣灿司长。
  
  新外汇管理条例 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记者:8月6日,国务院发布了最新修订的《外汇管理条例》,请您简单谈谈新条例出台的背景情况。
  李司长:《外汇管理条例》的修订与出台,适应了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的新变化和金融发展面临的新形势,从制度上解决了当前以及今后一段时期,外汇管理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为加快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进程,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和强化跨境资金流动监测等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近年来,我们面临的外汇管理环境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一是国际收支发生根本性变化。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 “双顺差”格局基本形成,外汇储备保持了快速增长势头,国际收支平衡压力加大,亟需加强对外汇流入特别是短期资本流入的管理。二是外汇管理市场化水平不断提高。经常项目逐步实现从可兑换向自由兑换的转化,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不断加快,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进一步完善,但相关法制建设仍然相对滞后。三是全球化资本流动与国家经济安全的矛盾日益突出。我国正加快融入全球经济发展,国际资本流入我国步伐不断加快,一些短期投机资本可能影响我国经济稳定健康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监测体系,建立健全应急保障制度。
  记者:《外汇管理条例》的修订,主要体现了哪些原则?
  李司长:在修订《外汇管理条例》的过程中,有关部门多次深入调研、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反复研究修改完善。我们认为,新条例的修订,主要体现以下几个原则:
  一是坚持科学的发展观。认真总结和吸收近年来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成果,充分考虑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和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尽可能预留改革与发展的政策空间,提高法律的长期适用性。
  二是促进国际收支平衡。围绕国家宏观调控要求,改变了过去“宽进严出”的管理思路,对外汇资金流入流出实施均衡、规范管理,增强外汇流动的真实性与规范性要求,促进国际收支的均衡协调发展。
  三是保证公平的竞争环境。取消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之间、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之间、机构与个人之间的差别待遇,实现按交易性质进行监管的要求。
  四是实现便利化管理要求。进一步完善外汇管理内容、方式等规定,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约束,坚持依法行政,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记者:新修订的《外汇管理条例》对外贸企业经营会产生哪些影响?对控制热钱流动有何作用?
  李司长:新条例的修订出台,吸收了近年来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成果,进一步简化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管理的内容和程序。条例规定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并进一步便利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取消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强制结汇要求,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按规定保留或者卖给金融机构;经常项目外汇支出按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金融机构购汇支付。同时,为保证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新条例也要求办理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此进行监督检查。这些规定的出台,推动了经常项目由可兑换向自由兑换的转变进程,也为外贸企业经营创造了更为宽松便利的政策条件。
  此外,针对我国经济日益国际化,国际资金流动加快的情况,新条例进一步完善了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体系,建立健全了国际收支应急保障制度。条例规定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金融机构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有外汇经营活动的境内机构,应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此外,新条例还增加对外汇资金非法流入、非法结汇、违反结汇资金流向管理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明确了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资金流入流出进行监督检查及具体管理职权和程序。因此,外汇管理机关可以全方位对跨境资金流动进行监管,有效防范“热钱”流动风险,保障我国经济和金融安全,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
  
  简化“核查办法” 提供更多便利
  
  记者:近期,外汇局、商务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通知,决定从7月14日起,对出口收结汇实行联网核查,请您谈谈有关政策出台的背景情况。
  李司长:近年来,我国国际收支顺差规模不断扩大,外汇储备增长明显加快,对国民经济的平稳持续健康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贸易外汇的大量流入已经构成了我国国际收支的主要来源,反映了我国外贸顺差扩大和出口竞争力提高的基本状况。但是,一段时期以来,贸易收结汇顺差远远大于外贸顺差规模的情况,也说明有部分异常外汇资金可能通过贸易渠道流入我国,谋取利差和汇差等超额利润。
  对此相关部门高度重视,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加强了数据的比对研究。经过调查研究,我们发现,一些企业采取出口提前收汇和进口延迟付汇手段规避汇率风险,但是还有些企业却存在大量出口收汇而长期没有实际出口等情况。这些情况说明,现行贸易外汇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在考核外汇资金流动的真实贸易背景上还有一些不足,如果不妥善加以解决,不仅会干扰正常的对外贸易活动,而且还会累积对外债务风险,势必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效果。为此,外汇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颁布了《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于7月14日起对出口收结汇实行联网核查管理,并对企业贸易信贷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记者:请您谈谈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与以前实施的进口付汇联网核查是否有联系,目前工作的进展情况如何?
  李司长:为遏制进口骗购汇现象,1998年以来,有关部门实施了进口付汇联网核查制度,取得了明显成效,也积累了成功的经验。根据形势发展需要,有关部门决定借鉴进口付汇联网核查的做法,依托中国电子口岸,建立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进一步加强对跨境资金流动监管,完善货物出口与收结汇的真实性及其一致性审核。
  联网核查系统运行以来,有关部门及时组织了业务培训,密切跟踪政策实施情况,研究解决了一些银行和企业关心的问题,加快调整和完善有关管理程序。从目前情况看,政策实施相对平稳,系统运行较为顺利,银行业务办理速度明显加快,有效加强了异常外汇资金流入的监管,企业预收货款和出口结汇规模有所下降,对外贸企业正常进出口经营也没有产生大的影响,得到了银行和企业的普遍理解与支持。
  记者:对于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和加强异常外汇监管的下一步工作如何考虑?
  李司长:下一步,我们将配合有关部门,继续完善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加快研究确定特殊行业和企业预收货款比例,推动简化出口收结汇核查与核销制度,为守法企业经营提供更多便利。同时,我们还将继续加强部门协作工作力度,推动建立和健全部门间信息交流和交叉核查机制,加强对服务贸易和个人等项下外汇收支管理,不断加大异常外汇资金流动监管力度。
  
  链接:所谓联网核查,是通过外管局、商务部以及海关的协作,将企业出口收结汇情况与其海关货物出口情况加以核对,有效甄别货物贸易项下资金流入的实际贸易背景,以保证出口及其收结汇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责编:赵洪伟
  
  相关资料
  《外汇管理条例》对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规定
  条例总则第五条和第二章是对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主要规范。与原条例相比,新条例大大简化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管理的内容和程序。
   条例规定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并进一步便利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取消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强制结汇要求,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按规定保留或者卖给金融机构;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支出按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为保证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条例要求办理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同时规定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此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通过核销、核注、非现场数据核对、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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