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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新个税法的高校个税涉税风险与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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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高校教职工收入逐渐提高,呈现收入来源、人员类型及劳务形式多渠道多形式等情况。高校个税的代扣代缴有自身特点,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突出的风险点。2018年8月31日,《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次修正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基于新个人所得税法的高校个税涉税风险的管理与控制应引起高校重视。
  关键词:高等教育;高校职工;个人所得税;风险控制
  中图分类号:G647.5;F812.42 文獻标识码:A
  0引言
  随着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高校教职工收入逐渐提高,收入来源多样化,加上高校人员类型多、劳务形式众多,高校个税的代扣代缴有自身特点,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中规定要“加强高校教师除工资以外的其他收入和兼职、来访讲学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管”。2018年8月31日,关于第七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通过,起征点每月5000元,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最新起征点和税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新个税法最大的亮点在于按照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原则扣税和大幅减低了中低收入人群的个税负担。高校教职工人员类型多,收入来源繁杂,代扣代缴难度大,个税涉税风险点多,如何在新个税法下既依法纳税又能有效地规避涉税风险点,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是高校财务人员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1个税涉税风险的概念
  涉税风险包含两方面,一方面是纳税行为不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纳税而未纳税、少纳税,从而面临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甚至刑罚处罚以及声誉损害等风险;另一方面是没有用足有关优惠政策,多缴纳了税款,承担了不必要的税收负担。个税涉税风险是指纳税人和代扣代缴义务人或是主观上故意、或是粗心大意、或是理解存在偏差,纳税行为不符合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机关关于个人所得税征管过程中的各种批复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导致个人所得税缴纳不规范或不及时,从而给单位及其员工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可能损失。
  2高校个税涉税风险点
  高校人员类型多,不同类型人员的收入来源不同,以下按照人员分别说明高校个税涉税存在的风险点,见表1。
  3基于新个税对高校的管控建议
  3.1财务人员加强培训学习
  新个税法修订的内容多,引入了“综合所得”概念,新增了“专项附加扣除”和“汇算清缴”等相关内容,对高校的代扣代缴业务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高校财务人员肩负着学习、宣传、辅导和执行新政策的重任,应实时关注税务机关的新规定并及时组织学习,依法依规的履行好纳税义务并保护好教职员工的权利。
  3.2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
  高校应加强与主管税务部门的沟通,避免因财务人员对新个税法相关条款的理解偏差。对于有疑义的部分应及时与税务部门沟通,特别是对于免税减税条款的理解及其适用的前提条件。通过沟通既有利于纳税人不错过任何税收优惠信息,也有利于对于高校错误做法的更正,获得税务部门的支持并降低高校的纳税风险。
  3.3纠正习惯性的错误做法
  新个税的颁布是一个契机,各高校应充分利用这个机会,有效梳理学校个税涉税风险点,纠正日常的一些习惯性的错误做法,准确应用个税法。如:新个税中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原来个别单位劳务费单次领取800元以下未实行代扣代缴,以此进行避税的作法已不可行。高校在代发这四类所得时,都应按月合并计税代扣代缴,同时收集纳税人的身份证号码等基础纳税信息。
  3.4将部分货币报酬转为费用支出
  对于校外专家的劳务报酬,很多时候是包含了专家往返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贴等。单位可本着真实合理的原则列支专家往返旅费,这样既符合成本核算的支出相关性原则,同时也可以降低劳务费的金额,达到合法合理避税目的。
  3.5加强信息化平台构建
  新个税法的代扣代缴对于数据收集整理的信息化要求更高,高校应主动联系财务软件开发商,及时升级开发现有的个人收入管理信息系统。将新个税法的要求嵌入系统,如:在收入发放时应充分收集纳税人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更新系统的代扣代缴公式,新增个税咨询渠道。开发与税务机关网络对接的个税网络自动申报系统,其中包含自动申报“专项附加扣除”功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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