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等值与中文合同英译的措词策略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封桂英
[摘要] 合同是约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正式文件,英文合同有其独有的词汇特征,中文合同的英译要遵循翻译的功能等值理论,体现英文合同的词汇特征。
[关键词] 合同 词汇特征 功能等值 翻译
随着对外交流的日益频繁,我们有越来越多的机会与外国的公司、企业或公民个人进行民、商事往来。在这些交往活动中,通常需要双方签订合同,由此合同翻译成为一项必不可少的工作程序。由于合同是约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正式文件,其内容直接影响合同双方的利益,因此,对合同翻译标准的确立至关重要。
一、合同翻译的标准:功能等值
翻译标准是指翻译活动中所必须遵循的准则,是衡量译文质量好坏的尺度,亦是译者追求的目标。在两千年的翻译史上,翻译家和翻译理论家做了大量的实践和研究工作,提供了各种各样的翻译标准。一百多年前严复在翻译《天演论》的例言中说:“译事三难: 信、达、雅”。钱歌川引申了严复的三字标准,他认为:“所谓‘信“,就是对原文忠实,‘达’就是译文要明白晓畅,‘雅’是译文的文字要优美流利。”钱歌川的阐释是经典的, 把握了严复三字的精髓,翻译界一直都把它当作翻译的统一标准来看待。然而,不同文体的翻译应该根据各自的特点,对翻译的标准有所侧重。合同文体的正式性和严谨性,决定了其语言特点与普通英语有所不同,从而使得合同的翻译不同于文学作品的翻译,合同译本必须要忠实、正确地传达原文本的内容,“准确规范”是合同翻译的灵魂,也就是传统翻译准则中的“信和达”。就译文的“忠实”问题, 美国翻译理论专家Eugene A. Nida提出了“功能等值”的理论,他将翻译定义为:“翻译是指用接受语复制原语信息的最近似的自然等值,首先在意义方面,其次在文体方面”。合同翻译的目的就是让译者正确理解原合同文本中对各方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并用目的语加以准确规范地表述,而且需要在文体上与原合同文本保持一致。根据这一目的,Eugene A. Nida提出的“功能等值”标准无疑就是合同翻译的标准。
二、功能等值与中文合同英译的措词策略
合同中的词语是构成合同最基本的单位,对合同中的一些主要词语的翻译,是翻译合同的最最基础的工作。“功能等值”是合同翻译的标准,那么,如何使这一标准在中文合同英译的措词策略中得以实现呢?笔者认为,在对中文合同英译时要恰当地选择使用古体词、专业术语,并恰如其分地运用同义词、近义词的并列,务必将情态助动词精确地运用到合同条款的翻译中。
1.恰当使用古体词
英文合同中的古体词主要是指那些由here, there和where加上一个或几个介词构成的复合副词,一般放在名词之后,被称为公文语副词。例如,hereinafter(从此以后);therein, wherein(在那方面,在那点上); herewith, therewith, wherewith(以此,与此一道,用此方法)等等。古体词在现代英语的口头或书面语中已很少见,但在英文合同中却使用得十分普遍,一是因为古体词的庄重性和正式性,恰当使用古体词可使文字显得庄严、典雅;二是因为古体词较少有联想意义,词义较明确;再是因为古体词的使用可以避免重复,使行文更简洁,有助于保持合同的严谨性。合同需要严格规定义务、权利,必须词义准确、文意确切,丝毫不允许因语义的模棱两可而使人误解,被人钻空子。在合同翻译中,恰当使用古体词对行文的确切性十分重要。在合同的汉英翻译中,对带有“此”、“之”、“在”、“凭”、“由”等词的短语的翻译时,可以使用古体词。如:如果买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付清货款,买方的保证金就不予偿还,而且买方应承担卖方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译文: The deposit paid by the Buyers shall not be refunded if the Buyers fail to make full payment within the time herein specified and the Buyers shall be liable for all losses incurred therefrom to the Sellers.)
这里,“herein”相当于“in which”,“therefrom”相当于“from which”。如果我们用后者代替前者,尽管在内容上不会发生任何变化,但在形式上却大不相同,合同英语的词汇特征已荡然无存,也找不到合同英语的严谨性,而且前者比后者用词简洁,它能使句子精炼紧凑。
2.准确使用专业术语
与一般词汇相比较,专业术语具有单指性强的特征,意义明确、不易误解、不带有感情色彩。由于合同是法律性的正式书面文件,为了避免一般词汇一词多义的缺点,使用专业术语是必须的。合同中常用的专业词汇可以列举出许多,比如:瑕疵 (defect),救济(remedy),管辖 (jurisdiction),毁损、灭失 (damages and/or losses),赔偿 (indemnities)等等。合同种类繁多,涉及面广,各领域的专业术语在合同中频繁出现,因此,在合同翻译过程中,各类专业术语的准确使用显得尤为重要。如:破碎险是一个特殊险,为此要加收额外的保险费。(译文:Breakage is a special risk, for which an extra premium will have to be charged.)
例句中以下划线标出的词语均为与保险业务有关的专业术语,翻译时,可直接使用与之对应的专业术语,以确保译文语义与原文语义等值,避免歧义。
3.恰如其分地使用同义词、近义词并列
把两个同义词或近义词用and 或or连接起来放在一起,这是英文合同中常见的现象,其目的是把可能发生的行为或想要表达的意思尽量表达出来,以免出现因意思上的遗漏产生纠纷,或是产生纠纷时可以避免合同双方按自己的意图来解释,从而保证内容上的准确性,维护合同的尊严。因此,有时在将中文合同条文译成英语时,汉语用一个词,英文要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同义词或近义词并列。如:任何此类批准同意均不能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译文: Any such consent shall not relieve the contractors from any liability or obligation under the contract.)
译文中的“liability”和 “obligation”是同义词,将两者并列使用,完全避免了由于语言的疏漏而引起的误解,更贴切地表达了原文意旨,表明了合同英语对词义正确、语境确凿的刻意追求。
4.精确使用情态动词
情态动词在英文合同中使用频率很高,在汉英合同翻译中如何正确、恰当地使用它们,将关系到合同各方权利义务的有效履行和保障。Shall在普通英语中表示的是将来时态,在英文合同中表示“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带有指令性和强制性,不如此则产生违反法律义务的后果,该词的使用充分体现了合同文本的权威性和约束性 。在翻译合同文件中,表示“应该”或“必须”履行某项合同上的义务、债务或承担某项法律责任时,一般用shall来表达,而不用must或should。而在翻译实务中,把“应”、“须”、“应当”译为should的事例却屡见不鲜。从法律角度而言,should所表明的内容为“提倡性规范”,即当事人最好如此,如果不能,并不构成违约,最多受到道义上的谴责。由此可见,将“应”、“须”、“应当”译为should实际上已将“强制性规范”变成了“提倡性规范”,使两者间含义有了本质区别。如: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译文:The formation of this contract, it validity, interpretation, execution and settlement of the disputes should be governed by the related law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以上译文将本该使用“shall”的地方错译为”should”,虽仅一词之差,但其法律含义相差甚远。该译文表达出来的意思是“提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显然,该译文没能准确地表达出原文的语义。
三、结束语
合同文体的庄重性决定了其措词的严谨性、准确性和规范性,在合同的汉英翻译中应准确使用古体词、专业术语、情态动词,以及同义词、近义词的并列等策略,以期达到“功能等值”的翻译目的。
参考文献:
[1]Chartrand, Marcella et al. English for Contract and Company Law [M]. London: Sweet & Maxwell Limited, 1997
[2]陈新:英汉文体翻译教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3]段超英:国际商务合同英译的措词策略[J].绍兴文理学院学报, 2004(4)
[4]胡庚申等:国际商务合同起草与翻译[M].北京:外文出版社,2001
[5]钱歌川:翻译漫谈[M].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0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3/view-149488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