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经济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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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新时代科技的迅速发展,人工智能在我国逐渐崛起,国内科研组织对人工智能的研究越来越深入,各领域都对人工智能的应用率也越来越高。时至今日,由人工智能主导的经济时代已经来临,人们对人工智能的理解一直存在争议,人工的理解较简单,但是关于智能的说法却一直难以统一,实际上人工智能是计算机科学的相关学科,通过人类的智慧研发创造出类似人类智慧的智能机器,其主要研究对象就是智能机器人,人工智能的研究范围较为广泛,当然也包括语音识别、图像识别、语音处理等方面。人工智能在我国创新发展的过程中必然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人工智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人工智能自身具备较强的科学性,是人类智慧的延伸科研项目,同时也是集理论、方法、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全新技术科学。在人工智能的研发道路上充满了挑战性,从事该项研究的科研人员必须具备相当的计算机知识以及心理哲学,这是为了避免在研发过程中科研人员的心理产生异变,同时保证能够赋予已经研发完成的智能机器人以良好的品质。总而言之,人工智能之所以能够得到如此良好的研发环境是因为国家需要人工智能的支持来完成自身的全面创新发展。
一、人工智能以及知識产权简述
人工智能最早出现于1956年的夏天,人工智能的最初概念是由以麦卡赛、明斯基等一批具备卓越远见的杰出科学家共同提出的,与此同时一项名为“人工智能”的新兴学科就此诞生。人工智能经历了50年的发展历程并取得了优异的成绩,其在生产、制造、科研、储存等领域都获得了较高的使用率,同时帮助这些行业实现了自身的创新发展目标。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在世界范围内越来越成熟,科学家们通过对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陆续研发出了机器视觉、指纹识别、人脸识别、瞳孔识别、智能搜索、语言和图像理解等等科技应用,实际上人工智能并不能完全算是计算机科学,它的实质其实属于边缘学科,一直以来作为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结合产物,且人工智能自身具备一定的复杂性,研究工序较为烦琐,这主要是由于人工智能作为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结合产物会涉及哲学、认知科学、数学、神经生理学、心理学、计算机科学、信息论等多项学科,因此参与人工智能研发项目的科研人员必须具备严格谨慎的工作态度,同时还应该拥有吃苦耐劳的工作精神,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我国的人工智能技术能够得到良好的稳定发展。
知识产权最初亮相于18世纪60年代的第一次工业革命,主要适用于法律学与经济学,又称“知识所属权”,主要指的是权利人对自身智慧劳动成果应享有的专有权利,但是通常情况下只在一段时间内有效,因此知识产权具备时间限制性。知识产权可以分为很多形式存在,它可以没有任何实体形式,也可以通过实体形式存在,例如商用LOGO、商用图像等等。知识产权的出现教会了人们如何保护自己的智慧劳动成果,进一步推动了人类文明的发展。
二、人工智能主体及其所产产品认定的挑战
随着科学技术的推陈出新,人工智能技术逐渐得到各国科研领域的重视,人工智能在良好的研发环境下迅速发展,但是新时代在为人工智能产业带来新的发展机遇的同时也给其带来了全新的挑战。其中最严峻的就是人类是否应该授予智能机器人法律主体资格,实际上世界已有首例,在2017年沙特阿拉伯授予了香港汉森机器人公司所生产的机器人以索菲亚公民的身份,但是时至今日,人们对此问题仍有不同见解,据专家学者推断,21世纪中叶,人工智能机器人的智慧将超出人类智慧将近10亿倍。不管赞成也好,反对也罢,人工智能的最终发展目标应该始终以服务人类为标榜,满足人类发展需求才是发展人工智能的根本宗旨,更值得全球研发人员关注的是人工智能的发展不能影响人类文明的延续以及人类社会体制的基础。除了是否应该赋予人工智能机器人合法公民的法律主体资格之外,人类还需要解决人工智能所产产品认定的挑战。
三、人工智能背景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适应新形势,适应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律价值观
世界未来的发展必然会更倾向于人工智能方向,当然中国也是如此,为紧跟全球发展节奏,中国必须更深入的研究人工智能技术,将人工智能相关知识普及到全国范围内。但是人工智能的研究与发展必须明确其根本宗旨,那就是服务人类,帮助人类文明进行稳定而快速的发展。人类必须保持正确的态度去看待人工智能的发展,不能一味的使用传统哲学的观点去审视人工智能,这样一来只会让人类自己陷入思想困境。由此可见,人类想要在发展自身文明的同时更好的发展人工智能,必须顺应全球发展新形势,尽早适应人工智能新时代,树立正确的全新的法律价值观。
(二)完善新制度,科学制定人工智能时代的产权保护制度
前文提到人工智能所产产品认定挑战的问题,实际上人类是可以赋予人工智能主体资格并授予其所产产品一定的知识所属权的,但是在赋予人工智能知识产权的同时必须严格的审视新制度是否完善、是否健全,将存在的缺陷进行及时的优化与补充,结合人工智能时代的实际发展状况进行制定产权保护体制,避免人类文明的创新发展和人工智能的发展发生冲突。
结束语:
综上所述,本文首先详细的阐述了人工智能与知识产权的意义以及人工智能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范围,使得读者对人工智能和知识产权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其次作者对新时期背景下的人工智能主体资格认定以及人工智能所产产品认定的挑战进行阐述,最后提出一些有效的相关建议,希望通过这篇文章能够帮助解决我国的人工智能经济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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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国安(1974-),男,汉族,河北,法学学士,银川市委党校,副教授。研究方向:法学基础理论、刑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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