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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采购合同与信用证执行要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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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尤其是“一带一路”政策的实行,中国进出口货物、服务贸易进入了改革开放40年来前所未有的规模。信用证作为国际貿易中最主要的支付方式在国际贸易交易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外贸交易在执行过程中,外贸合同与信用证之间便产生了即相对独立又不可分割的关系。
  关键词:外贸合同 信用证 支付方式 相互独立 不可分割
  由于对合同与信用证之间的关系理解不够或存在误解,在信用证的执行过程中,交易双方经常会由此产生很多纠纷,所以理清外贸合同和信用证之间的关系就成为减少纠纷的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以下就此问题进行多角度分析,为国际贸易交易双方提供借鉴和参考
  一、合同与信用证相互独立
  合同和信用证在国际贸易执行过程中相对独立,虽然隶属于同一交易背景,但二者分别在各自不同的层面和角度独立执行。
  合同的独立性不言而喻,在合同法和国际贸易规则的约束下,是买卖双方独立的意思表示。合同一旦签署,买卖双方对合同的执行不受第三方的影响和制约。
  而信用证的独立性,就相对复杂,因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避开合同而单独谈论信用证的独立性。所以,信用证的独立性只体现在银行执行层面。银行依据合同条款开立信用证后,在执行信用证的过程中不会再受合同条款的约束。会根据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如果信用证条款确有和合同不一致的内容,银行也会默认为是合同条款的变更。
  信用证一旦经申请人申请并经开证行开出,受益人接受后,信用证即成为一份独立的协议。银行即可以督促信用证受益人按照信用证条款执行信用证,而受益人一旦完全正确的执行信用证条款,信用证申请人就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保证了交易的相对公平。这也是为什么信用证成为当今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支付方式。
  二、二者之间的相互联系
  说完了相对独立,合同和信用证之间又存在着不可分割的紧密联系。没有合同,就不可能有信用证。信用证中的每一个条款都是基于合同条款。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如果是信用证支付方式,一般情况下就要在合同中规定信用证条款的基本内容,例如信用证的类型、开立时间、发货日期、有效期、信用证金额及其他信用证基本条款等。银行在收到信用证申请人出具的信用证申请书后,会要求申请人同时提供相对应的合同文本,以便与所开立的信用证条款相对应。这也能说明二者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
  合同与信用证之间的相互联系还体现在信用证受益人在收到信用证后的审核。合同是信用证受益人确定信用证是否符合要求的唯一的参考文件。所以,我们不能脱离合同而单独的谈论信用证。
  三、二者在执行过程中的矛盾分析
  正是因为二者之间即相对独立又密不可分的联系,不可避免地造成了二者之间的冲突。按照信用证与合同之间在银行执行层面相互独立的理论上分析,二者之间是不可能存在任何矛盾的。可以各自执行各自的条款要求。但对于买卖双方来说,合同条款是买卖双方协商订立的,信用证条款也是买方开具给卖方的。双方的任何一方都不可能抛开合同条款谈信用证条款,也不可能抛开信用证条款谈合同条款。如果有些条款在合同中存在,而在信用证中不存在,就会出现有些卖方不再对单独存在于合同中的条款负责的现象。因为信用证是一种支付手段,所以信用证中的条款对买卖双方都具有更大的约束力。而合同条款会出现问题执行难的现象。甚至经常会出现即使签订了合同,如果买方不开立信用证卖方也不会安排生产。合同条款成了摆设,大大弱化了合同的作用。
  四、列举案例.说明二者的矛盾关系在实践操作中会产生的问题
  让我们举两个事例来讨论我们工作中会遇到的常见问题。
  中国的A公司(合同买方)和美国的B公司(合同卖方)签订了一台机器设备的外贸采购合同。信用证支付。A公司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开具了100%即期议付信用证。在信用证中没有规定任何逾期罚款条款。由于船期推迟,实际发货时间比信用证要求的时间晚一周。B公司认为一周的时间不会影响A公司的生产进度,也就没有和A公司做深入沟通。但是,A公司突然有一批非常着急的订单,急需B公司的这一台设备加入生产,所以这一台机器的到货时间就显得非常重要。A公司在收到B公司的银行议付单据后.发现提单上的发货日期比信用证要求的交货日期晚一周。但由于A公司当时急需这台设备加入生产队伍,所以必须安排信用证付款以赎回单据清关提货。之后,A公司凭借合同条款以B公司违反合同违约条款要求为由,将B公司告上法庭。经过长时间的开庭审理,最终A公司胜诉。但双方都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时间、金钱。
  这则案例,如果A公司当时开具信用证条款的时候,将合同中的逾期违约条款加入的信用证条款中,A公司在收到银行议付单据时就可以指示开证银行按照信用证条款中的逾期违约条款在信用证支付时直接扣除所规定的违约金。这样就省去了后续打官司的繁琐手续和费用。让信用证支付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五、如何避免合同和信用证在执行过程中的矛盾和纠纷
  对于买方而言,在签订合同和开立信用证时要尽量将自己所需要的条款都在信用证中体现出来(在不违反UCP600的前提下)。这样,才能最大可能的保护自己的利益。
  对于卖方而言,最重要的是仔细又仔细的审核买方开具的信用证条款。对违反国际贸易规定及国际惯例的条款要坚决要求删除。更要结合自己公司和具体业务的实际情况,对自己执行起来有困难的条款与买方进行交涉,在最大程度上给自己争取一份有利于执行的信用证。
  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往往是双方在同一个谈判桌上面对面的谈判。合同条款的问题会及时发现及时解决。但是到接下来开具信用证,就不会坐下来对信用证条款进行谈判。对于信用证开立的买方来说就要在制作信用证申请时将还没有提交给开证银行的信用证申请草稿发给卖方进行确认。双方通过邮件或电话对信用证申请条款进行谈判并最后确认后,买方再将信用证申请提交银行。这是避免纠纷的一个有效的解决办法。
  总结:在买卖双方都考虑自己利益的情况下,双方的谈判、协商、充分的沟通就显得尤为重要。只有信息流通及时、畅通、沟通充分并且双方始终保持友好的沟通氛围,无论是合同还是信用证。都会顺利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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