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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排污权交易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徐 堃 刘 富

  [摘 要] 排污权交易是当前备受各国关注的环境经济政策,它通过赋予环境容量资源价值,确定产权,并允许产权自由转让交易的方式,有效配置污染削减责任,来降低污染控制的社会成本,因而成为有效实施总量控制的方法,然而我国排污权没有进入市场,排污权转让市场远未形成。本文试图通过对排污权交易的理论、研究概况进行分析,并借鉴国外排污权制度运行的成功范例,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的污染排放问题以及实行排污权交易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为我国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提供理论借鉴。
  [关键词] 排污权 交易 构建
  
  一、排污权交易概述
  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于1968年首次提出了排污权交易,首先被美国联邦环境保护局( EPA)用于大气污染及水污染治理。所谓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满足环境质量要求的条件下,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买入和卖出。
  排污权交易具有自己特有的优势。首先,有效的控制了污染总量,保证环境质量。即将某以控制区域作为一个完整的系统采取措施将排入这一区域的污染物总量控制在一定的数量之内,以满足该区域的环境质量[1]其次,有利于企业降低治理污染成本,通过交易达到治理成本的最小化。最后,有利于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排污权交易在中国
  完整意义上的排污权交易1999年由美国环保协会引入中国。我国排污权交易进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首先,基础阶段,1988年3月国家环保局颁布的《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水污染物排放指标,可以在本地区的排污单位间相互调剂”;1991年,美国EPA排污权交易经验被正式介绍到中国;1996年,国务院批复同意国家环保局提出的《“九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总量控制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为在中国开展排污权交易奠定了基础。
  三、排污权交易在我国的构建
  以排污权交易的基本理论与美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为认识基础,结合我国目前的排污权交易实施的现状,针对我国排污权交易实践及存在诸多的问题,建议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以推进并逐步完善该项制度。
  1.法律制度建设
  尽管我国排污权交易的试点进行了一些年了, 但至今还没有制定出全国统一的关于排污权交易的法规, 排污权交易至今没有写入环境法,上升为国家法律。就是相应的地方性法规, 也只有个别省市才有。
  要建立排污权交易的法律制度和排污权交易市场,必须首先从法律上确认排污权。只有在法律确认排污权的前提下才能进行排污权交易,如果法律没有确认排污权,要推行排污权交易是不可能的。必须指出的是,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承认和确认排污权。为了推行排污权交易,排污权应该符合下述条件:排污权必须得到法律确认,并向国家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排污权的主体必须明确;排污权中的污染物必须明确;排污权应该是可以用排污量计量和拆分的,应该有量的概念和时间的概念;排污权应该是排污权拥有者可以依法占有、利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信息市场的完善。交易费用的存在将会影响交易主体的积极性, 从而影响整个排污权交易体系, 妨碍排污权交易制度比较优势的充分发挥。所以我们应当采取措施降低排污权交易费用,而信息市场的建设则是关键的一环,所以要尽量降低排污权的交易成本。尽量降低排污权的交易成本。为了降低排污权交易的成本,政府可以采取以下一些措施: ①建立公开的市场 ,增加排污权交易者的数量,使市场运行更有效率; ②增加交易的透明度 ,为了使交易的各方能够充分地掌握信息,每项计划和交易的规则及开展的实际情况应是公开的;③建立排污权交易的中介机构,具体业务包括提供交易信息 ,进行交易的经纪 ,为排污企业代理排污指标的调整等。
  政府加大排污权交易市场建设。在排污权交易制度的设计程中 ,必须充分重视市场的主导地位。政府也应顺应市场经济的要求 ,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将工作重心由直接的行政控制转到努力培育排污权交易市场 ,为市场服务上来。,可借鉴美国的做法 ,发展环境金融事业 ,建立环境银行 ,开展环容量及排污权存贷业务。此外 ,政府要根据价格规律要求 ,制相应的价格评估和补偿制度等。
  政府部门应尽快建立起排污权交易的激励机制。为了刺激排污权交易市场的活跃 ,政府应尽快建立起排污权交易的激励机制。例如 ,对积极削减排污总量并积极出售排污指标的企业 ,政府应从税收、技术、资金等方面予以扶持 ,并保证在其重新需要增加排污指标时以优惠的价格向其优先提供等;在排污权交易不活跃的情况下 ,政府应购买富余的排污权 ,以保证并促进企业治理污染的积极性等。
  四、结语
  尽管排污权交易在我国研究、实施和应用中存在很多问题 ,但我国仍然很有必要来进一步倡导及推广这一有效的环境经济政策,因为任何一项政策的实施都需要有一个过程,都是在实践中逐步改进及完善的
  
  参考文献:
  [1]李 剑:排污权交易的优越性不容置疑[N].《人民日报》,2002(8)(海外版)
  [2]幸 红: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探讨[J].广东商学院学报,2003.4.
  [3]张象枢 魏国印 李克国:环境经济学[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4
  [4]罗 勇 曾晓非:环境保护的经济手段[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5]吴 铃 梁学庆: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研究[J].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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