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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制我国企业串通投标行为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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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串通投标行为严重限制了市场竞争,不利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妨碍了投资效益的最优选择。本文分析了串通投标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和针对此的立法现状,提出了一些完善立法建议。
  关键词 市场 招投标 立法
  一、引言
  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有一个负面产物,那就是串通投标。正常的招投标中,企业应该是通过强化生产技术、改进产品服务质量等方式来降低成本,以增强生产竞争力的方式来达到中标的目的,但经營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进行投标,严重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各国都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来确保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利益,进而对串通投标行为进行规制。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逐步完善,但是,商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越来越多,招投标领域违法犯罪现象屡见不鲜。本文对常见的串通投标行为进行了论述,并对其立法现状进行了分析,提出了规制方面的一些完善建议。
  二、串通投标行为的表现形式
  串通投标行为从参与行为主体区分,分为两种不同的表现形式,第一为投标人串通投标,第二为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1]
  投标人之间的串通行为又称为横向串通。投标人之间互相串通,预先确定中标人,他们之间采用一定的形式相互进行制约,并采用一定的方法限制其他参与方投标。该行为限制和排挤其他竞争者,本质上破坏了招投标的竞争机制。投标人串通投标,具体分为轮流坐庄型、配合投标型和弥补投标型。轮流坐庄指的是投标者事先就形成了固定的投标组织,投标之前,该组织会进行事前协商,提前确定预中标价格,组织内的成员在不同的招标活动中轮流中标,借此来轮流分享串通高价中标带来的高额利益。配合投标型指的是串通投标者在投标之前进行共谋,提前确定预定中标人。串标人还会找其他符合招标条件但无中标意向的参与人,通过一定条件换取这些参与人在预定的投标价格之上投标,给招标者造成一种充分竞争的假象。弥补投标型指的是串通投标者以金钱弥补的形式,让其他的合法竞标人放弃或者虚假竞标,确保自己按照预期价格中标,这种行为也严重破坏了投标市场的自由竞争,性质恶劣。
  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又称为纵向串通。招标者是招投标活动的重要主体,他们掌握了招投标活动的全部信息,有部分招标者会利用这种绝对优势与串通投标者合谋,排挤其他投标者,帮助串标者中标,获取不正当的利益。纵向串标主要表现在开标前向预定中标人透漏投标人的相关信息,并且暗示投标人调整报价,暗示其他投标人给预定中标人提供便利,在招标过程中实行差别对待,促使预定中标人中标等。
  三、我国串通投标罪立法
  招投标法律的制定源于欧洲,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招投标缺乏存在和发展的经济条件,直到改革开放以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招投标才开始迅速发展起来。我国先后通过了《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在颁布这些法规的同时,还颁布了其他配套制度和措施,进一步规范了招标投标活动。《政府采购法》规范和完善了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2]
  串通投标行为根本上破坏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侵害了相关者的合法利益,严重危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了对串通投标这样的违法行为进行规制,我国的《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经济上进一步限制和惩治了串通投标行为,但是民事和行政手段不能震慑串通投标行为。1997年新刑法增设了串通投标罪,这一修订意味着我国针对串通投标行为的法律规范进入了新的阶段,我国对串通投标行为从民事规制提升到刑事规制。《刑法》设置串通投标罪后,我国政府又出台了《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投标招标法》《反垄断法》《招投标法实施条例》,都对招投标行为进行了一定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对串通投标行为的界定。2010年印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又对串通投标罪的立案标准作出了规定。
  四、我国串通投标罪立法完善建议
  在我国的招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罪的主体越来越复杂化、多样化,这就使得法律范围内难以给出一个明确的界定,需要扩大串通投标罪的主体范围。除了《刑法》规定的招标人和投标人之外,犯罪主体可以扩大为在串通投标行为中起推动作用的自然人、法人和机构,这样就能更有效地治理参与串通投标的行为。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串通投标的形式越来越多样,犯罪方式越来越隐蔽,在原定的犯罪手段之外,还出现了暴力威胁、诱导等手段,危害性比串通投标更大。随着串通投标手段的复杂化、多样化,我国需要对这些行为进行法律细化,采取不同的处罚措施,以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就目前来看,我国串标行为种类多,作用复杂,相关法律也需要进一步完善、丰富。除了行政、刑事制裁外,需要健全我国串通投标损害赔偿制度,建立一套有利于受害方利益保护的诉讼保障机制。
  五、结语
  串通投标行为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完善串通投标罪立法,可以有效防治和惩治串通投标行为。借鉴国外成功经验,更好完善我国串通投标行为法律规制体系,是一个需要不断思考的课题。
  (作者单位为大唐环境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 何红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条文解读与案例分析[M].中国电力出版社,2015.
  [2] 丁军.我国招投标监督管理体制创新的探讨[J].生产力研究,2006(7):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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