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下债务重组有关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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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玉华
一、债务重组提出的背景
负债经营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普遍采用的一种经营方式。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是以适度负债为条件的。但是随着中国加入WTO后,每一轮经济的调整以及产业结构的更新,一方面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越来越广阔的空间,另一方面也使企业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一些企业或因历史遗留问题,或因墨守成规,没能适应新的游戏规则,或因内部经营管理不善,或受外部各种因素的不利影响等,致使其盈利能力下降,资金回报率很低,甚至发生经营亏损,资金周转不灵,出现资金紧缺或财务赤字,难以按双方协定的日期偿还债务, 并批量集中产生大量债务。这些债务往往成为企业、金融机构乃至国家和地区的沉重负担,与利税负担、冗员负担构成了“三座大山”,严重地制约了企业的发展。为了不把债务人推到破产的绝境,也为了债权人自身的利益,于是就有了另外一种解决债务纠纷的方法,即债务重组。通过重组企业债务,优化企业的资本结构,降低资产负债率,激活企业存量资产,实现低成本扩张,提高企业资产收益率,为企业后续进行的资产重组、资产证券化、并购融资等活动作铺垫,从而促进企业的持续和稳定发展。
财政部曾于1998年6月12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对企业的负债进行重新组合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并自1999年1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施行。该准则规定“债务重组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该准则自实施以来,在很大程度上规范了企业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对我们的会计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也给我们的财务信息使用者带来了很大的好处。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该准则在执行过程中慢慢地就出现了一些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债务重组准则,财政部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该准则做了修订。并于2001年1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施行。此准则(以下称之为旧准则)规定“债务重组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随着国际化程度的深入,为了实现我国会计处理规范与国际会计惯例的趋同和我国会计准则建设新的跨越和突破,使中国真正拥有了能够与其他国家沟通的国际通用的商业语言。我国又于2006年2月15日由财政部发布新的会计准则体系(以下称之为新准则),自2007年1月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实施,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体系由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组成,其中基本会计准则根据1992年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进行的修改,16项具体会计准则是在2005年前已经颁布的具体会计准则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和完善,22项具体会计准则为全新的。新会计准则体系充分借鉴了国际会计惯例,符合我国加入WTO后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对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新会计准则体系的贯彻和实施,对于进一步规范我国的资本市场,提高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建立和完善企业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都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二、新准则下债务重组的主要特征
1.新准则与旧准则下的债务重组比较
(1)含义。新准则关于债务重组的定义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将“让步”作为判断债务重组的基本标准,突出了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前提和债权人最终让步的业务实质。只有在让步的情况下才是新准则规定的债务重组, 适用债务重组具体准则。
(2)债务重组方式。新准则中将旧准则中“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方式合为’ 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 这虽不属实质的变化, 但新准则的表述更为简洁易懂。
(3)会计处理。新准则允许确认债务重组损益。债务人应确认债务重组利得,债权人应确认债务重组损失,同时,对于以非货币资产进行的债务重组,债务人还要确认资产转让损益;新准则将原先因债权人让步而导致债务人豁免或者少偿还的负债计入资本公积的做法, 改为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而对于非现金资产抵债业务, 引进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债务人应当确认或有应付金额,但债权人不得确认或有应收金额。
(4)执行新会计准则对企业财务状况影响分析。由于新准则与旧准则最大的差异是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以及将产生的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原准则计人资本公积), 所以执行新准则后, 进行债务重组将增加债务人当期利润、减少债权人当期利润。
2.新准则与国际准则的比较
现行国际会计准则对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有类似我们新准则中债务重组的规定:“现有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交换条款存在显著差异的债务工具, 应当作为原金融负债的消除和一项新金融负债的确认进行核算。”“对现有金融负债或部分金融负债的条款的重大修改(无论是否归属于债务人的财务困难)应作为原金融负债的消除和一项新金融负债的确认进行核算。”“消除的或转让给另一方的金融负债(或金融负债的一部分)的账面金额和所支付对价之间的差额,包括转让的所有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所有负债, 应当计入损益。”国际会计准则中还规定,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这些规定与新准则的规定是一致的。总之, 新准则的计量和确认基础与国际准则一致的, 均采用了公允价值, 并引入了现值的概念, 而其定义却比国际准则的规定更具体, 更具有操作性。
三、新准则下债务重组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
在债务重组过程,有来自方方面面的阻力,有历史的也有政策的,有企业外部的,也有企业内部的,这就要求我们的债权债务双方注意处置的方法,不能简单的凭个人的意向行事,必须综合利用各种方法,使债务重组更顺利、高效地进行。
1.力争政府支持,用足用活政策
在我国,企业都是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下运作,政府或多或少有一些权力,尤其是国有企业,更是有直接的管理权力,那么作为债权债务的双方要积极与政府部门协商沟通,争取政府政策支持,使债务重组获得一个相对宽松的外部环境,尤其在政策优惠、房地产、股权转让、兼并重组、税收、债务豁免等方面更需要政府的鼎力支持。例如在盘锦热电总公司的债务重组过程中,盘锦热电总公司属公共事业类,担负着200万平方米居民的供暖任务,企业的亏损非常严重,估计通过法律手段清偿或企业破产不但难度极大,而且预计效果不会好,所以债权债务双方积极与政府部门协商沟通,盘锦市政府不但注入了优良资产与盘锦热电总公司组建成新公司,盘活了债务企业的不良资产;还给予债务企业增值税地方留成增量部分返回、所得税先征后返、人员安置等优惠政策,促进了债务企业的发展;而且还积极出面协调地方债权人(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减免部分债务、降低贷款利率,减轻了债务企业的资金压力,就是因为盘锦市政府部门的支持,使得债务方盘锦热电总公司有了兴奋点,债务重组就能顺利地、高效率地进行。
2.恰当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有的企业已经负债累累,没有资金偿还能力,有的企业根本就没有偿债的意向,只借不还,有的企业只顾自身利益,对债权方的偿债要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对这种靠谈判解决问题的可能性极少的企业,如何迫使其走向谈判桌?作为债权方,可以借助法律手段,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查封债务方或担保方的有效实物资产,改变谈判地位,让债务方主动走向谈判桌,最终迫使债务人或担保人签订偿债协议。当然诉讼必须切中要害,触到痛处, 查封的实物资产必须对债务方或担保方造成很大的影响,另外还要注重与法院的联系和交流,发挥执法机构的权威性和强制力。事实证明这个策略是行之有效的。例如在天津惠天实业公司(以下简称“惠天公司”)的债务重组案例中,惠天公司是一家国有企业,企业负债高达13018万元,资产负债率为79%,无现金偿债能力,但有有效实物资产,其担保单位国投创意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的子公司,同时也是惠天公司的主管单位。作为债权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分析,了解到担保方国投创意资产管理公司主要工作是盘活其母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内部的不良资产,其担保能力与母公司有很大的关系,如其母公司肯给予支持,其担保能力还是较强的。于是就决定先对惠天公司价值2000万元的财产进行了诉前保全,从而使惠天公司向其主管单位国投创意资产管理公司求救,不出所料,国投创意资产管理公司为了保护自己在惠天公司的1.39亿元资产,很快就坐到了谈判桌前,最终达成了由其代为偿还的债务重组意向。
3.抓住契机,寻找突破口
当债权债务双方的其中一方有债务重组的意向而另一方没有时,那么有意向的这一方就得主动出击。比如,如果有意向重组的一方是债权方,那么就可以利用债务方的集团对下属企业进行改组、改制、兼并重组的有利时机,主动与集团各级领导磋商,以发挥其主管部门的行政优势,争取一揽子解决;也可抓住担保人申请配股时害怕出意外的心理,依法诉讼冻结法人股;当债务方的上级单位或担保单位是上市公司,就利用上市公司最担心其财务问题被曝光这个弱点作为突破口;还可在债务人还款能力弱的情况下,选择有还款能力的担保单位为突破口等。有时甚至还可以找到一些特殊的突破口,如河北制药厂的债务重组,河北制药厂是一家国有大型企业,凭着“国企”的的架子,对债权人的催收贷款置之不理,总是强调自己经营困难,没有还款能力,还不时以破产相要挟,当时,债权方可谓步履维艰,后来债权方了解到其法人代表是全国人大代表和“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就以此作为突破口,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并施加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舆论的综合压力,迫使“钉子户”企业履约,回收了贷款。
4.设计合理方案,找准双方利益平衡点
在债务重组具体问题的处理上面,可以做出许多精彩的方案,但万变不离其宗,债务重组的目的是要盘活债务企业资产,使债务企业脱离恶性循环而步入良性循环;使债权企业的债权得到最大程度地回收。在设计债务重组方案时,应至少考虑以下内容:(1)债务结构的调整:通过债务结构的调整,改善企业的长短期债务结构,减少近期的债务本息支出的压力和风险,使已经形成的损失得到一定的分担、消化和吸收,使企业能够赢得时间,缓解短期负担,来做不良资产的处置和盘活工作。(2)经营结构的调整:债务重组的最终目的是要全面改善企业状况,在对债务结构做出调整之后,要对企业的经营进行重新安排,改良、关闭、合并或者出售不良资产,使企业生产经营重新获得活力。(3)要综合考虑各个方面的利益,处理好地方政府、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关系,争取实现“多赢”的局面。对于影响国计民生的大型国有企业的债务问题,还要考虑人员的安置问题。如果企业人员不合作,无论采取什么办法都是无济于事的,如果企业员工采取过急行为,即便是法院对国有企业也没有办法。对于债权债务双方,更要充分考虑到双方的利益,找到双方利益的平衡点,即找到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处置办法,既为债权方收回了资产,减少了损失,实现了不良资产回收的最大化,又给负债企业减轻了包袱,企业可以轻装上阵,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逐渐地转变机制、走出困境,步入再创业的轨道,这也是符合国家对企业进行改革的相关政策的。尤其作为债权方,如果债务方确实是因为陷入财务困境,无力偿还,那么债权方要站在对方的立场考虑问题,适当让步,主动帮助企业盘活搞好,调动其积极性,这样有利于回收率的提高,实现债权方债务方的“双赢”。例如在常熟建筑陶瓷总厂(以下简称“建陶”)的债务重组案例中,因为建陶的财务状况恶劣,资产负债率高达94.3%,而且事实上已资不抵债,且担保人也无力偿还。作为债权方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考虑到债务人的实际情况,不仅同意减免建陶40%的债务,其余的款项企业于一年内还清。而且还为建陶与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牵线搭桥,协调有关问题,化解双方分歧,谋求各方共识,还积极为建陶寻找战略合作伙伴,帮助其解决财务难题,为其改制提供有价值的意见,这样建陶感觉到有必要与该办事处长期合作,从而坚定了还款的决心。
5.注意谈判技巧,灵活处置方案
在企业的债务重组过程中,无论债权方还是债务方,谈判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要取得谈判的胜利,使债务重组有利于自己,谈判技艺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首先由于信息不对称,所以谈判前双方必须做精心的准备,首先应做到:(1)深入对方的企业,进行详细的调查了解。(2)熟悉相关的政策法规,把国家政策、公司政策和企业的实际情况结合起来,因地制宜。在谈判时应做到:①在态度上要以诚相待,在感情上要耐心倾听,在形象上要平等对待;②贯彻中央文件精神,灵活运用有关政策法规,做到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全力争取对方的理解配合,打消对方的种种顾虑,拉近与对方的距离;③注意步步为营,有张有弛,有理有节,细心陈述利弊,注意揣摩对方的心理,抓住对方弱点,使自己处于有利的谈判地位;④在必要时,要敢于善于抓住要害,给对方施加压力;⑤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改变谈判对策,在谈判陷入僵持状态时,适当运用诉讼等法律手段;⑥面对许多复杂的关系,在冷静分析之后,找出使双方利益最大化的途径,既要态度鲜明,又要灵活务实。⑦处置方法不能墨守成规,应综合运用多种投资银行手段,提高资产处置的技术含量,注意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积极探索处置不良资产的新路子,敢于创新。
参考文献:
[1]吴文芳 颜光华:论国有企业的债务负担与债务处理.财经研究,1998,(3):18~23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
[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修订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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