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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下高校教职工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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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教职工收入的提高,高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数量和种类也有所提升。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工作的重要性日渐突出。2018年10月起实施的新个税法优化调整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和税率结构,降低了高校教师的纳税负担。文章对我国高校目前的个税筹划的现状进行分析,指出存在问题,并提出在新个税下提高纳税筹划水平的思路,以期指导高校合理合法地开展个人所得税筹划工作,保障广大教职工利益。
  [关键词] 新个税;个税筹划;高校教职工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9. 11. 004
  [中图分类号] G47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9)11- 0010- 02
  0      前    言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工资薪金个税起征点由3 500元提升到5 000元;扩大了3%、10%、20%三档低税率的极距,缩小25%税率极距。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随着高等教育事业发展,高校教职工的收入逐年提高,高校教师已经成为税务部门主要的监管对象。逐渐增加的税务负担引起了学校和广大教职工的高度关注。因此,研究在新个税法下高校教职工的税收筹划方法,对保障教职工的切身利益,提升财务工作人员个税筹划水平和专业素质,完善纳税筹划内容体系,均有重要意义。
  1      高校教职工个税筹划现状
  1.1   高校教职工收入构成
  高校教职工一般分为教学、教辅、行政、后勤、人才代理等五类,不同的岗位教师收入的来源和构成也不同,大体可以归纳为三类:①工资和奖金,具体包括根据教师岗位确定的基本工资、课时费、导师费和各种准予发放的补贴救助;还包括根据教师工作完成情况发放的科研奖励、全年一次性奖金等。②劳务报酬,即教师个人“独立”地提供各种劳务取得的报酬。包括评审费、讲座费、技术服务费等。③稿酬所得,即教职工发表学术论文、著作等取得收入。
  1.2   高校教职工个税筹划现状
  1.2.1   政策宣传力度不够
  高校教职工普遍缺乏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主体意识,对缴纳个人所得税有抵触情绪。造成这种现状的主要原因在于税务部门和学校的宣传力度不够,教职工对相关政策理解不到位,没有认识到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纳税筹划工作实际是保障每位教职工的个人利益。
  1.2.2   部门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协作
  工资薪金和奖金发放是财务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但工资标准的制定、工作量的计量考核、奖金发放标准是需要人事部门、科研部门、教务部门和各个院系协调配合制定出来的,这些部门和财务部门环环相扣,密不可分。目前高校各部门之间普遍缺乏沟通协调,在每个学期期末或每年年底常出现多个部门和院系集中发课时费、科研奖励和奖金的现象。教职工的教学、科研等工作是在平日里完成的,这种集中发放工资奖金的方式会加重教职工的纳税负担。
  1.2.3   对纳税筹划工作不重视
  个人所得税的扣缴涉及每个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其筹划工作得到了领导和广大教职工的高度重视。由于高校的经费预算和人员编制十分有限,财务部门很少设置专门的个人所得税筹划岗位,财务工作人员通常是在自己分工的工资核算、日常报销、学费收缴、科研事业经费核算等工作外,义务承担税收筹划的任务,所以其用于个人所得税筹划的时间和精力十分有限。但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内容十分繁重,数据庞杂,时间紧迫,需要每月、每季度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扣缴,这对于拥有数千教职工的高校来说,其工作量可想而知。此外,个人所得的多少影响的是教职工个人可支配收入,与高校事业经费、集体创收以及各项指标的考核无关,因此高校在税收筹划上投入的人员和经费也十分有限。
  1.2.4   财务人员专业知识欠缺,核算方法不科学
  个人所得税所涉及的政策规定很多,如果财务工作者平时不注重学习积累和知识更新,很难及时准确把握相关的政策规定。高校个人所得税纳税来源广泛且税种繁杂,并且现行的税法中也没有明确规定高校涉及的具体问题。缺乏明确的指导政策,导致了日常的个税扣缴常有不规范的现象。例如对年终奖相关政策解读不透彻,不能合理避开纳税盲区,导致“多发少挣”现象频出。
  2      高校教职工个人所得税筹划方法
  2.1   加强纳税知识宣传,明确纳税主体
  很多高校教职工对财务税法知识了解有限,认为财务部门负责发放工资和奖金,所以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纳税筹划工作理应由财务门负责。因此常出现“辛辛苦苦上课挣一点钱,还要给财务交这么多税”的抱怨。财务部门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执行部门,也就自然而然成了高校教职工抱怨的直接对象,承受着巨大的压力。但实际上,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高校财务部门是帮助税务部门执行代扣代缴工作,帮助广大教职工履行纳税义务,纳税主体和纳税筹划主体应该是全体教职工。针对高校教师在相关税务政策理解上存在的误解和疑问现象,财务部门应该积极普及宣传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政策,例如请税务部门工作人员进入高校,为教职工讲解相关的政策法规;在学校门户网站开辟个人所得税知识专栏目;通过微博、微信等社交软件在线为教职工答疑解惑,通过多种方式使教职工了解个人所得税政策,增强义务纳税意识,掌握相关的纳税知识也有助于教师树立纳税筹划主体的意识,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主动参与筹劃个税缴纳,切实保障自身利益。   2.2   加强各部门协作,均衡发放工资薪金
  很多教师误认为高校教师的工资和奖金发放应由财务部门决定,但财务部门实际只是工资奖金发放的一个环节,教师工作量的计算考核和工资的制定标准等任务应该由人事部门、教务部门、科研部门、各个学院等二级单位和教师个人共同配合完成。高校的讲课费、科研奖励等收入一般会在年底统一核算发放,但实际的工作量是分摊在每个月份的,这就导致教师各个月份税负起伏较大,年底收入过高月份赋税过重。这种计税方法显然是不合理的。为了减轻教职工的纳税负担,高校在年初制定预算时,应该安排各个部门和院系以及教师个人加强沟通和协作,根据每位教师全年工作量分配情况上报每个人的工资奖金的发放计划,再由人事部门和财务部门匡算教职工全年工薪收入预计总金额,在此基础上实现年收入均衡支付,使每位教师的年纳税额最低。这样操作既符合《预算法》的相关要求,也可以避免各部门年底突击花钱,在最大限度上保障了教职工的税后利益。
  2.3   合理设计发放年终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发放问题的通知》规定,年终奖除以12的商数作为确定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的依据,且一年只能使用一次。这种年终奖发放方式在新个税法下,存在六个“多发少得”的纳税盲区。因此在发放年终奖金时,需要各部门之间加强沟通,汇总每位教师的年终奖总金额,注意临界点的使用,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教师纳税负担。年内其他时间发放的奖励金也可在相关規定允许的范围内,在不提高年终奖适用税率的情况下,选择合适的金额并入年终奖内。
  2.4   明确区分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
  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都是应纳税收入,但二者的计税依据和适用税率差别很大。一些零星收入如果符合劳务收入,则可以减少或者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较大金额的收入若符合工资薪金收入,有时能大幅度降低税务负担。正确区分一项收入是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就显得非常重要。工资薪金是“非独立”劳务报酬,是因任职、受雇的劳务合同规定从所在单位取得的工资、奖金、补贴等;劳务报酬是个人“独立”提供设计、咨询、讲座等劳务取得收入,一般通过技术合同、承揽合同等合同的签订取得,劳务报酬是按小时、天、周或次数支付的。
  2.5   职工收入福利化、费用化
  合理合法地将职工收入福利化、费用化是将教职工日常的发生的、与工作相关的支出实报实销,或以福利形式补贴发放给教职工。例如高校教职工的交通、用餐等福利费作为工资薪金发放,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中纳税。若改为在限定额度内实报实销,或者直接补贴给食堂、通讯公司,就可以将教职工的与工作相关个人支付转换成学校支付,实质是税前支付取代了税后支付,减轻了教职工的负担。再如将教职工每月必须缴纳的水电费,直接支付给供水、供电公司,以减少教师的应纳税所得额,都可以减轻教职工的税负。
  2.6   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筹划个人所得税,必须及时了解与高校教师收入相关法律政策的相关规定,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目前与高校直接相关的个税优惠政策包括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国际组织等单位按照规定发放的院士津贴、特殊津贴、奖金等,应免征个人所得税;离退休高级教师、专家因特殊工作需要,在延期退休或退休返聘期间取得的收入应免征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那按照国家规定的最高比例扣缴进行,也可降低教师的计税基数以减轻税负。
  此外,高校还应该增大对纳税筹划工作相关财务工作人员和经费的投入,提高财务工作者的专业素质,建立科学可行的纳税筹划体系,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减轻教师的税负,提高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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