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计算机程序发明专利申请的客体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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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科技的进步,电数字数据处理和人工智能领域出现了大量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而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特殊性在于,需要先判斷申请所提出的解决方案是否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发明的定义,若符合再进行新创性的审查,因此,客体的准确认定是结案正确的基础之一。本文结合具体案例,探讨客体审查中的难点。
关键词:计算机程序 智力活动的规则与方法 技术方案
一、引言
《专利审查指南20lO》第2部分第9章对涉及计算机程序发明进行了定义,第2部分第l章分别对智力活动的规则与方法、发明进行的定义。按照审查顺序,对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的客体审查在新创性之前,因此,为了提高审查效率,准确判断是否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显得尤为重要。笔者审查的领域为电数据处理和人工智能,而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客体问题较多的领域就是上述两个领域,就笔者的客体审查经验来看,智力活动的规则与方法的判断相对容易,观点容易达成一致,而发明技术方案的判断是难点,在审查员之间也有较多争议,且申请人通常不接受不是技术方案的审查意见。现结合两个具体案例详细阐述客体审查的难点。
二、案例分析
【案例l】
申请号:2012l00204921
权利要求1内容如下:一种数据分类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1.确定初始中心;2.输入相关参数值;3.计算与中心的距离,根据距离判断数据隶属于的类;4.更新中心点数值;5.判断是否满足分类的结束条件,不满足返回继续执行上述步骤,满足则输出分类结果。
本发明要解决的问题是现有分类方法中分类结果不唯一、得不到全局最优解的问题,这是分类方法本身存在的问题,并通过人为规定的方法解决上述问题,其中涉及的参数并未涉及具体的技术领域,其中心的设定与更新均是按照人为设定的方法进行的,其实质上定义了一种数学算法以实现对分类方法的优化,仅仅是算法本身。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其符合《专利审查指南》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定义,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l款第(2)项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案例2】
申请号:201280071868x
权利要求1内容如下:一种计算机设备,所述设备包括:
处理设备:
确定模块,确定与函数相关的参数;
拟合模块,根据参数的条件拟合函数:
输出模块,输出拟合得到的函数。
显然,该权利要求保护的是一种装置,不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l款第(2)项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范畴,那么其是否属于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技术方案,根据技术方案的定义,只有同时具备技术问题、技术手段、技术效果三要素的方案才是专利法意义的技术方案,缺一不可。一般情况下,三者之间彼此联系,又彼此独立,采用技术手段能解决技术问题,达到的效果是技术效果,技术问题与技术效果是相应的,可以看出,否定技术问题等同于否定技术效果,那么在进行三要素判断时应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判断:(1)技术手段:(2)技术问题。该计算机设备包括技术特征“处理设备”,然而该特征是公知的处理设备,只是实现人为制定方法的工具,因此,该特征并不能体现其采用了技术手段。再看技术问题,其主题名称及权利要求全部内容并未限定出其应用的具体领域,而除主题名称之外所限定的全部内容中没有体现出设备的具体处理过程如何与相应的技术领域相关联,其中的数据并未涉及具体的技术领域,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仅通过一种数学运算方法得到拟合函数,该问题不属于技术问题,所能获得的效果自然也不是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因此,该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2条第2款所规定的新的技术方案,不是专利保护的客体。
为了克服主题名称并未限定出其应用的具体领域,而除主题名称之外所限定的全部内容中没有体现出设备的具体处理过程如何与相应的技术领域相关联没有解决技术问题的缺陷,该案件在复审阶段进行了修改,将“近似函数”修改为“近似在符合自然规律的科学应用中使用的函数”,复审委维持前审的驳回决定,并认为:即使进行上述修改,但其实质仍是一个科学函数,此外,虽然说明书提到了雷达信号处理和分子动力学模拟原子(或其它粒子)运动的示例,但其实质上只是获取相关函数的近似函数的数学计算过程,而上述的数学计算可以基于不同的参数,在参数的限制条件上进行拟合,其可以适用于所有的领域,所要解决的问题是通过数学运算方法得到近似函数,该问题不属于技术问题,也未采用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所能获得的效果也不是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
三、客体判断存在的问题
为了保证公众的利益,需将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客体准确排除,审查员由于个人经验、技术水平等因素的限制,在认定上还存在下列问题:
(1)一般情况下,对于智力活动的规则与方法,大多没有应用到具体的技术领域,判断起来相对简单,但是也有一些将具体领域添加到主题中仍然没有克服智力活动的规则与方法的缺陷,审查员审查过程中应谨慎对待此类情况,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从方案整体进行判断。
(2)技术方案三要素即技术问题、技术手段、技术效果的判断是技术方案准确判定的难点,与申请人争议的焦点也主要集中在技术手段和技术问题的判断,技术手段的难点在于如何判断其是否利用了自然规律,而技术问题的难点是不能准确判定其要解决的问题是否具有技术性。
总结:在实际审查过程中,笔者审查的领域经常会遇到涉及客体判断的申请,对于疑难案件建议与老师、同事多多讨论、学习,能接受不同的观点,在审查过程中总结经验以促进个人审查业务能力的提升。本文总结了审查客体案件的审查心得,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希望能够引起大家对此问题的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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