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商业诋毁行为的法律规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摘要】随着互联的发展,网络技术下的侵权为也越来越多,很多商家为了营利不惜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来损害竞争对手的商誉,这种不正当的行为言之商业诋毁,其不仅损害了商家的声誉,还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文从三个方面对商业诋毁行为进行了阐释,包括对商业诋毁行为结合立法的大体概述,以及以“腾讯诉360案”为例对商业诋毁行为的认定加以表述,然后对商业诋毁行为我们可以在哪些方面加以完善。在我国,对商业诋毁的规定仍然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因此商业诋毁这其中一环也预示着我国的网络规制面临很多问题。
【关键词】商业诋毁 构成要件 问题
一、商业诋毁行为
(一)商业诋毁的概述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关于“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规定,经营者针对特定或者特定类型的竞争对手,故意或者过失的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其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构成商业诋毁。声誉对于一个企业的发展来说是至关重要的,而商业诋毁是通过损害对方的商誉,这样对方的消费群体就会减少,从而趋向于自己的这边来,这种行为也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商业诋毁行为的相关立法
我国的一些地方性法律文件中也对商业诋毁和商誉保护作了明确的规定。虽然相关立法有所规定,但我国立法仍然存在不足之处,商业诋毁行为的主体范围狭窄。出现一般的民事主体对经营者商誉进行诋毁没有规制的情况,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中,我国将商业诋毁的行为主体限定为有“市场竞争关系”的对手。同时,商业诋毁行为的主观方面规定不全面。《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商业诋毁行为的主观要件仅仅规定了“故意”,而没有规定疏忽大意的情形,而往往疏忽大意存在普遍。而且,商业诋毁行为的客观方面规定不全面。我国现行法律将商业诋毁限定在“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然而在实践中,“不全面”的信息表述,即使它是真实的,也可能会严重损害公司的商誉。
二、腾讯诉奇虎公司不正当竞争一案
(一)案情简介
腾讯公司发现奇虎公司和奇智公司通过其运营网站向用户提供“360扣扣保镖”软件下载,这个软件直接对腾讯QQ软件有破坏和篡改腾讯QQ软件的功能;通过虚假宣传,鼓励和诱导用户删除腾讯QQ软件中的增值业务插件、屏蔽原告的客户广告,并且将其产品和服务嵌入原告的QQ软件界面,借机宣传和推广自己的产品,其中还有对于QQ软件的低评分,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也遭到严重损害。
(二)本案的认定
本案法院的对于商业诋毁行为的认定,是关于客观方面的相关经营者之行为是否以误导方式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商品声誉造成了损害。这里“虚伪事实”包括片面陈述真实的事实而容易引人误解的事实。无论是整体评价还是就特定问题作评价,只要对产品进行评价是陈述了虚假或令人误解的事实,就构成商业诋毁,其中被告也确实捏造了事实,比如将“QQ安全中心”列为危险项目,提示用户“升级”,这或直接或间接暗示了用户QQ的不安全性,用户从而对腾讯产生质疑,转而转向360一方,对腾讯公司的商誉造成严重影响,再加之360公司具有明显的主观的侵权恶意,最终主张商业诋毁行为成立,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商业诋毁行为的完善
由于相关立法的不足,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明确规定商业诋毁行为的民事、刑事和行政责任,需要参照其他法律,这明显不利于公平竞争,所以笔者认为应该进行相关立法活动,完善商业诋毁行为的相关法律责任。
(一)主体范围相对改变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主体是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的经营者,并且仅限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这也是商业诋毁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然而,近年来,一些网络公司往往利用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把媒体报道作为打击竞争对手的手段,这种行为对企业侵害的商业信誉的损害更加严重,却没有法条来规制,不仅放纵了违法行为,还损害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相对于其他国家立法,即使主体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也有可能成立商业诽谤;WIPO在制定《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示范规定》时,便吸收了这一观点。这对于我国来说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二)主观方面包括过失
商业诋毁行为只将故意列入了其主观方面,然而忽视了很多实践中电视台广告部门已经发现虛假信息而抱着无所谓的态度仍然发表。并且,过失诋毁商誉包含两点:一是由于疏忽大意而传播了虚假的信息。如应尽一定审查注意义务的网站运营者由于疏忽大意而使诋毁商誉虚假信息借由此网站传播;二是已经察觉是虚假信息,但觉得不会造成诋毁商誉后果的。将过失纳入规制商业诋毁行为很有必要。
(三)客观方面突破“捏造、传播虚假信息”并规定为“不正当表述信息”
在《关于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的示范规定》中,所谓“不正当表述”是指不准确、不公正、不全面的表述信息,其目的在于诋毁商誉。我国现行法律将商业诋毁限定在“捏造、传播虚假信息”,即凭空捏造或肆意歪曲的信息损害商誉才规制。然而,不全面的信息表述,即使它是真实的,也可能会严重损害商誉。因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将“不正当表述”纳入法律规制范围。
四、结语
商誉之于信用一样对于企业来说是一种无形资产,商业诋毁行为其不良影响尤为明显,我国应该对商业诋毁行为方面的立法加以完善,结合我国实际并吸收国外先进法律规制教训,以此来规制市场秩序,遏制这种违法现象,进一步完善我国商业诋毁的法律规制,以此来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2/view-1482901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