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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舟山群岛新区财税政策综述及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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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中提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对浙江舟山群岛新区而言,完善的财税体制应该加速新区的建设开发,为新区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2011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重点推进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发展。同年6月30日,国务院正式批准设立浙江舟山群岛新区。新区成立近三年来,关于新区财税政策的文件也相继出台。本文就新区财税政策的相关文件进行探讨,从纵向分析梳理新区财税政策存在问题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财税;建设;措施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9)018-0220-01
  一、财税政策的各类文件及主要内容
  根据出台的级别和发挥的作用,主要分为以下三种:
  (一)国务院出台的文件。主要文件有《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发展规划》(国函[2013]15号)。规划第七章第三节提出:“完善财税支持政策”。主要内容为健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加大奖励力度,支持舟山群岛新区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和财政保障能力。
  加大边境地区转移支付等相关资金支持力度,加强边远海岛基础设施、社会保障、基础教育、公共卫生等领域建设。进一步加大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等公益事业领域的投入力度。探索通过财政补贴、政府采购、税收减免等措施,支持海洋经济等新兴产业发展。国家在港口建设费政策上给予倾斜,支持港航物流服务体系建设和航运支持保障系统建设与维护。贯彻落实支持远洋渔业发展的有关税收政策,实行现行中资“方便旗”船税收优惠政策。
  可以说,国务院出台的文件具有指导性和宏观性,从大的方向指明了新区应该通过那些可行的途径来实现财税体制的完善。
  (二)浙江省出台的文件。这些文件有《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建设三年(2013-2015年)行动计划》(浙政办发[2013]28号)、《关于推进舟山群岛新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13)1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积极贯彻落实推进舟山群岛新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浙财办[2013]10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进海洋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国税发[2011]77号)等文件。
  《关于推进舟山群岛新区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提出了完善财政管理体制、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和增强税收优惠扶持等方面的内容。《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积极贯彻落实推进舟山群岛新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对《关于推进舟山群岛新区建设的若干意见》中的财政政策进行了细化、阐释和完善,提出了很多切实可行的措施,但是实质性的政策比较少。《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进海洋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用足用好现有各项税收优惠,为海洋经济发展提供政策支持等。
  (三)舟山市及县区出台的文件。这些文件有《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中国(舟山)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11]63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舟政发(2012)19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舟政发(2012)18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11]64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全力推进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建设的若干意见》(舟委[2011]6号)、《浙江舟山群岛新区“智汇群岛·创新引领”科技创业金融支撑实施细则》(舟财外金[2013]1号)、《舟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动舟山群岛新区建设的实施意见》(舟国税发[2011]3号)、《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建设的意见》(舟普政发[2011]51号)《嵊泗县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动舟山群岛新区建设促进嵊泗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嵊国税发[201]4号)等文件。
  这些文件大致内容从各个部门、县区职能定位出发,制定了符合某一方面的财税政策,也对相关行业产业发展提出了相应财税措施。
  二、针对新区财税政策的思考及建议
  (一)新区缺乏制定的财税规章制度的权限
  上述由各类文件出台的机构基本上没有舟山群岛新区,这就说明新区缺乏制定财税政策的权限。在现有的国家级新区中,舟山是地级市权限,而之前三个新区上海浦东新区、重庆两江新区、天津滨海新区因依托直辖市,拥有副省级权限,具有先天优势。舟山现在也具有副省级经济管理权限,但是发挥作用还需要一段时间,这个只能算是后天优势。此外舟山非较大城市,权限不及省内的宁波这个计划单列市且没有地方立法权,这样导致发展中遇到的具体问题不可能通过地方立法解决。
  因此建议舟山向国家争取拥有一定的立法权限或者将副省级经济管理权限用好用足。同时也需要舟山制定完善的顶层设计,为未来的发展奠基坚实的制度基础。
  (二)新区财税政策缺乏一个整体性、连续性,吸引力不够
  新区财税政策在市县区一级就显示出各自为政的特点,缺乏一个全局的财税政策,有的政策也只是规定一段时间有效,这样不能发挥长期作用。多数优惠政策仅仅只是现行财税优惠政策的梳理,不具备吸引力。因此,建议市区合并一致的财税政策,这样就能发挥财税的积聚优势。同时应该加大财税优惠吸引力度。
  (三)政府主导性很强,新区财税政策模糊性比较多
  现行的各类财税政策基本都是在由政府及相關功能区发挥引导作用,企业参与的话语权缺少,不知道企业需要什么,又应该如何引导企业前去投资。在省厅的文件中,有很多优惠政策确定性不够,大多为“加大、支持、适当倾斜”等词语,因此实际操作比较困难。鉴于此,新区制定政策不能只能发挥政府的主动作用,还应该考虑企业的需求。对省厅的文件,也需要进一步申请相关的操作细则。
  (四)制定财税政策雷同有余,创新不足
  新区建设是一项前所未有的大事,更多需要的是创新。国税系统关于推动舟山群岛新区建设的实施意见的三个文件,内容基本一样,创新甚少,只是改变了范围和出台机构。因此新区在制定财税政策的时候,可以参考其他新区的政策,但是一定要有自己的创新,不能只是照搬照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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