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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平台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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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主要以互联网保险平台为研究对象,研究其在商业养老险发展中的优势以及存在的问题,如平台上养老险产品少、同质化现象严重、后续理赔服务不到位、客户信息存在泄露风险等。并分析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适当缩短养老金领取上限、加强险种创新、深化保险科技研究、普及养老保险知识、政府加强网络信息监管等对策。
  关键词:互联网保险中介平台 商业养老保险
  一、引言
  随着老龄化危机的日益临近,养老问题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而社会养老保险远远无法提供足额的保障,普及商业养老保险很有必要。但当前我国商业养老险的保费占比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由于公众保险意识薄弱,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遇到了障碍。随着互联网技术对保险业的不断渗透,互联网平台拥有大流量,可以近距离接触大众客户,准确把握用户的喜好,也有更高的风险控制能力。保险行业可以利用互联网技术来突破发展瓶颈,其中借助互联网平台发展商业养老保险是一个突破口。
  二、相关概念介绍
  (一)互联网保险平台的定义
  互联网保险平台实质是保险代理人,指以蚂蚁保险、微保、水滴保为代表的具有保险中介合法资格的互联网平台通过从多家保险公司汇聚险种齐全的保险产品,受保险公司委托与客户订立保险合同并提供各种保险服务。
  (二)商业养老保险的定义
  商业养老保险指由商业保险公司承保,投保人按时缴纳一定的保险费,被保险人达到一定年龄或期限时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金保险,在我国主要以期间保证终身年金为主,即有一定的保证期,若在保证期内被保险人身故,则可由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领取年金至期满为止。若保证期后被保险人仍然健在,可领取年金至身故为止。
  三、互联网时代“流量为王”
  在互联网思维中,流量就是金钱,各种产业思维也终归是为流量服务,流量已然成为互联网企业的命脉。以技术换取流量,通过流量进行变现的互联网企业渐渐成为时代的宠儿[1]。一个好的产品首先只有紧紧吸引公众眼球才有可能普及。以蚂蚁保险所在的支付宝、微保所在的微信和水滴保所在的水滴公司等为代表的互联网平台,他们都有庞大的流量来源。其中支付宝和微信的覆盖人数分别过10亿,水滴保所在的水滴公司目前独立付费用户2.5亿。它们就是占据流量制高点的三大互联网保险平台。保险公司可以借助其平台上的巨大流量,推动产品的销量。
  四、互联网保险平台优势
  (1)平台为保险公司与客户间“牵线搭桥”在潜移默化中提升公众保险意识。
  (2)保险公司可以借助平台庞大的用户数,可以适时向用户传达养老理念,促进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
  (3)保险公司基于平台采集的大数据,设计定制化险种,打破保险产品同质化现象,取得行业优势。
  (4)保险公司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可以有效缓解困扰保险业多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控制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五、互联网保险平台存在的问题
  (一)平台上的养老险产品相对较少,可供选择的不多
  目前在支付宝蚂蚁保险板块中,养老金产品有全民保-终身养老金、国民月领养老金升级版、终身养老金升级版这三种险种可以选择,而在微信中的微保版块有一款孝亲保-孝顺金保险,这是一款定期寿险+养老年金保险。而在水滴保中却没有,在平台上的养老险产品较少,削弱了公众的购买意愿。
  (二)保险产品缺乏针对性,同质化现象严重,陷入价格竞争恶性循环
  一家保险公司的某个产品在市场上打响,其他公司纷纷跟进模仿,有的甚至只是稍微更改一下条款。保险公司在争取客户方面更多拼价格,而不是产品或服务,顾客体验感偏低。同时好多保险公司只是将自己原有的险种借助平台扩大销售量。这实在是有点浪费资源,保险公司应该加强与互联网平台的合作,基于其能够提供的客户大样本数据,精准把握用户需求,联合定制满足用户急需并且性价比高的保险产品。
  (三)当前在平台上购买保险,虽然在投保阶段简化了购买流程,但是保险公司对于后续的理赔等客户服务还不到位
  在线下销售一般都是精准营销,都有指定的代理人,承保后客户可以找指定代理人咨询相关问题,即使是“孤儿保单”也会指定续保专员,而在线上自主购买,未指定代理人。所以这就需要保险公司加大对人工客服的培训力度,选拔保险专业人才,及时为客户解答疑问。
  (四)保险条款专业性较强,内容多,线上自主购买保险存在较大困难
  由于保险条款专业性较强,加上公众保险知识薄弱,存在看不懂保险条款,且每一种保险产品介绍内容多,没有能力对多种保险产品进行比较,无法购买真正适合自身需求的产品。甚至存在看似价格便宜,但保险条款规定的责任比较苛刻,客户没有能力识别,造成销售误导。
  (五)客户信息存在泄漏隐患,风险较大
  由于互联网获取信息成本较低,许多保险公司包括其他金融机构,都想利用用户数据来扩大业务量,甚至存在一些极致追求利益的不法分子,不择手段盗取客户信息,冒用信息给客户带来很大的困扰,从而犹豫是否在线上购买保险,不仅影响商业养老保险的销量,也影响保险公司收集用户数据,从而影响改进险种。这将会对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带来很大挑战。以“微保”所属微信平台为例,一是客户信息存在安全风险。由于微信是基于位置信息的社交平台,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容易泄露位置和其他信息。微信本身也不够完善,客户信息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二是微信个人用户实行非实名制,会造成保险用户身份确认存在难度,易造成交易风险。三是微信支付存在安全隐患[3]。
  六、对策与建议
  (一)可以适当缩短养老险领取上限
  由于在养老险市场存在“劣质客户驱赶优质客户”的情况,所以为了公平,可以适当缩短养老金领取上限,一方面让大多数客户,尤其是健康较差的客户可以享受到养老险的福利。另一方面是可以减少保险公司所必须承担的长期利率風险,鼓励保险公司开展养老险产品的设计开发。   (二)保险公司要改变经营思维,加强险种创新,力争为客户提供全方位保障
  保险产品要以满足客户需求为出发点,只要客户需要的就是所能提供的。当前对于工薪阶层来说,最主要考虑的险种是重疾险和意外险,而对于老年人来说是医疗险和防癌险,对于养老,不是不想而是不敢想,所以可以借鉴国华人寿的孝顺保-孝顺金定期寿险。这是一款定期寿险+养老年金保险,由于定期寿险的“利他而不利己”的属性,所以在市场上不如重疾险和医疗险受欢迎。但是由于附加养老年金保险,可以为父母养老提供保障,满足了部分投保人的保险需求,受到了市场认可。所以可以在医疗或重疾险中附加养老险,在工薪阶层中打响知名度,助力养老险的发展。
  (三)保險公司要加强金融科技研究,推动互联网技术与保险深度融合
  保险科技的未来发展核心在于数据,通过数据的搜集可以得到客户个人基础信息,明确信用评级,减少欺诈行为。以保险科技作驱动推动保险创新,将会为保险公司赢来不俗的竞争能力[5]。当前保险科技已经成为时代趋势,在这方面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起到了很好的引领作用。2008年成立的平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通过科技+互联网+金融模式,实现“科技引领金融”的发展路径。例如在智能核保这方面,不仅减少人工成本,而且提高审核效率,提高客户体验感。
  (四)大力普及养老保险知识,提高公民保险素质和养老意识
  保险公司与平台合作,投放有关养老保险产品的广告,政府也应鼓励电视、网络等媒体播放有关“应对老龄化危机,保险在努力”等的主题公益广告,大力宣传养老保险。公众应该意识到“养儿防老”观念已经过时,同时对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每月缴费尽量多缴,若还有富余钱,可以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为自己以后的养老多一份保障。
  (五)国家要加强网络信息监管,严厉打击冒用和盗取客户信息行为
  网络上不法分子盗取客户信息,一方面给准保户造成困扰,影响投保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保险公司数据的缺失会造成巨大的损失,影响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所以国家要加强监管,严厉打击盗取客户信息的行为,为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网络环境。因此,除了修订和出台相应监管细则来规范业务行为之外,监管部门也应思考如何借助新科技助力保险监管,利用技术手段及时发现和处置风险,并提升市场主体的合规效率和市场竞争力[6]。
  (六)保险公司进一步加强与互联网保险平台的合作,掌握客户健康状况信息
  互联网企业亦可发挥自身的科技优势,向保险公司提供大数据、区块链等相关技术支持,帮助保险公司在保险产品定价、风险管控等方面取得进展,使得互联网企业代理的保险产品在市场上更具竞争力[7]。加强合作,加大对保险公司数据、技术等方面的支持,精准定位,助力保险公司设计出切实满足顾客需求的保险产品。保险公司要基于客户身体状况设置保费,切不可“一刀切”,这样只会加重逆向选择,降低养老险在大众中的满意度。对于健康状况较差的客户,可以通过降低保费、提高领取额度等方式来解决“劣质客户”赶走“优质客户”的不良趋势。
  (七)政府加强对互联网保险平台和保险公司的监管
  政府要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依据相关法律解决在互联网平台出现的纠纷,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各级监管机构要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合作,避免出现监管空白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对于商业养老险保费制定,政府要把好关,防止保费过快增长或增长不合理。
  参考文献
  [1]沈煜航,肖文,李甜.新现代互联网热度流量思维探究[J].中国商论,2019(12):13-14+21.
  [2]周晓颖.浅谈保险专业中介在互联网时代的机遇与挑战[J].现代商业,2017(08):179-180.
  [3]唐金成,曾斌.保险微信营销及其平台建设研究[J].西南金融,2016(02):53-57.
  [4]唐金成,韦红鲜.中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研究[J].南方金融,2014(05):84-88.
  [5]芮晨瑶,孙嘉禾,刘畅.我国互联网保险的现状、模式及存在问题[J].金融经济,2018(10):43-45.
  [6]徐徐,陈皎月.对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的思考[J].中国保险,2019(05):13-17.
  [7]陈铭豪.对互联网公司参与保险中介市场的探讨——以“微保”为例[J].河北金融,2018(06):21-25
  岳赛系广西大学商学院2018级保险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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