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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索赔管理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刘轶

  一、EPC工程总承包项目概述
  EPC(设计―采购―施工)工程总承包项目是一种国际通行的国际工程承包方式,EPC总承包商按照与业主签订的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直至竣工移交等全部工作,并负责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
  EPC模式与传统模式最大区别在于:EPC总承包商负责整个项目的各项工作,而业主仅负责整体的、原则的、目标的管理和控制。由此可见,总承包商承担的风险很大,即便是业主过失的风险也往往由总承包商来承担,比较典型的例子就是业主对于合同文件中存在的错误、遗漏或不一致的风险并不承担任何责任,而总承包商对合同文件的准确性和充分性负责。一般而言,总承包商会把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工作分包给分包商,各分包商就分包工程向总承包商负责。
  业主为何愿意采用EPC模式,原因有很多,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无外乎:合同总价固定,合同价格并不因为不可预见的风险和费用而予以调整;工期相对确定;业主本身缺乏专业知识或精力,将设计、采购和施工交给总承包商,能够确保工程质量。
  二、索赔管理在EPC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重要意义
  索赔管理在EPC工程总承包项目中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国际工程承包界甚至流行着“投标靠报价,赚钱靠索赔”的口头禅。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承包商可以通过索赔挽回成本损失,确保其合理的利润。EPC工程总承包索赔事件主要分为明示和默示两种。所谓明示的索赔事件,指的是在合同条款中明文规定的,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另一方当事人有权提出索赔。《设计采购施工/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4.24款专门对索赔进行规定:“如果承包商在施工现场发现古文物,雇主指示采取保护措施,而承包商由于执行雇主指示遭受工期延误和费用损失,则承包商有权获得工期延长和费用补偿。”而默示的索赔事件指的是在合同中没有明文规定,但可以从合同规定的风险和责任中分析得出承包商享有索赔的权利。例如,业主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现场条件,导致总承包商工期延误和费用损失等等,总承包商有权提出索赔。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索赔管理必须遵循如下要求:明确提出索赔要求,执行索赔程序,搜集索赔证据,准备索赔文件,编写索赔报告,同时分析业主提出反索赔的可能性。
  三、索赔管理的注意事项
  1.明确索赔责任,执行索赔程序
  无论是明确索赔责任,还是执行索赔程序,都离不开对FIDIC合同条件中索赔条款的应用,准确引用相应的条款让索赔工作事半功倍。其中需要注意的是:明确合同文件效力的优先次序,以及在索赔报告中全面、准确地引用相关条款。否则的话,索赔工作可能会功亏一篑。
  在一份原油处理厂EPC 总承包合同,合同中“工程范围”规定该合同项下的原油处理厂的设计能力为接受原油150000BPD,但合同协议附件“技术规范”规定设计能力为出口量150000BPD,工艺流程图显示也是150000BPD。如果按照工艺流程图处理能力设计,与合同协议附件规定的处理量相比,该原油处理厂的处理能力要增大约1%。整个系统的设备、设施参数都要做相应调整。业主认为设计规范和工艺图都明确表示为处理量150000BPD,同时项目性能担保也规定为150000BPD。因此,业主要求承包商按照原油处理厂处理能力为150000BPD 设计。承包商认为“工程范围”作为合同协议的附件二,而“技术规范”是合同协议的附件四,前者应当优先于后者,因此,该原油处理厂的处理能力应当为接受能力150000BPD。如果业主要求按照出口能力150000BPD 规模设计,那么属于合同工作范围变更,业主应当给予变更补偿。为此,双方发生争端。
  在本案例中,由于合同不同文件对合同标的规定不一致,导致承包商与业主之间就工程处理量的理解发生分歧。该EPC 总承包合同对合同文件优先顺序作了规定,即如果合同组成部分相互之间含糊不清或者矛盾,其解释优先顺序按照附件排列顺序,附件二“工程范围”应当优先于附件四“技术规范”和附件七“性能担保”。因此,从合同规定来看,该合同的设计能力应以原油进口量为准。如果业主坚持承包商按照出口量为150000BPD 规模设计,那么,应当属于合同变更。《设计采购施工/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也对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做了专门性规定。
  2.搜集索赔证据,准备索赔文件
  从项目开工后,承包商就要有计划、有目的地收集证据,在项目的各个环节以书面信函,施工现场记录,各种会议记录,工程汇报材料,进度计划表、施工日记等方式逐一记录。其中合同变更事项是主要的索赔依据,这是因为凡是合同变更,合同当事人都会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协议等书面文件是必不可少的,因此总承包商往往会借助合同变更的机会提出索赔要求。
  3.编写索赔报告
  索赔报告的内容因索赔事件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但一个完整的索赔报告至少包括四个部分:
  (1)总论部分:主要包括索赔事件的描述以及具体的索赔要求。
  (2)依据部分:说明索赔的依据,主要涉及具体的合同条款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3)计算部分:目的在于通过计算方法和计算过程说明自己应得的索赔款项或延长的工期。
  (4)证据部分:包括前期搜集的索赔证据,这是整个索赔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可靠的证据链,索赔是不可能成功的。
  四、结论
  索赔在EPC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是无法避免,但一旦发生索赔事件,无论是业主还是总承包商都应积极处理,以期尽快地妥善解决问题,让整个项目顺利完成。
  参考文献:
  [1]《国际工程承包实施指南》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协会 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7年8月第1版
  [2]赵凤茹《国际工程承包项目合同管理与FIDIC合同条件应用研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6年
  [3]杨莉、张明峰《论FIDIC合同下承包商的索赔管理》《企业管理》2008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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