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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营经济权益保护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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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推进,民营经济在我国的地位逐步提高。当前,我国民营经济的数量不断增加,在财税和提高就业等方面的影响也逐步提升。但在其发展的过程中,法治保障需要着重增强。因此,本文将对这一问题进行着重分析,并提出一些相关完善建议,以期能为民营经济的发展创造出更加完备的法治环境。
  关键词:民营经济;权益保护;对策
  中图分类号:F121.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428(2019)04-0164-02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民营企业得到蓬勃成长的机会,推动了经济的发展,我们不应否定民营经济所做出的贡献。 而对比前段时间的“民营企业离场论”也是没有理论支撑的。 现今,我国民营经济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 GDP,70%以上的技术创新,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新增就业和企业数量,可以看出,私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然而,无论是在外部环境还是内部治理方面,民营经济的发展仍然存在许多不足。
  一、 当前我国民营经济权益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重政策、轻法律,重制定、轻实施的问题更加明显
  1. 与私营经济发展有关的立法存在固有缺陷
  总的来说,我国私营经济的成长历史相对较短,私营部门的许多经济形式和活动都在不断探索中,且法律本身具有滞后性,导致法律的适用与民营经济有诸多不同之处,而现行的法律对私营经济的有效覆盖存在很多不足之处。目前关于民营经济的一些法律规定还是分散在有关法律法规中,很多关于保护民营经济发展的规定仍停留在政策层面。这使得私营经济法律保护的权威性较为薄弱。
  2. 强调制定而忽视执行的政策也存在问题
  近年来,我国出台了许多推动民营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然而,往往有着缺乏配套规则、方法不灵活、监督和落实不到位等不足,致使政策实施不力,无法落实,造成民营企业本应享受的优惠政策、扶持措施难以到位。
  (二)民营企业参与市场经济活动仍面临实际障碍
  在金融、铁路等其他领域,私营企业想要参与其中是比较困难的。一些行业甚至准许外资参与其中,而私营企业却被拒之门外。在一些招标项目中,也会设置很多应达到“国有标准”的条件形式从而使诸多民营企业无法参与到具体项目中。在一些传统垄断行业,相对“真正的”完全自由化还没有实现,对私人投资仍然存有诸多阻力。此外,据相关数据统计显示,民营企业在融资问题上也遭遇很多问题,同时融资难也使其投资成本大大增加,限制了民营经济的业务发展。
  (三)民营企业法律风险的内部控制机制仍然相对薄弱
  增强对民营经济的法律保护不仅需要民营企业外部法律环境的支撑,而且还需其内部法律环境的双重支持。目前,特别是中小民营企业,更加缺乏法律风险的内部控制机制。一些管理者由于缺乏法律风险防控意识,使得其法律岗的工作人员没有最大地发挥其作用,使企业遭受了本应可以避免的损失,有的民营企业甚至没有法律工作者。与此同时,由于不具备完善的企业管理理念,导致无法解决民营经济中产权不清的风险问题,从而也就无法厘清企业产权和私有产权的区别,给许多民营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法律风险。
  (四)对民营经济的法律监管不到位
  民营经济的发展历史相较之下更为曲折艰辛,因其具有更加灵活和多样性的特征,因此更有必要加强法律保护及对其的监管。目前,对民营经济的法律监督在多方面都还相对薄弱。虽然颁布了一些法律和政策,但它们很难在实践中发挥作用。政府间的多方面管理也势必会导致行政执法的职能重叠。比如说,对民营企业的管理牵涉很多部门,不同部门间的职能重叠导致行政执法不规范、效率低下。因此,当部门的权力转化为利益,部门的利益一旦具有合法化的形式,那么就直接导致规章制度无法对接。与此同时,在推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实施中仍然存在地方保护主义这一阻力。为了维护本地国企的利益,一些地区不准本地私营企业参与进来,甚至不准外国企业一同参与;外资民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也不得并购重组本地小微企业。因为对民营经济的法律保护和监管不到位,所以使得在法律上、执行人员和部门之间的很多意见和执行问题上存在诸多有待商榷之处。
  二、 关于完善我国民营经济权益保护的相关对策
  (一)健全相關法律保障体系
  1. 在民商事法律中,一是要规制公共权力对私营企业的管制和监管职责,实施民营企业的决策权、行政权和监督权三者分离机制,从而预防并控制行政侵权;二是公共权力对民营企业的保护责任,同时能够增强政府部门的服务,避免公共权力利用行政立法权和执法权力侵害到民营企业的产权,使其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受到排挤、歧视。
  2. 可以用经济法律法规来保护私营企业在市场运行过程中的平等法律地位。首先是针对国企在市场运行过程具有的自然垄断地位这一现象,应当制订反垄断法来加以规制;其次是为解决民营企业关于融资难的问题,相关部门应针对具体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的措施改善资金的直接和间接获得渠道。
  3. 我国应当制订关于民营企业的产权跨国企业业务贸易的国际保护法,其中肯定贸易的自由交易权是立法的关键所在。政府部门应当采取积极的方式加入有关的国际组织和协议中,以此保护私营企业的产权,并将在制度层面上统一贸易出口权的地位。另外,应当相对降低私营企业的外贸市场准入界限、放宽私营企业在国外上市的融资资格,尽量做到简化贸易出口程序,真正做到为民营经济进入国际市场提供新的成长空间。
  (二)促进公用事业的民营化发展,保持市场活力运行
  1. 缩小垄断行业范围
  行业垄断的危害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损害公共利益;二是导致社会收入分配不公平现象日益严峻;三是成为市场化进行改革的重要阻力,对民营经济的发展造成了一定影响,从而影响我国国民经济的整体竞争力;四是引发高价格的不变趋势进而使得低收入者在生活上雪上加霜;五是抑制了自主创新的动力。对于行业垄断者之间获得的高额利润,因其具有支配资源的权利并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价格的起伏,再加上周围没有竞争对手的压制,这样的处境哪来的创新可言?所以无论是从公正、开放的市场经济法律的视角来看,还是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立场分析,缩减垄断企业势在必行。因此,保持私营企业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发展,各主体间排除不良竞争,有序发展,使得市场充满活力,各主体在有创造力的环境下,造福于公众。   2. 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从2001年12月11日起,国家计委颁发了《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提出将电信、铁路等服务业进行改革,放宽对市场准入的门槛,并提出竞争机制,使得投资主体多元发展。与此同时,我国许多城市已经开始尝试将公用事业私有化,可以看出,我国市场准入门槛正在逐步降低。今后对于一些有利的垄断行业如公共事业和基础设施等可以根据时机来逐渐消除人为阻力,放宽市场准入,加快多方资本流入,打破垄断,加快市场化进程。
  (三)转变政府职能,创造公开公平的发展环境
  政府应加快取消限制民企的各种政策壁垒,应当同时从严制约政府部门的授权立法工作,而且应对政府部门的立法工作设立专门的审阅和登记程序,尤其是政府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重要问题,更应选择人大立法的方式,这符合WTO准则授权立法形式的条件。在采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时,同时也应尽可能减少委托立法的形式,以防止在其过程中把部门利益合法化,这样将造成对立法机关权威的损害和对法律威信的损害。
  另外,也应尽快转变政府职能。按照市场经济和WTO规则的要求,加快将政府职能转变为宏观调控、市场规制和提供公共服务上,逐步从管理型政府变向服务型政府。应当防止在政府管理过程中存有越位、缺位等现象,同时加强信息披露,建设开放政府,使地方民企在平等共享政府信息的根基上通过灵便的市场意识发展自己的战略方向。
  (四)发挥行业协会和商会的作用
  在综合治理社会发展的过程中,行业协会和商会利用第三方主体的力量,发挥了无可替代的作用。首先是加强对政府权力的限制,预防消极干预,发挥私营经济参与立法和社会治理的积极作用,保护私营经济多个群体的权益。其次是对于法律法规尚未规定的部分,可以通过社会组织的公约和章程予以纠正。
  (五)提高民营企业法律意识
  民营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者应了解合同、消费者权益保護、税收问题等方面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法规,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此外,民企应具备准确的诉讼观,对市场交易发生的矛盾纠纷,可以运用调解、仲裁等非诉救济手段。这样不仅可以节省司法资源,也为相对处在弱势的私企带来更为广泛便捷的救济途径。
  三、 结语
  总之,通过以上对我国民营经济权益保护的问题分析后,我们可以得出:要积极执行有关民营经济的法律和政策,理清民营经济的诸多阻力,让民营经济增添安全感,并从法律保护和政策支持中获益,从而为国家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回馈强大助力,进而真正保障民企的权利,推动我国民营经济稳步前进,真正提高我国的经济实力。
  参考文献:
  [1]高洪宾,郭芳.民营经济权益保护的缺陷与对策[J].法律适用,2008(4):71-77.
  [2]谭志哲.逻辑与现实:中国民间融资的生成与法律规制[J].求索,2012(4):217-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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