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用于其他用途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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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鉴于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将货物用于出售以外的其他用途的情况时有发生,在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上经常混淆,笔者根据业务实践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这些事项进行了分析和归集,以达到正确处理该事项的目的。
关键词:货物;其他用途;会计与税务;处理
一、货物用于其他用途的定义
货物一般意义上是指凡是经由运输部门或仓储部门承运的一切原料、材料、工农业产品、商品以及其他产品,在会计上的定义基本上就是“存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存货的存在意义即正常用途为出售,《企业会计准则—存货》着重解决的也是存货正常用途的会计处理;但存货除出售外,还有其他用途,如用于集体福利、对外捐赠等,针对存货用于除出售以外的其他用途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正是本文研究的内容。
二、货物用于其他用途的分类
货物用于其他用途,根据使用对象及移送方式的不同,大致可以分为:
用于集体福利;
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用于长期股权投资;
用于非货币性交换;
用于债务重组;
用于对外捐赠。
三、货物用于其他用途的基本处理原则
货物用于其他用途的财税处理涉及会计处理、增值税处理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将自产产品或外购货物用于在建工程、内部领用、集体福利(如福利设施等)、对外捐赠等以及将外购货物用于职工个人福利,不确认收入,直接按成本转账;将自产产品或外购货物用于对外投资、债务重组、分配利润、非货币资产交换等以及将自产产品用于职工个人福利,确认收入,同时结转成本。
(二)增值稅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对外投资、利润分配、对外捐赠等,应视同销售,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将外购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利润分配、对外捐赠等,应视同销售,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的,应将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
(三)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改变资产用途等内部处置的,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四、货物用于其他用途的具体会计与税务处理
假设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006版),货物分为自产和外购两种形式,外购货物均已抵扣增值税。
(一)用于“集体福利(如福利设施)”
(1)自产产品:
会计处理:企业以自产产品用于集体福利设施的,属内部资产形态转化,不确认收入,以成本转账;
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库存商品 贷: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增值税处理:将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的,应视同销售,以售价计提销项税额;
企业所得税处理:根据《国税函[2008] 828号》文件规定,属于企业内部处置资产,改变资产用途,不视同销售。
(2)外购货物
会计处理:企业以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设施的,不确认收入,以成本转账。
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库存商品 贷: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增值税处理: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已抵扣的应将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所得税处理:根据《国税函[2008] 828号》文件规定,属于企业内部处置资产,仅改变资产用途,不视同销售。
(二)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1)自产产品:
会计处理:企业以自产产品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不确认收入,以成本转账;
会计分录: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贷: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增值税处理:将自产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的,应视同销售,以售价计提销项税额;
企业所得税处理:属于企业内部处置资产,改变资产用途,不视同销售。
(2)外购货物
会计处理:企业以外购货物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不确认收入,以成本转账。
会计分录: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贷: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增值税处理:外购货物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已抵扣的应将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所得税处理:属于企业内部处置资产,仅改变资产用途,不视同销售。
(三)用于“长期股权投资”
(1)自产产品:
会计处理:企业以自产产品用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应视同产品销售,按售价确认收入,同时结转成本;
会计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增值税处理:将自产货物用于投资的,应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
企业所得税处理:已确认收入、成本,不存在纳税调整事项。
(2)外购货物
会计处理:企业以外购货物用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应视同产品销售,按售价确认收入,同时结转成本; 会计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其他业务收入 贷: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增值税处理:将外购货物用于投资的,应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
企业所得税处理:已确认收入、成本,不存在纳税调整事项。
(四)用于“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资产交换”、“债务重组”
会计处理:企业以自产产品或外购货物用于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的,应视同产品销售,按售价确认收入,同时结转成本;
会计分录:
借:有关资产或负债科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贷: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增值税处理:将自产或外购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的,应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
企业所得税处理:已確认收入、成本,不存在纳税调整事项。
(五)用于“对外捐赠”
(1)自产产品
会计处理:企业以自产产品对外捐赠的,不是企业的日常经营业务,与经营活动无关,也不能同时满足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因此不能确认收入,应按成本转账。
会计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贷: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增值税处理:自产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应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
企业所得税处理:对外捐赠的,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同时调增收入和成本。对于捐赠,若符合公益性捐赠的要求,可在税前按比例扣除,扣除的账面价值应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计算。
(2)外购货物
会计处理:原理通自产产品,应按成本转账。
会计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贷: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增值税处理:外购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应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
企业所得税处理:对外捐赠的,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但收入可按照购入价确认。对于捐赠,若符合公益性捐赠的要求,可在税前按比例扣除,扣除的账面价值应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计算。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货物用于其他用途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主要把握货物是自产还是外购,货物的移送属内部资产形态转化还是外部视同销售;希望本文能对正确处理上述事项提供帮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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