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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董事免责的唯一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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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派董事制度的目的是维护派出股东的利益,强化对公司的监督。实践中,外派董事通常是按照派出股东的意志行使决策权,存在一定的履职风险;多数外派董事履职积极性并不高,对任职公司的参与管理,更多是信息传递,将公司提供的议案及相关材料上报派出单位,等待表决意见。然而在法律上,董事拥有公司的决策权,权力源自全体股东的委托与信任。所有董事包括外派董事,都要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应以一个合理谨慎的人在相似的情形下所应表现的谨慎、勤勉和技能履行其职责。如果没有尽到合理的谨慎,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认定所有董事均为义务人,所有董事承担对等的义务。
  实践中,公司违法违规,外派董事未勤勉履职将同样受到处罚。如2017年欣泰电气欺诈发行行政处罚案中,时任董事胡某以自己是外部董事为由提起上诉。理由是,外部董事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不知悉公司违法行为,其担任董事系职务行为,决策均由委派单位作出,不应由其个人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法院认为,外部董事与公司内部董事相比,其职责更侧重于对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虽然外部董事一般不直接参与公司的具体经营,但仍然应当具备公司管理所需的必备专业知识,充分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并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履行职责,胡某并未举出任何实质性证据证明自己履行了董事的勤勉义务,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作为董事,其对公司负有的义务、未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不因其为委派董事的身份而免除。再如华锐风电虚假信息披露案件中,时任公司外部董事,申辩未从公司领取任何薪金津贴,未持有公司任何股份,不曾因会计差错事项获取任何利益。法院最后认定该董事提出的不知悉、未参与财务舞弊活动,或者曾对涉案财务数据提出质疑等理由,均非当然的免责理由。
  董事履职的基本原则是集体审议、独立表决、个人担责。外派董事与其他董事负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以不知情、不分管、不参与公司具体经营管理事务、不实质性参与决策等情形,并不构成法定免责事由。根据《公司法》第112条规定,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如果决议违反相关规定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有赔偿责任。免责的唯一理由就是表决时表明异议且该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
  为了外派董事能真正发挥作用,对公司管理层形成监督作用,首先要提供充分的履职保障,包括参与管理、知情权利保障等,关键是给予他们相应的职权,能在董事会形成制约关系。比如任命外部董事为一些关键的董事会专业委员会成员,如审计委员会。其次,强化履职,完善评价机制。规范外派董事的履职行为,同时外派董事应有足够的时间、必要的知识能力以履职,提升履职能力,勤勉履职。此外,改进董事会和董事评价办法,完善年度和任期考核制度——目前外派董事一般只领取会议、出差等津贴性薪酬,一定程度上影响履职积极性。根据履职情况,对外派董事在津贴之外,要给予相应的报酬或补助。明确履职风险承担原则,如明确外派董事向派出股东请示的范围;外派董事按派出股东意见投票的,经济处罚应由派出股东承担,或由股东和董事共同承担,以提升其工作積极性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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