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党建类领导小组(委员会)管理工作的思考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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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企业党建类领导小组的设立对企业党建工作职能的全面发挥及决策执行监督的快速统一有着重要意义。本文拟从企业党建类领导小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以及对各党建类“小组”管理工作的思考及建议改进方向出发,就其管理工作进行探讨。
关键词 党建 领导小组 委员会 存在问题 建议
一、企业党建类领导小组(委员会)(以下简称“小组”)的基本情况
一般来讲,党建类“小组”是指党委在常设工作机构外,为完成某项特殊性或临时性任务而设立的跨部门的组织协调机构,名称上多表示为领导小组、委员会、办公室、指挥部等等,具有规格高、成员多、灵活性强等特点。党建类“小组”对一个部门无法独立解决或完成的问题及任务,发挥了独特的重要作用。一是有助于各项相关工作职能的全面有效发挥,二是有助于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联系,三是有助于决策执行监督的快速统一。
二、存在问题分析
从调研和梳理的结果来看,尽管企业党建类“小组”的成立或修订体现了近年来企业的制度建设的逐渐完善,体现了党群文化和综合管理等各项工作正逐步向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迈进,而各类“小组”的成立,也绝大多数的匹配了与之相适应的职责。但通过认真细致查看梳理文件或制度,绝大多数的“小组”都或多或少存在一些问题,具体共性问题归纳如下:
第一,“小组”成员更新不及时或称谓不明确,主要表现为单位名称更新不及时或不统一、人员更新不及时,以及部分称谓不明确。
第二,“小组”职责不匹配,主要表现在无职责、职责不明确或太简单、职责未及时调整。
第三,“小组”时效性已过。梳理中会发现,个别的“小组”是按年份发文的,任期已过或即将到期,但新的文件未下发。
第四,不同“小组”部分职责重叠,通过梳理发现,有些“小组”职责相近,甚至有个别小组部分职责只是表述方式不同,实际内容有重复。
以上问题是通过调研及梳理发现的共性和突出的显性问题,除此之外,还有只通过梳理尚无法发现的隐性问题,而这又恰恰是需要特别关注的。如何真正做到对各类“小组”的有效监管,确保其真正发挥效能是一项重要的课题。
三、对党建类“小组”管理工作的思考及建议改进方向
(一)显性问题的改进建议
通过对以上显性问题的分析,简单针对存在问题的改进办法建议如下:
第一,由专门的部门牵头负責,结合上级各类要求,结合企业的党建工作实际重新梳理界定党建类“小组”职责及成员信息,确保作用发挥及人员信息与职责完全匹配。根据实际情况合并或撤销相应“小组”,同时做好监控,确保各类“小组”合法有效。
第二,由相关部门重新确认每个单位及部门的规范全称和简称,并进行相关培训,确保使用准确。
第三,各党建类“小组”成员尽可能以单位或详细明确的个人职务代替,避免由于人员的频繁更换带来的反复修订。
(二)隐性问题的思考和建议
针对存在的特别重要的隐性问题,结合自身学习思考,企业党建类“小组”规范对策建议如下:
第一,应急对策:撤销—合并—分流。要指定专门的部门,对现有的各类“小组”进行全面调研摸底,进一步清理规范,分类推进改革。撤销,就是按照上级各类规定并结合所的实际,对工作任务明确由职能部门承担或由职能部门能够协调解决的,以及承担的工作任务已经完成的,一律撤销。合并,就是按照综合设置的原则,对工作任务职责要求相同、相近或者有从属关系的,以及“小组”成员基本相同的各类“小组”,予以合并。分流,就是对那些跨部门的综合性工作,能够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召开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协调会议分解落实任务,工作正常开展的,予以分流。通过分类改革推进,实现各类“小组”的设置清晰,为深化科研院所的改革,强化管理奠定良好的基础。
第二,现实对策:严格审批、创新管理、强化监督。在清理规范的基础上,根据现行的法规依据,进行严格审批,创新管理,强化监督,确保设置精简、运行高效、规范有序。一是严格“入口”,慎审批。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今后要严格控制设置,涉及跨部门的事项,由主办部门牵头协调。确实需要设立的,严格规定程序审批。二是规范“出口”,保畅通。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为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小组”,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同时,对一些已经完成特定使命或工作任务严重弱化的“小组”,及时撤销或合并。三是创新“方式”,重管理。明确管理主体,将设立、运行、撤销过程的协调和管理权限纳入专门部门的职责范围,改变当前各类“小组”设立靠发文,运行与撤销靠自觉的现象。
第三,长效对策:创新理念、深化改革、加强立法。企业党建类“小组”的改革固然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然而改革的方向必须正确,即推进“治标”为主到“治本”为主的转变,标本兼治,只有这样才能适应体制需要,真正实现“小组”的精简、规范、高效。一是创新理念,树立党建类“小组”也是行政机构的理念,明确将其管理协调纳入日常管理范围,克服设置随意、管理松散、运行失范等问题。二是深化改革。改革的表象是精简,本质是规范。以职能转变为核心,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将一些分散职责过细的职能集中管理,着力解决“小组”重叠,职责交叉和缺位、错位、越位问题。三是加强立法。积极适应法制建企的新要求,加快立法进程,逐步废除“小组”文定,加快推进“小组”法定,积极把党建类“小组”管理中的成功探索和实践上升到企业的法制高度,提升效力层级,增强权威性和约束力,确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综上,未来企业党建类“小组”的定位应该是逐步从一个“机构”过渡为一种“机制”,实现其在运行模式上的全面转型升级。
(作者单位为沈阳发动机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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