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审计委托模式问题新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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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孟君 韩延萌
[摘 要] 独立审计委托是整个独立审计制度的基础,也是独立审计制度设计的起点。它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决定着由此形成的独立审计委托关系是否正常,注册会计师能否独立,以及独立审计监督机制能否有效运行,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本文试图探讨事业单位审计模式。
[关键词] 上市公司 审计模式 事业单位审计
当我国上市公司接连爆出银广厦、蓝田股份、ST黎明等一系列会计造假案件后,人们往往把原因简单归咎于我国现行证券市场不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等因素。而后,在一向被认为当今世界上资本市场最完善、法制比较健全的美国,也接连爆发安然公司、世界通讯公司等世界著名跨国大集团的财务舞弊丑闻。长期以来被视为注册会计师业界楷模的世界五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因涉嫌参与“安然”舞弊事件,卷入官司而土崩瓦解。在“安然”“世通”等一系列重大财务舞弊中,注册会计师丧失独立性的根本原因之一应是独立审计委托的问题。
一、审计委托模式的种类
纵观审计委托模式的发展变迁,审计委托模式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直接委托模式,直接委托模式就是委托人(一般为财产所有人)将审计业务直接委托给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及其所反映的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会计处理方法和结果的公允性等发表审计意见。直接委托模式可以形成一种比较清晰的委托受托关系和明确的权责结构。但直接委托模式要求财产所有者人数较少,审计委托意见较容易统一,一般适用于独资、合伙企业或股权比较集中的股份制企业。
另一种是间接委托模式。间接委托模式是审计委托人(一般为财产所有人)人数过多或无法准确确定,直接委托审计业务难以形成一致意见或交易成本太高或因委托人无法界定而致使委托不能较合理的操作,往往委托一个代理机构具体执行审计业务的委托工作。这种委托模式的关键是选择一个独立公正的代理委托机构。使代理委托机构真正(从实质上和形式上)独立于被审计单位、审计主体、全部审计委托人(不是其中一部分审计委托人)在目前资本市场上,因上市公司股权分散,资本流动性大,委托人(包括财产所有人)不确定或人数众多,审计往往只好采用间接委托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代理机构代表委托人具体负责注册会计师的选聘,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对被审计人进行监督,并直接向代理委托人报告审计情况。
二、我国目前审计委托模式的缺陷
上市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公司的财务报表等进行审计鉴证。委托人是由上市公司的所有者(全体股东组成的股东大会),审计目标是对经营者提供的财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完整性发表审计意见,并由其支付审计报酬。即审计委托人――全体股东(通过控股股东控制的股东大会)选聘审计代理委托机构(董事会甚至包括经理)推荐的审计机构审计被审计单位(上市公司)。
在我国上市公司这种审计委托模式中注册会计师是否能保持独立性呢?我国上市公司的审计模式看似合理,实质上却存在着严重的缺陷。
即在上市公司审计模式中应保持以下几方面的独立:(1)审计主体与被审计单位。(2)审计代理委托机构与审计委托人。(3)审计代理委托机构与被审计单位。(4)审计主体与审计代理委托机构。我国上市公司理论上审计存在着两方面的缺陷:(1)控股股东(部分审计委托人)通过股东大会( 负责批准董事会――审计代理委托机构选聘的审计人员)聘请审计人员审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有权选聘董事会成员,因此对于上市公司的其它审计委托人(特别是中小股东和潜在投资者)来说是不公平的。(2)审计代理委托机构――董事会(享有部分权力的代理委托机构)与被审计单位为一体。从以上两方面的缺陷可以得出上市公司审计模式有部分委托人(包括代理委托机构――董事会)聘请审计人员审计自己的嫌疑。因此注册会计师就难以保持其审计独立性。
在实践中也难以保证注册会计师与公司管理层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之间的真正独立,造成独立审计不独立的尴尬局面。
同时,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注册会计师仅听命于大股东。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由于从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导致法人治理结构存在诸多问题。国有股份占绝对控股地位的现实造成了所有者终极代表人的缺位,在部分国有控股和民营控股的上市公司中存在“一股独大”的问题,董事会人员组成中以内部人和控股股东代表为主,缺少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不独立在国内外都是普遍的现象),因此没有适当的权利制衡,对中小股东而言,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几乎不存在了。因此,在生存的压力和利益的驱动下,注册会计师迁就客户的不合理要求也就在所难免。
三、改革审计委托模式
在间接委托模式下,独立审计制度要高效运行,解决上述缺陷的关键就是选择一个公正独立的审计代理委托机构,由其全权行使审计委托权。审计代理委托机构既独立于注册会计师又独立于公司管理层,而且能够代表包括全体股东在内的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代理委托机构选取的不同,目前主要有以下四种审计委托模式:第一,保险公司委托模式。又称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第二,审计委员会委托的模式;第三,真实信息需求者委托模式;第四,证监会等政府机构委托模式。上述各种审计委托模式虽然选择不同的独立第四方,但都在不同程度上割断了注册会计师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管理层之间的利益关联。保护了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从理论上说都是可行的。
本文试图尝试采用事业单位审计模式解决这一问题。事业单位审计是由具有事业编制性质的单位实施的审计。本文所指事业单位审计的被审计单位仅为上市公司。从国内外审计的历史和现状来看,审计按不同主体划分为政府审计、内部审计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并相应形成了三类审计组织机构,共同构成审计监督体系。这里所指的事业单位审计同时具有政府审计和注册会计师审计中的特点,审计主体具有事业单位性质(非营利机构且审计人员具有事业编制),其审计目标、审计依据、取证权限、发现问题的处理方式同注册会计师审计,经费来源自收自支,收费按法律规定强制收取,审计委托模式为按相关法律规定由对上市公司进行强制审计。
就目前的审计状况而言采用事业单位审计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首先,上市公司审计应是一种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带有公益性质),不适合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经营。证券业的发展,可以使公司在短期内筹集大量的资金,加快经济发展中起着积极的作用。通过鉴证可以增强投资者的信心繁荣证券业的发展,国内外大量的违规鉴证极大地打击了投资者对鉴证的信任,造成了投资者的巨额损失,也不利于证券业的良好发展,另外,上市公司审计报告的预期使用者众多,包括股东(大股东、中下股东)、潜在投资者、债权人、政府有关部门等,正如西方的一句格言“社会公众是注册会计师的唯一委托人”,这对上市公司审计来说可能更为合适。由此看来,上市公司审计带有公益性质,属于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一旦因故意或过失产生而审计失败,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因此上市公司审计应由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单位来执行,而我国目前的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不论是有限责任公司制还是合伙制均符合企业的本质特征,由于营利的本性,股东或合伙人基于高的收入或利润考虑,具有冒险倾向和侥幸心里,很可能铤而走险,不顾及公共利益,比如具有百年历史的国际“原五大会计公司”之一的安达信会计公司为了巨额的利益不惜牺牲公共利益而在“安然审计”中的违规鉴证。具有营利性质的私营会计师事务所在面临生存问题时,很可能会违规鉴证,在目前的审计环境下正如国内一审计上市公司的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所说,当你还剩下最后一个客户时是否还会保持独立性。另外,市场经济的自我调节也往往会付出巨大的代价。
其次,事业单位审计有利于加快培养一批具有高水准的审计人员以及可以提高审计人员的待遇从而吸引并留住优秀的人才。我国目前从事上市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很多缺乏对员工进行培训,即使每年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的培训也往往流于形式。注册会计师实际收入水平与其他行业收入水平进行比较时,我们选用了2003年的国家统计年鉴的表5~23分细行业职工平均工资(2002年)为比较对象,结果显示,信息、咨询服务业的全国平均工资水平为30596元,通过采访业内人士也了解到,虽然目前注册会计师的薪酬水平同其它行业相比起来,处于一个中等偏上的水平,但同IT、证券、金融、保险行业人员的薪酬相比起来则明显偏少,与同属中介行业的律师的收入水平相比也有较大差距,在我国,一个高级律师年薪约30万~50万元,上市公司财务总监年薪在20万元左右,证券公司高级经理年薪20万~30万其他项目经理,部门经理年薪能达到20万以上的只占相当少的一部分比例。由以上分析我们发现,注册会计师的收入无论是与其期望值还是与相关行业的实际收入相比,都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注册会计师行业难进入、工作强度大、风险大的特点客观上要求这一行业内的人应有一份较高的收入,而注册会计师收入水平偏低这一事实状况则造成许多本来想考注册会计师的人,不愿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已通过考试的又不愿加入到注册会计师从业队伍中来;同时行业人才流失严重,优秀人才大量向证券公司、上市公司等单位流出,而逆向流动的情况则要少的多。并且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WTO的加入,这种人才流失的速度还将加快,更多的注册会计师将进入外国会计公司、外国企业。因此注册会计师行业薪酬偏低的现状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和深思,但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真正工资、股利等待遇较高的是合伙人以及高级经理,但这些人之所以能拿高工资主要是因为他们有社会关系,能拉到客户,所谓专业水平有的可能还不及一般的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还经常加班加点,那些月薪8000至数万的只是这些少数人,大部分注册会计师的工资是非常低的,但工作强度却是大得超乎想象。中国目前跳槽率较高的企业就是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上几年下来除了合伙人和高级经理几乎所有的人都要换一遍,如果待遇好地位高,会有这么高的跳槽率吗?比如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
最后,也可以解决目前一般情况下存在的项目负责人在重大会计审计问题上屈从于合伙人或主任会计师或负责的副主任会计师的问题。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环境恶劣,不正当竞争现象严重,最典型的问题是会计师事务所之间恶性竞争,互相压价,争抢客户,其直接后果就是造成事务所对客户的“强烈依赖感”,使上市公司在审计市场的交易中掌握着主动权。而在上市公司作假司空见惯、中介机构恶性竞争的大环境下,而且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时间不长,整个行业不规范的地方很多,合伙人缺乏有效的约束,事务所没有形成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和业务质量控制机制,合伙人在利益的驱动下,为了获得个人利益,不惜以牺牲事务所利益为代价,过分地迁就客户。签名是事务所安排的,一般应有项目负责人和主任会计师或经授权的副主任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名(两者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一样的但获得的收益却相差悬殊),即使自己对该审计项目有保留意见,上述合伙人或主任会计师要为利益冒险而出具不适当意见的审计报告时,项目负责人要么听从要么走人,很显然在生存的压力下项目负责人往往会屈从合伙人或主任会计师的意见(也存在着项目负责人本身不负责这个项目也被要求签字)。有人说“如果事务所不接受项目负责人的意见,项目负责人应当把自己的意见及其依据记录在相关的底稿中,在需要的时候可以用来保护自己。”我们知道审计工作底稿是要经过三级复核的有时还可能被有关部门检查,因此合伙人或主任会计师(包括经授权的副主任会计师)是不允许这种与审计报告意见不一致的工作底稿保留(即不会允许从审计工作底稿中看出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因此项目负责人没有办法把自己的意见及其依据记录在相关的底稿中。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般情况下项目负责人在重大会计审计问题上是屈从于合伙人或主任会计师或负责的副主任会计师的。
参考文献:
[1]葛家澍 黄世忠:安然事件的反思.会计研究,2002.2
[2]张宜霞:审计委托模式的演进与改善.中国注册会计师,2004年1月
[3]《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时代经济出版社,2006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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