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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会计准则中有关问题的思考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王 霞 彭礼昆 杨厚学

  [摘要] 财政部于2006年2月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标志着与国际惯例趋同的中国会计准则体系正式建立。这将使会计信息更能准确、客观地反映各种越来越复杂的经济业务,使中国加快了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和全球资本市场的步伐。但是,笔者认为在本准则中还存在一些值得思考的问题,在此提出,供大家探讨。
  [关键词] 企业会计准则问题思考
  
  一、 企业筹集资金的有关处理
  
  新准则中,企业筹集资金的来源主要有债权人的资金投入和所有者的资金投入。对于所有者的投入资金按其所占企业所有者权益的份额计入“实收资本”或“股本”,超过份额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企业应当以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这种处理方法与新的《公司法》中的有关规定有一些矛盾。新的《公司法》出台以前,《会计法规》和《公司法》中所规定的企业所有者的出资额相一致,企业在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的注册资本和企业实际收到的资本金是相同的。而2006年新出台的《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第八十一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因此,从以上规定中可以看出,新《公司法》允许企业在成立时,所有者可以分期缴付注册资本。这样,就与企业实际收到的资本金有差异。现行会计准则要求按实际收到的金额计入“实收资本”或“股本”,未收到的部分不在账面上加以反映。笔者认为这种处理方式不妥当,没有完整的反映企业的债权。因为在新的公司法第二十八条中规定:“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所有者对公司实际上已经形成了法定的出资义务,因此已认缴还未缴付的部分实质上已经形成了企业对所有者的一种债权,并且金额是确定的。因此 ,根据资产的确认条件,应将其作为公司的一种应收而未收的债权,单独设置会计科目“应收出资款”进行核算。并且为了体现资金的时间价值,对于“应收出资款”按一定的折现率后的“现值”进行核算,差异部分记入“未确认融资费用”,在规定的期间进行摊销时冲减“资本公积”。
  
  二、固定资产的有关处理
  
  1.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
  在《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二章确认中,固定资产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同时还规定了固定资产还必须同时满足下列的确认条件,才能予以确认:(1)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同时符合上述要求的资产才能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笔者认为这个判断标准太过粗化,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差。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国际会计准则》中的有关内容再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列出每种具体的判断标准。
  
  2.关于固定资产初始计量的有关问题
  在《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章中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不同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其成本的构成不同。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该规定没有考虑存商业折、现金折扣的问题。而现实交易中大量存在这样的问题。在IAS16规定:具备确认条件的不动产、厂房和设备项目,应按其出版计量。其中成本中的购买价格是扣除商业折扣和回扣的、包括进行关税和不能返还的购货税款在内的购买价格。因此,在IAS16中就这些问题考虑了。笔者认为,对于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区分情况加以规定:(1)存在商业折扣的情况下,应扣除商业折扣;(2)存在现金折扣的情况下,固定资产的成本按扣除现金折扣后的净额计价,现金折扣的金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在实际发生现金折扣时,确认为“财务费用”。
  
  3.关于固定资产后续计量的有关问题
  在《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二章中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笔者认为该规定太过笼统,存在有不完善的地方。主要有这几个方面:(1)经营在这个规定中的“固定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固定资产,而没有包括经营租入的固定资产。因此,关于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应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在本准则中没有规定。(2)后续支出的入账金额金额如何确定。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对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应作为资本化支出,单独设置“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科目进行核算,在改良后剩余的租赁期内按其受益的对象进行摊销。对于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入账金额应该以后续支出后的固定资产所能带来的预期经济利益的流入的现值为限额。当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实际成本大于后续支出后的固定资产所能带来的预期经济利益的流入的现值时,其差额作为当期损益,计入“营业外支出”。 当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实际成本小于后续支出后的固定资产所能带来的预期经济利益的流入的现值时,按实际支出的成本金额入账。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1月
  2《企业会计准则》.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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