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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虚拟财产权利属性及法律对策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张帆

  [摘 要]随着我国网络使用者逐年增多,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侵权案件也屡见不鲜,通过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清晰界定,从目前所存在的三个主流观点即知识产权性、债权性、物权性来认识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有利于我国对虚拟财产保护不足的地方提出有效的法律性对策。
  [关键词] 网络虚拟财产 权利属性 现状 法律对策
  
  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网络游戏越来越流行,早在2006年我国的网络游戏已达到65.4亿人民币的市场规模,近几年其发展速度更是惊人,而我国更是被公认为世界上最具市场发展潜力的国家。随着网络的普及,关于网络的商机也不胜枚举,电子商务、网络游戏、用户积分等网络的商业形式出现各式各样的虚拟货币或虚拟财产,由于虚拟网络的相关产业都较新,也使得与之相关的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不能跟上网络的发展。这也是近年来关于网络引起的民事诉讼逐年增加的原因。因此,如何正确的认识虚拟财产,清晰界定其权利属性,尤其从法律角度分析,从而根据目前我国对于虚拟财产保护现状提出具体的改进措施,帮助构建出我国健康有序的网络虚拟环境,保护消费者的权利,真正促进我国虚拟网络产业的发展壮大。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界定
  1.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定义
  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是什么,不同的人、不同的专业有不同的观点。如对于计算机行业的人来说,所谓的网络虚拟财产不过是0和1组成的二进制的电子信号,并以3D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画面;在游戏玩家看来,网络虚拟财产是他们用真实的货币购买,并通过自己的耗时耗力用心打造出来的“游戏天下”,里面包含着他的装备、点数、宝藏、等级等虚拟物体,尽管这些碰不到摸不着但却是他们的心血所在。
  而从法律角度来分析,可以分为两种界定:一种是狭义角度,即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指的是源自游戏装备、顶级账号等可以体现游戏、网络经营成就感的虚拟物品的货币化[2];而另一种角度则更为广泛,它不仅把范围局限于网络游戏相关的对象,还包括网络游戏以外的一切存在于虚拟网络中的与网络参与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虚拟物,如个人或单位邮箱、收费邮箱、ID以及聊天工具的账号等等。这里的虚拟财产不单单是用货币购买的虚拟物体,还包括通过个人或企业经过努力辛苦得到的网络地位、账号等级,还有一些资料和有价值的信息,一旦丢失都会给个人或集体带来损失。所以,我国的法律在保护网络游戏中的相关虚拟财产外,也要采取有力措施来维护消费者在虚拟网络中所合法拥有的虚拟财产。
  2.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
  通过分析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有利于我们更清楚的认识网络虚拟财产的本质。从虚拟财产的概念可以看出,网络虚拟财产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客观实在性。尽管称之为网络虚拟财产,但并不是说此财产时虚无飘渺的物体,它是开发商投入资金,设计者投入智力、精力构建出来一视觉效果,通过参与者的进入和参与可以感知满足和愉悦的一个对现实世界进行虚拟的网络空间。它是将数据转化为信号,以图像、字体的形式体现出来,更是涉及人员智慧的结晶,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因此它是客观存在的,可以受法律保护的财产。
  第二,有用性。作为商品既要拥有使用价值也要具备交换价值,而财产作为人们将利用法律来保护的对象则需要具备价值和使用价值,而且可以用货币来衡量。网络中虚拟财产如游戏装备可以为玩家赢得游戏获得筹码,账号等级可以让参与者享受更多的优惠和方便,这些对于需求者来说具有效用性,消费者可以获得自己想要的,也就是虚拟财产具有实际使用性。
  第三,相对稀缺性。物以稀为贵,如果这些虚拟物品像空气、风一样每个人都能感受、共享就没有了它本身的价值,也就失去了购买的必要性。所以虚拟物需要具备一定的稀缺性才可视为财产对待,如在网络游戏中,装备的级别不同,具备的战斗力就不一样,越是难以得到的装备,价格越是高,因为它对最后的胜出起到决定性作用,并不是每个人都有实力拿到,稀缺程度越高,价格越高。
  第四,交易性。虚拟物所具有的价值和相对的稀缺性,也就决定说明了其可以进行交易,在网络游戏市场中,对于不同的游戏装备有着不同的价格。尽管虚拟财产无法像现实生活中的商品一样被感知到,但是它同样可以根据网络游戏的市场需求、虚拟物的稀缺程度、厂商的设计运行费用等来确定合理的市场价格,方便虚拟财产在网络中进行交易。而网络虚拟财产具备交易性也让它真正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分析
  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学术界对其执着不同的观点,每个观点各自有各自的说服力,但也存在着缺陷。目前,学术上,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主要有三个论断。
  1.知识产权论的观点与不足
  执知识产权论观点的学者认为,网络虚拟物是游戏玩家通过购买游戏点卡,选择角色,消耗脑力不断打通关,获得点数和想要的等级,是智慧的结晶;它是账号拥有者,通关自己不断经营,支付货币购买等级,每天登陆并精心装饰,从而拥有一定的浏览量,也是智力打造的结果。所以就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时玩家或参与者在网络中创造的智力果实,对其拥有的权利属性上可视为知识产权。
  但进一步来看,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并不符合知识产权的评价要求。一方面,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是给予知识成果拥有者垄断经营的权利,防止其他人未经同意就是用其知识成果,是对其专有性的一种保护,也是对成果付出者的一种激励和肯定。在网络游戏中,游戏设计者通过程序编写、构思设计出一款独特的网络游戏,从知识产权保护来看他是一种知识产权。而游戏玩家只是通过支付一定费用来参与享受游戏带来的娱乐,其获得的装备、等级只是它游戏后的一结果,难以作为知识产权来保护;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有地域性,知识产权保护受到地域的限制,而虚拟网络的无国界性,参与者只要拥有自己专有的ID号,在世界有网络的地方都可以进行虚拟网络操作,这也不符合知识产权设定的要求。
  2.债权论的观点与不足
  所谓债权论就是将网络虚拟财产视为网络参者与网络运营商所签订的服务合同关系,网络运营商有义务为网络参与者提供服务,但这与网络游戏等提供的服务不同,两者的性质不同,也决定了运营商承担的责任不同[4]。虚拟财产的权利就是网络参与者享有网络运营商对其提供特定服务的权利。
  而此观点也存在片面性。首先,网络虚拟财产是网络参与者与网络运营商直接的合同关系,运营商只要确保其可以为网络参与者提供它想要的服务,至于网络中网络所提供的服务运营商无法控制,如网络游戏只有通过玩家自己的实力采购利用有限的游戏装备到达不同的等级,从而看到不同网络画面,带来不同程度的满足感,这些是运营商无法给予的,它们所能提供的就是确保在游戏过程中,游戏的画面流畅以及游戏的氛围为玩家所喜爱;第二,参与者与运营商签订的服务关系中,只是保障了参与者对运营商的债权关系,有权获取它们想要的服务,但至于参与者与参与者之间、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保护却没有,使得侵权行为屡见不鲜,而运营商对此不承担任何义务,也就不能享有网络虚拟财产的相关权利;第三,运营商无法干涉参与者在使用过程中的行为,也不能阻止参与者通过网络进行交易或互换,网络参与者对虚拟财产的权利是排他性的,这些与债权说的理论不符。
  3.物权论的观点与不足
  物权论的观点则认为,从民法观点看来物体具备法律上的排他性支配或管理的可能性以及经济性独立,就可以视为法律上的物,而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与法律角度下实际物品的属性相同,可以认为虚拟财产是符合法律上对物权的定义的特殊物体[5],可以视为具有物权属性,参与者可以享受物权的权利,受到法律对于物权的相关保护。

  而该观点在进一步论证时,也存在着不足之处:第一,法律上的物权是指物品所有者可以直接使用物品并完全享有使用带来的效益,而网络参与者对于网络游戏以及相关网络产品使用具有一定约束性,它们还要受到运营商的服务限制,并不能完全享有物品所可能提供的所有效益,如游戏还要与玩家的游戏水平相关,同时,玩家在使用网络游戏时还需要遵循运营商所确定的网络游戏规则,不能享有物权的对世权;第二,物权还具有排他性,即在购买后具有物权时,使用物品不受其他的影响,而网络游戏之内的虚拟网络物品则无法做到,玩家需要依赖于游戏商提供的网络界面,脱离了游戏商的服务,物品价值无法实现;第三,目前的物权法都仍停留在有形的实物上,对于无形的网络虚拟物还没有进行界定,如何将这些数据转化为电磁信号的网络画面转化为可以界定的物品,对虚拟财产进行法律上的保护仍需要进一步完善现存制度。
  通过上述的分析可以看出,网络虚拟财产一方面为网络参与者所拥有,一方面也被网络运营商所拥有,这样决定着网络虚拟财产具有双重特性。从网络经营者的角度,因为通过交易关系,双方签订了网络经营者制定的合同,网络经营者就有必要承担与网络参与者建立的债权关系,为他们提供特定的服务;从网络参与者角度来看,网络参与者通过购买行为或者时间、精力上的付出获得了属于自己的相关网络虚拟物品,网络参与者有权将之视为自己的财产,进行排他性的使用和支配。因此,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既有债权性也有物权性。
  三、我国网络虚拟财产权利保护现状
  法律的有效性体现在它可以对人民的财产、生命进行合法以及有效的保护,真正合理的法律制度要与时俱进,随着时代的要求不断更新换代。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关于网络的商机逐渐展现在厂商面前,商业网络化得趋势也日渐明显,伴随而来的网络虚拟财产也以不同的形态出现在大家的视野里,而关于虚拟财产的法律纷争也不断增多。虚拟财产作为网络运作中一个重要的权利形态是网络操作过程中一个重要的载体,中国作为网络使用者最多的国家,尤其是作为最具潜力的网络游戏市场,建立有效地虚拟财产保护制度对中国网络发展有着十分关键的作用。
  而目前从我国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现状来看,仍存在着许多问题。首先,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界定、如何进行市场定价、如何来衡量,以及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应该受到法律保护,以及如何利用法律对其进行有效保护等问题都没有一致的定论。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来真正对其进行保护;其次,对于网络虚拟财产从法律意义上来说能否称之为财产至今还没有一致的定论,这也是阻碍维护网络虚拟财产不能及时受到法律保护的原因。一种观点认为网络中,参与者通过游戏通关或者账号经营获得好的游戏装备、游戏等级或者VIP账号,都是其消耗精力、智力、财力所取得的劳动成果,可以看做是一种知识产权,有些虚拟财产因稀缺性具有交换的价值。而另一种观点认为,在网络中获得游戏装备、通关等级、高级账号只有在相应的网络界面才有意义,脱离了游戏或者相关界面,这些虚拟财产就失去了经济价值,只有网络开发者设计的游戏编码、程序数据才能算得上是知识产权。
  四、网络虚拟财产权利保护的法律对策
  作为最具发展潜力的网络市场,我国有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措施上却不像网络市场那样发展良好,出现了法律与网络市场不匹配的局面。目前关于网络虚拟财产受到侵犯的案件很多,但我国还没有出台有效的效率进行治理。而在韩国、日本、台湾等地区对于虚拟财产侵犯的案件已有许多制裁的手段和方法,这些成功的案例可以提供我们借鉴,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提出可以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有效保护的法律策略。
  第一,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归属问题。对于财产肯定要明确它的归属权在哪里,也就是是由谁来决定如何支配、使用它,而别人没有该权利。这是保护好网络参与者虚拟财产的基础条件。如在网络游戏最发达的韩国,虚拟财产的盗窃行为很多,同时关于虚拟物品在网上进行交易的也很到,尽管韩国警方对这类行为进行严厉禁止,但仍有许多人为了利益铤而走险。这些促使韩国警方开始关注“虚拟财产”的归属问题。只有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归属问题,才能让网络账户、游戏装备像银行的账户一样不容易被盗窃,因为这是你拥有它的归属权,即使在网络交易过程中,个人的资料也无法用金钱来取代更替,从而从源头遏制了网络虚拟物品的不合法交易,也保护了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要出台分别针对网络运营商和网络参与者的相关法律条例。出了网络参与者的自觉守法,网络运营商设计的网络游戏、网络账户更有安全性,网络虚拟财产的安全性与否、财产是否得到有效保护,必须有明确的相关法律条例来给予强制性的管理。在这方面,台湾地区在对于网络保护这块的法律条例已较为完善。对于网络参与者,执法者应该确保网络参与者在进行网络相关操作时,特别是与网络虚拟财产有关的操作时,进行相关记录,这些记录可视为网络虚拟财产的有效性的证明,对于侵犯他人虚拟财产的其他用户,执法者有权利对其进行处罚,受害者则可以对自己的权利受侵犯行为进行诉讼。对于网络运营者,应该制定相关法律性条文来对运营商的经验范围进行限定、对运营商对消费者提供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若因运营商的设计漏洞问题而造成网络参与者在虚拟财产上的损失,运营商应及时承认,并承担网络参与者的经济赔偿。
  在相关立法之外,还可以利用技术手段直接减少虚拟财产被盗窃的现象。如网络运营商可以与银行合作,通过银行网上支付记录来确定网络参与者的真实身份,保证网络参与者的实质财产和虚拟财产,真正保护消费者利益。
  总之,对于网络中出现的各种侵权行为,尤其在网络虚拟财产上,我们要通过提高网络参与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同时也要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持网络市场的政策秩序,进一步完善技术手段,从多方面来保证网络市场的健康发展,更好的推动我国的网络游戏、网络邮箱等行业的成长。
  
  参考文献:
  [1]石杰,吴双全.论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J].政法论丛,2005(4):33-40
  [2]康建辉,冯冰.论虚拟财产的性质及其法律保护[J].法制与社会,2007(9):363-364
  [3]王曦.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及法律保护[D].山东大学,2006
  [4]宋秉斌,秦楠.网络虚拟财产及其法律问题分析[J].江西农业大学学报,2010(3):152-154
  [5]王竹.《物权法》视野下的虚拟财产二分法及其法律规则[J].福建师范大学学报,2008(5):3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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