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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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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公司关联交易的形式具有多样性,本文将公司关联交易分为基于公司资产的关联交易和基于公司人格的关联交易两大类,从而进一步加深对公司关联交易的理解认识。面对规制公司关联交易法律法规比较少的现状,重点阐述了原因,并指出公司才是规制关联交易的主体,法律只限于作出原则性的规定。
  关键词:关联交易;法律规制;公司
  一、公司关联交易的概念解析
  严格地说,公司关联交易不是一个法学概念,而是经济学、管理学经常涉及的概念,公司法出于自身研究和规范的需要引入了这一概念。尽管如此,我国现行《公司法》仅对“关联关系”做了规定性的说明,却没有对“关联交易”做出明确规定,即《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由此,我们推论出基于关联关系发生的交易即是关联交易。如何理解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的实质属性呢?是不是对公司关联交易都要一概予以法律规制呢?正如有的学者指出“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均是中性的,公司法不持笼统禁止的态度,而是在两方面加以关注。”①笔者认为,公司关联交易并不必然具有法律规制性,只有那些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关联交易才需要去进行规制,而对那些符合公司利益的关联交易,因其遵循了市场交易的一般规则是没有必要进一步关注和干预的,现行《公司法》规范侧重于关注公司利益可能被转移的关联交易,也证明了这一点。总之,对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是指对可能损害公司利益进而损害中小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关联交易进行法律上的规范和制约。
  二、公司关联交易表现形式
  对公司关联交易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制,不能停留在对规制对象的笼统概念认识上,而是需要对关联交易进行具体化的认识分析,则关联交易的表现形式是一个好的切入点。
  诚然,在实务中公司关联交易的形式是多种多样、无法穷尽的,这是由公司作为商事主体的商事活动的丰富性所决定的。理论上,公司所有交易都有成为关联交易的可能,但这并不防碍我们按照一定的标准作分类性的认识。如,按照交易次数划分,“关联交易包括一次性关联交易和持续关联交易。持续关联交易是指预期在一段时间内持续或经常进行、涉及提供财务资助、服务或货物的关联交易。”②我们大致可以将公司关联交易分为基于公司资产的关联交易和基于公司人格的关联交易两大类。基于公司资产的关联交易是指那些以公司资产为交易标的的关联交易,这里的“资产”作广义理解。财产性关联交易占据了公司关联交易的大多数,而这其中尤以买卖式的关联交易比较常见,如购买或销售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等。此外,还包括担保、租赁、许可协议、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等。公司作为法人在法律上拥有拟制的人格,基于这种人格性的商事活动有关联交易的可能。比较典型的是商事代理,公司能够选择代理人代理自己商业活动,根本上是因为自己具有独立的商事主体资格这一人格属性,而选择什么样的代理人往往也筱关公司自身利益。此外,基于公司人格性的关联交易还可能发生在赠与等领域。
  三、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
  现阶段,我国法律体系中有关直接规制公司关联交易的规范很少。在法律层面,主要是《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不仅数量少而且规定的比较笼统原则。此外,部门规章有一些,但大都集中在保险、证券、金融和税务行业。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作为商事主体的公司,特别是一些大型国企、民营骨干企业几乎都有自己关于关联交易方面的管理规定,如《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这便引发我们一个思考:为什么法律对公司关联交易规定的很少?
  我们知道,法律对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是基于保护市场交易相关方利益的需要,根本上是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这也正体现了法的秩序价值,满足了社会经济发展对秩序的内在需求。如何进行法律规制呢?我们有必要制定一部“公司关联交易规制法”吗?答案是否定的。
  理由:
  一是既然不能穷尽公司关联交易的类型,我们只能充分运用原则性、概括性、抽象性的法律规范来规制,以求范围上涵盖尽量多的关联交易形式,这必然导致公司关联交易法律规范内容上的模糊性,数量上的有限性,从而不足以支撑一部法律的全部需求;
  二是各行各业的关联交易在诸多方面差别实在是太大了,以至于我们无法制定统一的公司关联交易规制法,强行制定会失之于具体,缺少针对性;
  三是对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本质上是对公司交易的外来干预,市场经济奉行自由原则,我们应尽量保持低的干预度,相信公司作为自由的市场主体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利益;
  四是随着公司法及整个商事法规制度的日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会不断地规范和成熟,公司关联交易自然也会相应地得到规制。
  因此,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的规制,法律只做了相对原则性的规定,这是符合关联交易实际特点的。而对一个具体的公司而言,交易是它的经济权利和生存方式,选择什么样的交易形式和交易对象完全是它自己可以决定的,法律尽量不加干预。
  注释:
  ①王保树,崔勤之著.《中国公司法原理》(最新修订第三版),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第200页。
  ②《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稿)》,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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