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新规下结构性存款发展中的问题与监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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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资管新规的执行,刚性兑付、资金池被打破,开始推行金融行业的净值化管理,增加了银行吸存压力。基于此,本文先是分析了结构性存款及其特点,研究了其迅速发展的原因分析,提出了在资管新规下结构性存款发展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了关于结构性存款持续发展的监管建议。
关键词:资管新规;结构性存款;监管建议;金融衍生品
中图分类号:F832.2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9)016-0351-03
引言
基于对结构性存款及其特点的了解,分析结构性存款可以得到迅速发展的原因,在于其符合客户理财需求、缓解商业银行吸存压力以及结构性存款自身优势。但是在其发展中存在诸多问题,需要通过加强监管,对结构性存款业务的开展起到推动作用。
一、结构性存款及其特点分析
(一)结构性存款
结构性存款是金融机构所吸收的一种在金融衍生工具中嵌入的存款,使得存款需要承担大量风险,得到高收益业务。在普遍存款基础上结构性存款嵌入衍生工具,如期权等,形成了存款加期权的形式。银行吸收存款后,将存款作为资金,一部分用于债券配置、贷款发放等存在固定收益的银行产品中。另一部分将投资高风险高收益的衍生品市场,以得到更多的收益,这样客户收益一部分是普通类型的存款利息,另一部门是衍生品投资得到的浮动利息。
(二)结构性存款特点
1.利率高
国内银行在名义上放开了存款利率,但是存款利率定价必须要接受央行指导限制,必然存在利率上限。将其纳入表内核算,按照存款方式展开管理,由于挂钩衍生产品,可以实现突破利率上限,让投资者得到更多收益。我国近些年推出了产品年利率逐渐超过了4%,是同期存款的3倍利率。
2.期限灵活
和结构性存款相挂钩的产品有很多种,如欧元汇率、美元汇率等。也可以和市场利率相挂钩,如LIBOR利率等。甚至还能和黄金价格、股票市场等相挂钩。无论和哪种期权相挂钩,商业银行都可以自行决定挂钩的方式、期限设定以及存款起点等。和企业挂钩的结构性存款业务,银行可以同企业协商,设计定制产品。充分表明了银行的结构性存款业务,具有鲜明的灵活性和主动性。
3.纳入表内核算
在银行账户处理结构性存款时,要作为客户存款资金,和普通存款一同纳入表内核算。和结构性存款相挂钩的期权大部分是发展成熟的金融产品,大部分有保底收益的特征。目前我国各个银行所推出的结构性存款业务,与之相挂钩的多是黄金价格、股票指数等,且为保证本金兑付的服务。银行对结构性存款进行的风险评级中,评級较低于其他非保本类的理财产品。
二、结构性存款迅速发展的原因分析
通过对结构性存款的研究,本文发现从2017年开始,结构性存款开始快速增长。分析其原因,有以下几种:(1)由于资管新规出台,刚性兑付被打破,使得结构性存款成为当下保本理财的有效替代产品。这种产品满足客户理财需求,且较低的风险更容易被客户接受。(2)商业银行如今面临着严峻的吸收存款压力,结构性存款被商业银行当做是当前有效的吸存工具进行使用,缓解吸存压力。(3)结构性存款作为低风险高收益的产品,正好满足了大部分客户对金融产品的理财需要,可以保证客户资金的安全性,又能提供高收益,且业务灵活性优势,可以让客户具备多种选择。这些原因都加速了结构性存款的快速发展,让结构性存款获得了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资管新规下结构性存款发展中的问题
(一)管理困难,银行运营管理达不到要求
由于结构性存款属于金融的衍生工具,其交易的核心在于存款和期权的结合,和一般性存款相比,这种业务要保留头寸,这也要求银行具备较高的风控能力和运营能力。在实践过程中,很多银行没能达到这些条件。首先很多银行并不具备衍生品的交易资格。在结构性存款业务中,有两种构成:一种是银行购置期权,和普通存款结合起来,形成了结构性存款,需要银行具备基础衍生产品的交易资格。第二种是银行从其他金融机构中购买期权,结合存款形成结构性存款。银行要具备基础衍生品的交易资格。根据金融衍生品的管理方法,商业银行要经营衍生品业务要求具备标准准入资格。若中小型银行并未达到准入标准,不准许开展业务。
其次如果银行研发能力和定价能力薄弱,面对众多高风险、高杠杆的衍生品,银行必须要具备管理风险和产品开发的综合能力,结构性存款中产生的浮动收益,会应用期权定价,不分种类和期限,业务定价要求的模型和参数都有所不同。中小型银行由于人才储备不充足,缺少实践经验,无法和大型银行相比拟,在研发、定价和风险对冲等方面存在明显的短板。
(二)市场混乱,市场存在假结构性存款
部分银行包装存款,形成假结构性存款,以获得高息揽存的利息,在绕开监管规定情况下,使用变相理财的方式回到刚性兑付。这种虚假业务存在两种形式,一种是银行在期权上使用了无法执行的条件,产品本身没有和衍生品形成真实挂钩,事实上假结构性存款并不具备实质性操作,银行从投资者手上吸收资金后,并没有将资金用于衍生品投资,而是使用在其他放贷业务中。银行支付期权费用,结构性存款到达日期后,会造成银行出现期权费用损失。银行利用内部资金转移方式将投资收获返给客户,客户就可以得到无风险的利息收益。以某银行为例,将结构性存款期权挂钩美国汇率,兑美元汇率达8时,收益率则可达4.5%。如未达8,那么收益率则为4%。目前未能达到8,那么收益率一直处于4%以下,和存款利率相比明显更高。
另一种是银行为衍生品期权设定了波动区间和观察期,保证衍生品行权条件以大概率在波动区间内部波动,让收益率保持最高水平,浮动收益变成了固定收益。例如:某银行发布和LIBOR利率挂钩的产品,在产品期限内,如果LIBOR利率不能超过8%,那么结构性存款业务可以收获5.2%收益,如果LIBOR利率超出了8%,利率则一直保持2.5%内。在2018年上半年,LIBOR利率始终稳定在2.5%内,没有超过8%,那么产品利益率始终是5.2%。这种产品实质上是一种刚性兑付产品,和资管新规政策相悖。通过加强监管,让假结构性存款产品逐渐被清理。 (三)银行发行营销结构性存款不规范
部分银行发行和营销结构性存款存在不规范行为,危害到投资者的利益。首先银行销售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向客户销售产品。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很多违规行为。例如:部分银行没有投资者准入机制,对于低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提供高风险产品,让投资者误以为银行提供保本保收益的产品。投资者混淆了结构性存款和理财产品,很多商业银行没有重视对客户进行的流动性风险提示。
其次很多银行没有重视披露信息,对于商品信息、风险结构以及交流构成等信息,没有全面告知投资者。在结构性存款产品设定的说明中,仅关注了衍生品收益的计算方式,并没有对衍生品交易结果进行说明,衍生品交易过程中的真实性无法保证。
(四)我国缺少监管法规
在国内,存在缺少监管法规的情况。首先并不具备针对结构性存款业务的法律法规。我国针对结构性存款展开监管可依据的法律分散在不同法规中,或者仍然需要参考金融产品规定展开监管。如交易端遵守衍生品交易管理办法,銷售端依据理财业务的管理办法以及销售管理办法。各个银行展开结构性存款时,要参考理财产品标准,缺少相关法规文件网。
其次由于会计口径和会计处理没能得到统一,金融行业自身由于不具备具体的监管标准,使得结构性存款在产品设计、业务运行和资金流向上出现多种标准,从会计处理业务角度分析,要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在同行比较和行业分析上十分不便捷。
最后由于在结构性存款业务上逐渐产生了多机构跨界合作,使得金融监管逐渐出现诸多问题。我国跨机构合作中,包括银行和非银行的合作,这样期权产品等业务的开展,都会出现交易信息和底层资产缺失的情况,造成额外的金融风险,使得结构性存款监管工作更加困难。
四、资管新规下结构性存款发展的监管建议
(一)建立结构性存款业务运行机制
首先在风险可以控制的情况下,适当增加商业银行交易衍生品的资格,有助于提高业务稳健发展。目前银行业务发展受到存款乏力的影响,让银行支持力量中实体经济部分有所减弱,结构性存款业务成为银行吸存的主要方式。在2018年7月我国银保监会在理财新规中对结构性存款的交易资格进行了明确。在理财新规执行后,衍生品的交易资质变成了提供业务的基础。由于地方的中小型银行没有交易资质,使得结构性存款业务受到限制。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对银行交易能力进行衡量,适当降低门槛,允许能力强、规模大的中小型银行展开业务。
其次要对结构性存款业务运行模式进行合理设计,结构性存款包含衍生品交易,和一般业务相比,适合使用总行定价、分行销售的方式运行,也就是说总行需要根据本金和衍生品建立银行业务管理系统,对此进行协议文本的设定,让结构性存款业务得到专户专管式管理,分行要承担起销售的责任。按照存款本金外加衍生品投资建设业务系统,设定协议文本,实现专户专管,让分支机构承担销售责任。要注意将总行和分行的权责进行明确的划分。分配给银行一定交易定价能力。目前银行展开业务时,由于缺少交易端定价能力,各个银行应该加强人力资源的储备,让自身金融交易能力得到提高,从而提升产业创新能力。
最后要注意的是加强结构性存款业务中的风险防范,银行需根据业务特点,设计多种组合的投资方案,提高防控风险的效果。并控制好衍生品交易流程,让银行机构风险传播情况得到控制和减少。
(二)加大假结构存款整顿治理力度
在2018年的7月,我国银保监会提出了理财新规,对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提出了要求,要求根据衍生品管理规范实施对应的管理,需要对真实交易和真实对手展开管理。现阶段银行存在假结构性存款,对此现状,监管部门需要发挥出主导作用,需要对假借结构性存款、实则高息揽储的情况加强管理,尤其是使用理财方式来躲避资管新规的情况。在市场中,存在违规套利行为、扰乱存款市场秩序等行为,要加强管制。对于严重违反经营原则的各类银行,要依据法律法规加以惩处,建设健康的金融竞争环境,避免金融风险相互传染。
(三)全面监管结构性存款发行营销
由于投资者的风险需要自己承担,投资者有全部知情的权利,要深入了解产品业务存在的风险,确认风险在自己理解水平内,才能实施合理决策。这就要求针对银行销售业务活动展开全面监管,在销售阶段让投资者全面掌握各种风险情况,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根本维护。首先监管部门有义务向投资者展开产业业务风险教育,社会公众要对结构性存款建立客观认知,在风险教育下投资者形成刚性兑付认知,了解结构性存款和保本理财的差异,只有投资者客观认识衍生品的交易风险,形成正确风险观。
其次监管部门有义务监督银行风险普及情况,银行销售人员务必要准确掌握投资者承担风险的能力,对投资者进行全面评估,了解投资者是否可以承担起业务风险,只有对投资者展开系统审查,才能及时提示客户流动性风险,向低风险承受客户提供低风险产品。最后要全面披露结构性存款业务风险,监管部门可以要求银行单独披露业务产品,将结构性存款业务的信息、风险、估值以及相关重要参数等全部告知投资者,并对其衍生品、交易情况、收益计算等进行重点说明。
(四)出台结构性存款指导意见规范
首先要出台监管结构性存款的指导意见,积极借鉴国际经验,如美国等很多发达国家针对结构性存款业务实施的监管手段比一般存款更加严格。为了将结构性存款和一般存款业务区分开,在法律中将结构性存款成为投资产品。在英国和新加坡法律中,对结构性投资产品增加了要求,需要从分类和概念上做出明确界定,同时针对结构性存款完善消费者保护法规。我国也需要尽快建立指导意见,针对结构性存款业务的概念、运营、销售、管理以及风险控制等方面积极完善监管法规,对银行机构设定高门槛的严格准入机制。在结构性存款产品中表现出期权和存款特征,必须要对产品展开细致管理,包括浮动收益规则、存款管理方式、衍生品管理方法等内容,从根源上规避产品出现的假浮动收益。
其次需要注意的是要对结构性存款的统计口径以及会计计量进行确定。对统计口径和会计计量的统一,可以对结构性业务进行规范。严格根据会计准则对结构l性存款进行统一的处理,对于结构l性存款的记账规则,要保证各个银行业务披露的信息保持统一,方便消费者进行同行业的对比和分析。
最后要重视以穿透式形式展开结构性存款的监管,结构性存款内部伴随嵌入式金融衍生品,表现出跨银行合作的业务特征,需要在行业准则规范下从表面判断业务核心,实施穿透式监控。各机构监管部门要建立合作实施联动性管理,在金融领域中实现协调化监管,避免监管真空现象的发生,共同消除结构性存款中仍然隐含存在的套利空间。
五、结语
综上所述,结构性存款在发展中,主要存在管理困难,银行运营管理达不到要求、市场混乱,市场存在假结构性存款、银行发行营销结构性存款不规范以及我国缺少监管法规的问题。对此提出了监管建议,要建立结构性存款业务运行机制,加大假结构存款整顿治理力度,全面监管结构性存款发行营销,出台结构性存款指导意见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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