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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众筹平台搭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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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互联网金融发展方向的转变使得区块链技术的应用逐渐成为可能,和大数据等其他技术的结合加速了互联网金融的进步与社会生活的变化,产生了更多的创新与创意。在众筹平台上使用区块链技术有利于平台的去中心化,智能合约实现了投资者与项目之间的信息透明与公开,增强了投入资金的安全与保障,解决了众筹平台的信息问题与资金安全问题。区块链技术在众筹平台的具体应用首先要改造架构设计,使得账户的架构设计更加符合众筹平台的用户需求,资金的流动更加清晰。相较于以往的众筹平台,运用了区块链技术的众筹平台具有更高的资金安全性与信息透明度以及完善的机制。
  【关键词】 区块链; 众筹平台; 去中心化
  【中图分类号】 F23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9)01-0148-07
  一、引言
  “互联网+”时代的开启,使得人们的生活方式在继第二次科技革命之后再一次得到了质的跨越,基于科学技术上的金融创新,打破了二者在传统行业发展中的壁垒,二者的完美碰撞激发出新兴产业,既融合了当下的“互联网”思维方式与技术手段,又使得产业发展与金融需求兼容发展,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当下的互联网众筹。[1]
  众筹平台存在的普遍问题是无法有效建立起人们之间的信任感,信任的缺失是目前存在最为主要的问题之一,也是在众筹平台发展过程中必须要解决的问题。在传统的众筹交易流程中,众筹平台充当的是中间的媒介角色,为投资者与项目发起者建立沟通的桥梁,提供沟通的渠道与平台,展示对应的信息。投资者首先要确保项目资金流动到了对应的项目发起人手中,项目发起人必须确认每一位投资者的投资金额以及资金到账状况[2]。众筹平台作为第三方则有可能存在篡改数据的可能性,这主要是由于传统的众筹平台是中心化系统,投资者与项目发起者的资金流动状况与数据都保存在第三方的数据库之中,这些资金信息目前并不透明与对外公开,要想避免第三方篡改数据这一行为则需要去中心化的系统平台对数据进行监管。众筹平台的去中心化最为重要的是保证项目发起人公布信息的真实性,只有让投资者相信项目发起人公布的对外信息才能建立起双方之间的信任感。与传统的数据库技术有所区别的是,区块链技术应用了密码学的相关原理将不同的数据块进行联合,从而组成区块,下一个区块的产生取决于上一个区块,这样就能够建立一个去中心化的数据库。而经过实践与算法检验,区块链技术建立的数据库具有较高的安全性。尽管在目前,区块链技术在数据库中的应用仍然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各类技术标准并没有完全统一,不同标准下的区块链数据库无法轻松进行数据交换,但是随着时间的发展,将来的区块链技术必然会统一标准。应用区块链技术建造的数据库也必然会像比特币区块链一样慢慢完善与进步,而比特币发展至今还没有一项实例证明比特币出现数据错误,区块链技术的安全性与可靠性值得认可。
  二、文献综述
  (一)众筹网络平台的研究现状
  众筹平台在小微企业与民间资本的对接过程中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它具有信息可视化的特征,能够将筹资者的项目快速传播给潜在的社会公众,减少了投资中的信息不对称,同时,也为参与者提供了相互交流的场地,成为筹资双方的资金中介和信息桥梁。
  众筹平台主要以收取手续费盈利,为了促成项目成功,存在与筹资人合伙故意夸大优势或掩盖不足谋取自身利益的可能性。学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众筹平台的资格约束、信息披露、资金管理三个方面。
  杨东等[3]对“领投+跟投”模式下领头人能否切实履行对项目审核把关的职责产生质疑,认为其存在与筹资者利益捆绑的可能。
  陈秀梅等[4]从资金流的控制权入手,对平台是否能够经手融资资金进行了调查,认为平台自身保管投资人认购的资金会存在较大的道德风险,对平台的长期发展具有影响,建议委托独立第三方对资金进行保管。
  姚辰等[5]指出我国,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制,众筹平台的发展存在大量的法律风险,使其难以发挥其应有的积极效用,应当对众筹平台予以法律规制,明确众筹平台的法律性质与地位,确立众筹平台的准入条件与负担的职责,建立健全众筹平台的监督管理机制,从而促进众筹平台的发展。
  在众筹平台的义务方面,何奇龙等[6]运用演化博弈理论分析了互联网众筹中,具有有限理性的众筹平台和项目发起人策略选择的互动机制,得出如下结论:在不考虑平台和发起人受外界声誉激励时,众筹平台的监管惩罚力度越大,发起人策略演化趋于如实揭示策略的可能性越大;项目发起人欺骗的程度越大,众筹平台策略演化趋于监管策略的可能性越大。反之,消费者资金安全问题将由平台承担其损失。实施有效监管,运用不同程度的惩罚策略,可以有效规制众筹平台项目发起人隐藏产品信息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引导发起人如实揭示项目类型,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逆向选择,提高消费者参与众筹的积极性。
  陆冰等[7]针对众筹平台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选取众筹模式中较为普遍的奖励式众筹,针对项目发起人与众筹平台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建立了信号博弈模型,并深入分析了三种贝叶斯均衡,为众筹平台完善自身功能,持续稳定发展提供了政策建议。王阿娜[8]在肯定上述做法的同时,鼓励众筹平台探索融资担保模式,通过知名企业或个人提供信誉担保,降低投资风险。苏成慧[9]建议将众筹数据库与央行的征信系统相关联,利用信用记录实现对筹资者的筛选机制,增强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我国众筹平台盈利模式单一,应当对平台定位和盈利模式进行多元化探索,横向深化服务功能,建立以行业为主导的众筹网络平台。
  (二)区塊链技术的应用研究现状
  作为一个新兴的信息技术,区块链使用时间戳和数字密码技术,把交易记录记载在按时间序列组成的区块中,并使用共识机制把数据存储到分布式数据库内,从而生成了永久保存、不可逆向篡改的唯一数据记录,达到不依靠任何中心机构而实现可信交易的目的。   蔡维德等[10]从区块链的技术层面及应用层面分析其特征,并给出区块链的分类。挖掘区块链的设计需求,针对区块链的一致性和可扩展性的应用需求进行深入分析,对区块链的应用系统开发方法及区块链建模进行研究,提出了账户区块链(Account Block Chain,简称ABC)和交易区块链(Trading Block Chain,简称TBC)的双链设计模型,对智能合约进行深入剖析,提出了链上代码并行执行模型应用原则。
  骆慧勇[11]指出了区块链技术的关键价值,即区块链技术解决了“信、账、实”的问题,区块链技术提供了一种无需信任单个节点,还能按照共识基础进行安全信息交互而不用担心数据篡改的方法,应用技术手段实现了不可信渠道的信息传递,也解决了不可信用户之间可信交互的验证问题。区块链技术在记录信息交互过程中使用P2P网络实现客户端节点全数据记录,具有足够的数据冗余,保障了“账本”的安全。区块链技术限制参与信息交互者,如不能被全网证明拥有某权益,则不能进行交互,不能实现类似信用透支之类的操作。
  钟玮等[12]从区块链的本质和特征出发,探讨了该技术对会计业务的重要价值和场景应用,总结了发展过程中的瓶颈问题,并对当前区块链技术在会计行业的应用进行了梳理和发展趋势研究。
  林晓轩[13]通过对区块链特点的剖析,指出了区块链技术未来可能应用于数字货币、票据、清算结算、股权交易等多个领域,并能够有效降低金融监管和经营成本。
  刘德林[14]通过研究区块链智能合约技术在金融领域运用的主要优势、研发状况、研发模式以及需关注的问题,为央行和金融机构开发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智能合约运用提供了参考。
  (三)现阶段研究所存在的局限性
  到目前为止,虽然国内外学者对众筹平台展开了一系列的研究,但对快速发展的众筹行业而言,学术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许多问题尚未涉及或未进行深入探讨,还有诸多领域或视角尚有研究空间。大部分的研究对于众筹平台现存问题的发掘虽然很透彻,但是对于现存问题的改进措施的创新性与前瞻性仍然有空白。多数研究中对于现存问题所提出的改进措施,仍然围绕着政策与人的因素进行讨论,而忽视了众筹平台底层技术所创造的载体可以颠覆的可能性。
  另一方面,区块链技术作为互联网的新兴技术,它的研究热度与日俱增,但大部分研究多集中在技术特性以及技术的演变发展阶段。实际上,作为一种可以传输价值的协议,区块链可以应用于一切与价值相关的领域。在未来将成为我们赖以生存的互联网世界的重要技术支柱。
  而作为新兴的互联网融资渠道,众筹平台与区块链技术的融合是未来科技金融的必然发展趋势。
  三、我国众筹平台现状及平台存在的问题
  (一)众筹平台现状
  2011年众筹在我国悄然兴起,自众筹模式引进以来,经过不断地发展,经过我国经济法律的重塑,现在已经在不同的领域中得到了应用。众筹平台的分类按其回报模式划分为股权型、权益型、物权型、公益型和综合型。截至2017年年底,全国处于运营中的294家众筹平台中,权益型平台数量最多,共有90家,占比30.61%;股权型平台89家,占比30.27%;物权型平台62家,占比21.09%;综合型平台41家,占比13.95%;公益型平台数量最少,只有12家,仅占比4.08%,详见图1。2016年下半年,二手车众筹全面爆发,大量平台上线,使得物权型平台一度成为各平台类型中占比最高的,但在2017年,大量的二手车众筹平台下线或转型,使得运营中的平台数量低于权益型和股权型平台。
  据中国产业调研网发布的《2018年中国众筹市场调查研究与发展前景预测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年底,国内上线过众筹平台共计834家。其中,2011年上线平台3家;2012年上线平台11家;2013年上线平台20家;2011—2013年期间共计上线34家,仅占比4.08%。2014年国内众筹行业爆发,全年共有168家平台上线,占到所有平台的20.14%;2015年众筹平台持续增加,全年共有289家平台上线,占到所有平台的34.65%;2016年上线平台数稍有回落,全年共上线平台279家,占到所有平台的33.45%;2017年上线平台大幅减少,全年共有64家平台上线,仅占比7.67%。截至2017年年底,这834家平台中已下线或转型的共有540家,正常运营的平台共294家,从图2中可以看出具体情况。
  截至2017年6月底,全国共有439家平台处于运营状态,共获取项目37 905个,成功项目数为31 552个,成功项目融资额达到110.16亿元,与2016年同期成功项目融资总额79.76亿元相比增长了38.11%,行业整体数据较乐观。其中股权型项目688个,成功项目434个,成功项目融资额约15.50亿元;物权型项目20 183个,成功项目20 099个,成功项目融资额达58.64亿元;权益型项目9 580个,成功项目6 555个,成功项目融资额达34.43亿元;公益型项目7 454个,成功项目4 464个,成功项目融资额约1.59亿元。众筹平台众筹项目类型数据见图3。
  虽然众筹平台是互联网企业,但却没有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优势提高整个众筹行业的服务效率,众筹平台的发展似乎陷入了一个尴尬的境地,无法实现质的突破。如果众筹平台能够跳脱出当下的局面,从新的角度上思考众筹平台的未来,相信中国众筹行业的发展一定会非常迅速。
  (二)众筹平台存在的问题
  作为依赖于互联网诞生的新兴融资途径,“众筹”的发展似乎并没有达到以往互联网产物的发展预期。无论是从行业数据还是市场热度上看,整个众筹行业陷入了尴尬的停摆阶段。行业固有问题促使各大平台从新技术中寻找更具发展性的突破口。
  1.信息披露机制不完善
  众筹项目和众筹对象之间信息的对称性,一直困扰着这个行业。对于更多众筹项目来说,由于自身项目的不完善,项目方为了获得更多的筹资大多选择性披露项目信息。另外,我国目前利用股权众筹来进行筹资的项目者大多是小微企业和创新创业者,一方面这些筹资者与项目未来的发展本身就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筹资者为了尽快获得项目资金或者降低筹资过程中的成本还可能会对项目已经存在的风险加以矫饰,甚至故意夸大项目的稳定性,发布不真实的信息来吸引不知情的投资人。信息披露手段的不完善,市场现状以及该领域法律法规的缺位,都使得信息在貌似真实地对广大群众披露的情况下仍旧处于一种暗箱状态。目前我国还没有将众筹平台纳入征信系统监管之内,无法对众筹平台和众筹项目籌资人的资料信息进行核对。项目发起人主要依靠商业道德开展融资,众筹平台也只是依靠行业自律发展其中介业务。如果众筹平台存在违规操作,或者筹资人对将筹集的资金挪做他用,将会给投资者带来损失。投资者更加无法仅仅通过众筹平台发布的融资信息判断融资方的诚信情况,容易导致投资者获得众筹项目的虚假信息,增加投资者受到欺诈的风险。   2.资金风险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在中国的经济生态体系内,征信困境时普遍存在的问题,不独众筹如此。例如淘宝交易中,由支付宝介入的第三方支付系统[9]。但是在众筹平台上还没有如此规范化的体系来保证投资者的资金安全,缺乏对于投资者资金风险的保证。在本质上,平台无法做到监管机构希望的那样只是一个信息中介,相反他们承担的责任远远超出这一界定,而众筹本身低廉的服务费用和高昂的风险之间又难以达成平衡,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也是阻碍众筹发展的重要因素。此外,目前的众筹平台仍不能有效保证募集资金专款专用,项目获得投资后大量存在着资金被挪用的问题,这也使得众多投资者对众筹平台的安全性持怀疑态度。
  3.退出机制设计有缺陷
  当项目或公司融资活动结束后,投资人可以按照合同获得相应比例的股权、债券或者分得利息。没有系统考虑的是,当最终众筹的资金额度不足,融资失败,是否退还投资者的期初投入,仍然是现在众筹平台还未妥善解决的问题。由此问题引发的其他问题,例如:如果资金已经投入到企业的经营运转当中,筹资人无力归还该如何处理?即使融资成功,项目或公司进入到了正常的经营阶段,但是假如日后经营出现问题,无法做到在众筹时承诺的按时发放利息,甚至无法归还本金,这个责任需要由谁来承担[15]?在整个过程中众筹平台作为众筹活动的中介,投资人只能向众筹平台寻求解决办法,甚至最后将兑付利息和本金的压力转嫁到众筹平台上。这无疑给众筹平台带来了巨大的经营风险[16]。
  四、基于“区块链”技术的众筹平台的设想及流程设计
  (一)区块链技术对众筹平台的优化
  区块链作为一种技术,不可能消灭人类的失信行为,却可以通过其本身拥有的共识机制来降低众筹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水平,降低人们的信任构建成本。区块链的优势在于使用点对点的交易避免了传统集中式的清算结构,大大提升了融资过程中的运行效率。而点对点之间如何达成共识,只有在去中心化的结构下才成为问题。在基于区块链技术下所设立的众筹平台与曾经的众筹平台在众筹活动中所扮演的中介角色完全不同。除此之外,由于区块链可编程的特点,可以在众筹过程中内置智能合约,这样可以保证投资者的资金专款专用,让投资人没有后顾之忧,这样的设计既保证了众筹参与双方的资金安全,也使得众筹平台的退出机制得到了完善。其优势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7]:
  1.去中心化
  曾经的众筹平台是一种中心化结构体系,系统的共识由中心决定,各参与方都需要服从这个中心所制定的规则,但这样的众筹平台所存在的问题诚如前面所述,难以取得突破。而在基于区块链技术设立的去中心化的众筹平台上,每一个个体都是一个节点,每个节点都可能或可以建立连接,每一个投资人或者项目的属性作为节点连接成区块,每一个节点都可以参与表达与输出影响力。也就是说在这样的这样的众筹平台上,每一个参与方不论是平台方、项目方还是投资方都平等地拥有保存数据的权力,不能指定任何的参与方拥有特殊的更改数据的权力。
  2.安全化
  区块链上的信息是通过数字加密技术保存的,只有掌握相应解密信息(私钥)的成员才能够解读信息,其他成员虽然可以看到并验证信息的完整性和唯一性,但无法获得私钥本身。而且区块链上存储的信息是不可更改的,这既包括在空间上的唯一性,即所有的历史数据不可更改,同时还指区块链在运行过程中保持唯一链条特性,使得每一笔投资能够得到有效的追踪。这样保证了投资者投入资金的安全,有效保证了其投入资金能够注入项目本身,防止被项目方或众筹平台挪用。
  3.信息公开化
  区块链中储存的信息对所有的参与者是完全公开的,不论是投资者还是项目发起人。这一点是由区块链点对点网络(Peer to Peer)存储方式决定的。在区块链网络中,每一个节点都可以存储区块链副本,而区块链唯一性能保证这个副本在不同节点之间是完全相同的。基于这样的技术搭建的众筹平台,将会大大增加机构、参与各方的行为透明度,由于区块链技术开源、透明的特性,系统的参与者都能够知道系统的运行规则,验证交易内容和交易历史的真实性与完整性,确保交易历史的可靠,没有被篡改,这样的优化使得项目与投资人双方的信息能够透明化,提高了系统的可追责性,有效解决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二)区块链验证机制的实现
  1.区块链的运作
  区块链的运作需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是重复支付,由于区块链使用的货币是虚拟的,因此在区块鏈支付环节中最关键的一步就是杜绝假币的出现。创造比特币的中本聪针对这一问题制定了解决方案,每一笔交易都会带上一个时间戳。中本聪在其编撰的比特币白皮书中也谈到了关于信任的建立问题,信任系统是区块链中最为重要的部分,信任的建立分为以下五个步骤:第一,每一笔交易的形成都需要广播每一个网络节点,以此承认交易的有效性;第二,任何一个节点需要精准地对十分钟以内的任何一笔交易盖时间戳,将该交易记录入区块之中;第三,任何节点只要解决了难题都能够赢得一定的以比特币为形式的奖励,因此而拥有了系统承认的记账权力;第四,任何节点只要获得了系统承认的记账权力,都需要向其他任何的节点公布经由这一个节点而通过的带有时间戳的交易,其他节点可以对这一节点的产生交易进行监督;第五,其他节点对这一节点产生的交易审核无误后开始其他区块的记账权力争夺。在各个区块争夺完毕后,拥有合法记账权力的区块链逐步形成,任何区块的产生与发展必然经历以上五个步骤,在不断的循环与发展过程中形成了相对完整的区块链。
  2.非加密对称技术
  与对称加密技术相对应的是非对称加密技术,非对称加密技术的实施难度更高,使用条件限制较少,尽管制作难度更高但使用的便捷性和可用性更强。改成加密技术的加密方式与解密方式共用一个密钥,文字在发送之前应用密钥进行加密从而形成密文,接收方只有使用同一种密钥才能够对密文进行解密,从而获得准确的明文,而由于信息的发送方与接收方使用的密钥是一致的,不便于使用。   非对称加密技术信息发送方与接收方使用的密钥不一致,信息发送方在进行加密时使用的密钥叫做公钥,这是所有人都能够知晓的密钥,密钥信息全网公开,在区块链中的任何一个节点进行信息加密时都使用公钥。但信息的接收方在区块链中接收信息时必须使用私钥进行解密,私钥只有区块链中的某一个节点才能掌握,每一个节点都对应不同的私钥,因此在区块链中传输的信息只有拥有对应适用的节点才能够进行解密。这一技术与发送信件的方式类似,所有域名都能够在公开的信箱中投递自己的信件,但是每一个信箱只有拥有钥匙的人才能打开,这一把钥匙在区块链中对应的就是私钥。使用非对称加密技术对信息进行加密时需要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公钥加密的信息有且只有一把私钥进行解密,不能有其他的私钥或相同的私钥能够解密信息;第二,在网络上对外公开的公钥信息不能推测计算出对应的私钥。只有满足了以上两个条件才能保证非对称加密技术的安全性与可靠性,非对称加密技术主要应用于信息加密与信息解密。比如,在接收信息时,公钥进行加密,私钥进行解密。在发送信息时,私钥进行加密,同时可以签署电子签名,公钥进行信息解密,验证电子签名信息,用于验证信息发送的发件人。[11]
  3.共识
  区块链的节点之间必须达成共识,只有节点的意见一致才能保持区块链运行的完整,确保底层数据的统一,增强抵御外部破坏与攻击的能力。拜占庭容错算法是区块链各个节点之间达成共识的算法之一。客户端将数据请求发送至主节点即记账节点,记账节点为该数据请求盖上一个时间戳,保证该消费的唯一性。记账节点在处理数据请求之前,将处理信息广播至区块链的其他节点,进行准备工作。第一阶段,预准备阶段:主节点接收数据请求,主节点为数据请求增添序列号。第二阶段,准备阶段:主节点将处理信息广播至区块链其他节点,其他节点确认接收到处理信息后,开始下一阶段的准备工作。主节点将预准备消息与准备消息记录在系统日志之中。如果主节点属于恶意节点,甚至坏死节点,那么这一节点不进行任何准备工作。第三阶段,确认阶段:其他节点发送至主节点的信息与客户端发送信息一致,主节点通知其他节点开始迈入确认阶段。拜占庭算法的流程中,假设客户端在默认的时间内没有接受到任何主节点反馈的信息,那么客户端将会向其他节点广播数据请求。其他节点接收到广播请求后,确认该请求是否处理过?若数据处理已经完成,则将数据处理结果重复一次。若数据尚未被处理,其他节点通知主节点进行数据处理,主节点向其他节点广播处理信息。若主节点属失效节点,则其他节点重新竞争主节点。拜占庭算法的容错数较高,但只要容错节点不超过总节点的1/3即可,拜占庭算法在运行过程中占用到的资源较少,运行效率较高,实用性更强。
  (三)众筹平台的流程设计
  1.模块介绍
  这种去中心化的众筹平台,利用区块链技术中的分布式记账功能来编写智能身份认证系统的程序代码,用来对客户的隐私信息进行安全加密,杜绝了客户信息泄露的风险[13]。同时,这种新型的众筹平台还会运用个人信息数字化管理技术,通过公钥和私钥的编程,在防止客户信息被随意篡改的基础上更加有效地保障客户个人信息及账户的安全。基于区块链技术所搭建的众筹平台上设置的节点都可以用来验证众筹项目以及众筹交易过程中信息的完整性以及真实性,但是信息的查询只限于交易信息,用户的信息不论是筹资人还是投资人,相对于公众来讲都是隐藏的。只有参与项目的筹资人与投资人才可以通过秘钥来查看彼此的详细信息。
  如图4所示,众筹平台的模块分为:
  (1)用户模块:主要用于用户的登录和注册,对于第一次使用的用户,需要进行账号的注册,注册时会把数据提交到区块链。用户可以自行建立不同的角色,既可以作为投资人也可以作为项目发起人。同时也设置多个交易节点,供用户进行项目发起操作、投资操作以及结算操作。
  (2)项目模块:由用户发起,里面需要详尽记载项目信息,并能够实时更新项目筹资记录等信息。当项目筹资结束即可根据智能合约要求选择关闭接受投资的节点。当项目开始运作,能够同步更新项目运营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
  (3)智能合约模块:由项目方与投资人根据协议约定条件,编程代码的形式放到区块链上形成智能合约,用于管理约束项目的全周期活动。
  (3)结算模块:结算是众筹的最后一部分,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这一部分的设计尤为重要,关系着最终的资金去向。
  2.流程说明(如图5)
  (1)作为项目发起人的用户建立的众筹项目区块。在众筹平台应用区块链技术能够实时跟踪并掌握项目的众筹进度与资金状况,资金的流动状况以及来源渠道,并且为这些信息自动加盖时间戳,这些信息向所有网络节点公开。在所有节点对交易信息进行验证,通过算法达成一致“共识”。如果有第三方恶意修改众筹项目进度及资金状况,在下一位投资人向该项目投入资金之后,区块链内的所有节点将会启用新的账本副本,对已经修改的项目信息进行重新覆盖,在页面中仍然展示的是最新的项目进度及资金状况,所有不真实的信息都会被及时处理,并向所有投资人发出提示与警告信息。
  (2)作為投资者的用户区块以及项目属性的区块之间的交流利用区块链提供的在大数据技术支持下选择出的公钥作为媒介。“点对点”的交流与交易方式避免了第三方的干扰,为用户创造了安全隐蔽的沟通与交易环境。在区块链技术的支持下,众筹平台这一第三方媒介不再是投资者与项目发起人的必要选择,双方之间的资金与交流完全可以在区块链的支持下进行。项目的进度完成后,投资者投入的资金直接转移至发起人的账户,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点对点”的交易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避开了第三方众筹平台的影响,第三方众筹平台成为了提供资源的渠道,也使得众筹平台的独立性更强,消除了部分平台违规操作的风险。众筹平台无法再利用规则与监管漏洞私自利用投资人资金进行再投资,保障了投资人的资金安全。
  (3)智能合约指的是区块链中以编码形式存在的双方合约[14]。智能合约包括收益分配方式、合作方式、私钥、退出机制、项目失败的资金返还方式等。相对于传统纸质合约而言,智能合约具有较强的约束性,提升了合同强制履行的可行性。在能够制定智能合约的众筹平台,投资人投入的资金,在代码的约束下只能用于合同规定的用途,一旦资金的用途发生变化时,自动强制冻结。与此同时,系统会将筹资人的违约记录公布至区块链之中作为警告,大大增加了合同违约的成本[15],既能够保证资金的安全,同时能够提升合约的威慑力与制约力。投资人在合约规定的时间内尚未获得合约规定的报酬时,智能合约则可以通过程序强制执行合同,将投资人应得的合理回报转移至投资人账户。智能合约有权力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调动筹资人的项目回报与本金,以保证投资人的投资资金安全,弥补权益损失,同时向所有投资人同步汇报项目发展进度。   (4)当项目结束后,按照智能合约中约定的私钥,项目汇报或项目投资失败应退还的本金将转移至投资人的节点,形成众筹项目的区块链。区块链由多个不同的区块组成,每一个区块又由多个节点组成。一个众筹项目的区块链由多个投资者的区块组成,投资者参与不同的众筹项目可以组成不同的区块链。众筹平台为投资者与众筹项目提供连接,但是众筹项目的具体事项由投资者与筹资人共同商议,众筹平台则以收取租金费用的方式获得盈利,从而维持平台的运营。
  五、结论与展望
  区块链技术的特点确实能够满足众筹平台未来规范发展、防范风险的需要,但是由于现行法律对区块链的监管仍然存在着盲区,加上区块链技术还受到其本身计算能力的制约、目前的众筹平台发展相对成熟,已经培养出人们的众筹习惯、面对无法避免的风险项目方与投资方大多采取保守观望的态度,种种原因仍然是区块链技术无法与金融投资行业完美配合的桎梏。区块链技术在未来是否能够嵌入众筹平台并使得众筹平台的存在形式发生颠覆性的载体改变,还有赖于区块链技术的进一步成熟以及国家相关法律监督制度的颁布,众筹平台的飞跃还需进行长期的探索和实践。
  区块链众筹目前面临的挑战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进行众筹的载体即区块链还处在发展的早期阶段,区块链的标准并不统一,不同区块链还难以联通互联,这种割裂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区块链众筹的优势。同时,区块链众筹本身的标准、模式也处在探索阶段。
  二是现实法律的支持。各国对数字货币和区块链技术的立法与监管并不同步,但立法落后于实践的发展是一个整体特征。现阶段,我们应该积极实践和探索,完善区块链众筹的相关标准,而最终获得法律的支持,则是水到渠成的过程。
  未来区块链技术的演进和互联网金融的进一步发展,将使众筹领域从本质上有大的飞跃。基于区块链技术所建立的众筹平台,将会从本质上颠覆众筹活动的载体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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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项目】 辽宁省财政科研基金项目“提高辽宁省R&D经费支出财政政策研究”(18D015)
  【作者简介】 周鲜华(1968— ),女,河北迁安人,博士,沈阳建筑大学管理学院副院长、教授,研究方向:工程财务与审计、融资模式创新;张羽兮(1995— ),女,辽宁沈阳人,沈阳建筑大学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融资模式创新;魏春波(1971— ),男,辽宁凌源人,高级会计师,沈阳建筑大学计划财务处处长,研究方向:财务信息化、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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