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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企业典型法律风险分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张媛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电力体制的改革,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法律风险成为供电企业经营管理中面临的重要风险之一。但是,从当前我国供电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看,不少企业的风险防范意识较为薄弱,给企业带来了较大的安全隐患,如何有效规避法律风险,成了企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一个重要内容。供电企业法律风险的成因较为繁杂多元,这就要求我们应当全方位、多角度地进行风险防控,警惕事故易发环节,增强针对性和预见性,有效防范避免企业安全生產经营过程中潜在的法律风险。
  一、供电企业典型法律风险
  1.应行政部门要求配合停电的法律风险。①涉嫌违法的风险。《电力法》对停电的条件和程序做了相关规定,而且《行政强制法》第43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但当行政部门要求供电企业协助对用户进行停电时,供电企业对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既无审查的权利,也无拒绝的权利,若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旦违反《电力法》及《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规定,则供电企业协助配合行政部门停电的行为也就构成违法。②存在违约的风险。在法律上,供电企业与用户之间是独立的供用电合同关系,根据《电力法》的规定和《供用电合同》的约定,在供电企业的电力系统正常安全稳定运行及用电方依法用电的前提下,供电企业应当向用户连续可靠供电,除法律明确规定情形外,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对用户停电。因此,供电企业持续供电是供用电合同明确的约定义务,但合同却未约定协助行政部门停电时的免责条款,在用户没有任何违约行为的情况下,供电企业若配合行政部门实施停电,行为也极有可能会构成违约。③供电企业工作人员在协助停电时的行为失误存在违约的风险。供电企业工作人员在配合行政部门停电时工作措施中若存在一定失误过错,如未能按照法律规定及《供用电合同》的约定提前履行通知义务,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前向用户发出停电通知就对用户停电,因此导致用户就停电造成损失进一步扩大,因而可能要对用户的扩大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2.触电人身损害事故的法律风险。①高压触电人身损害的法律风险。高压触电人身损害民事案件,在法律关系上属于民法的侵权关系,属于特殊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制”,不考虑产权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目的主要是保护弱者,促使供电设施产权人加强安全运行管理,保障受害人受到损害时得到补偿,从而实现法律风险的公平合理分担。《侵权责任法》第73条规定,“从事高压、高空、地下挖掘活动或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供电营业规则》第51条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②低压触电人身损害的法律风险。低压触电在法律上并没有特别立法,依照“过错归责”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具体而言,低压触电属于一般侵权,是以触电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无过错作为其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如果触电损害是由供电设施产权人管理或维护不到位等引起的,由产权所有人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如果触电损害是由受害人或第三方的主观过错引起的,则由受害人或第三方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如果触电损害是由受害人、第三方、产权所有人共同过错引起的,则由各方在触电人身损害的行为过程中的过错程度分别承担法律赔偿责任。
  二、供电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应对
  1.应行政部门要求协助停电的风险防范措施。①对《供用电合同》进行补充约定。供电企业在《供用电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对政府部门要求供电企业配合其对用电方进行停电的,在供电企业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后,可按政府指令进行停电,不因此向用电方承担任何责任。但该部分内容须要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在防范该类风险的同时避免格式条款再起纠纷。②请求行政部门出具正式的协助执行文书。供电企业接到配合停电的通知后,首先应充分了解现场情况,了解协助停电的法律依据是否充足,对存在法律依据不足可能导致法律纠纷、存在法律风险的,供电企业应拒绝配合执行并解释原因,同时应对协助执行文书等全部材料妥善保存。③采取停电措施前必须履行相关规定程序。《电力法》及《供电营业规则》等规定中明确规定了供电企业在实施停电时应按履行相关停电程序,《供用电合同》也约定了供电企业在停电前应当履行停电通知的义务。供电企业在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执行停电措施时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全部程序,并向用户说明停电理由及依据。并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六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书面通知同级电力管理部门。④当行政部门变更协助停电要求时应及时处理。供电企业按照行政部门要求协助配合停电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辅助行为,当行政部门变更其具体行政行为时,若供电企业未及时执行相应的变更,则供电企业可能因此成为造成损失的责任主体,避免因工作拖延导致用户损失扩大及引发被诉的法律风险。
  2.触电人身损害事故的风险防范措施。①严格明确电力设施产权分界点。明确供电设施产权和运行维护责任,确定各产权主体对各自管辖范围内承担法律责任。在实务中,供用电合同的签订是允许供、电力线路设施的产权分界点进行约定的。因此明确电力产权分界点就是供电企业的首要且必须认真解决的问题。无论在发电、输电、配电、用电等哪个环节,都应根据《供电营业规则》47条的规定用书面合同的形式明确电力设施的产权人以及各自的权利义务,且越具体、越详细越好。此外,对于电力设施产权分界明确但产权方委托供电企业进行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的,必须签订管理维护协议,明确双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若供电企业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不属于其维护管理范围的,要尽快报告产权方和有关管理部门,同时务必留存告知工作相应的书面或信息证据材料,避免承担无谓的责任。此时,供电企业要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就应举证自身不存在维护不当的情形。相反,若供电企业委托给他方维护电力设施,也应当与受托方签订书面的委托维护协议,明确发生事故时的责任主体。对于产权分界不明确的,根据《电力供应和使用条例》 第26条规定:“用电计量装置,应当安装在供电设施与受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依此规定,用电计量装置( 电表)也可作为判断输电线路设施产权分界的界点。②严格施工规范,保证电力设施建设合法合规。首先,电力工程建设必须取得政府的规划管理审批手续,供电企业必须妥善保管好政府的规划建设行政许可文件,作为依法建设的法律证据。否则,一旦电力设施的设计和施工不符合技术规范,不但会产生安全隐患,而且在发生触电事故时,将会成为事故取证的重点并直接作为索赔依据。在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等电力工程建设过程中,供电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相关规定与实施细则,特别是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安全警示告知义务、电力设施投用通电通告等规定要求。供电企业对变电设备、线路设施因老化或质量问题造成的安全隐患,必须派人定期排查、维修、改造。同时认真细致做好记录,做到安全隐患尽早发现、及时排除,及时向产权人发出安全隐患通知书,督促产权人及时整改。若是较偏远的地方,定期维护有困难的,需要进行委托维护的,须签订书面《委托维护协议书》,协议书中应明确写明因维护的问题导致触电事故发生造成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由受托方承担。虽然一旦发生事故,供电企业依然会成为被告,但可以据此委托书要求受托方承担自己的损失,减轻供电企业的法律责任。③社会协调要及时、密切。严格执行《电力法》第53、59 条的规定,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发现有建筑物、构建物或植物、堆放的物品等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立即向电力主管部门作书面报告,要求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并保留有关部门的签收件。对在线路保护区内建房的,一经发现立即书面通知限期整改,做到房主、镇、村、政府各一份,而且由当事人签收,把安全责任交回违章建房者。除此以外,供电企业还应向建设部门、林业部门、国土部门、通讯企业等相关单位发函告知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不得批准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建设用地和建设申请。情况特殊确需建设的,应征求电力管理部门和电力设施权属单位的意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线路保护区内,除有协议规定的依照协议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树、竹子或高杆植物。④推行触电人身伤亡保险办法,转移赔偿责任风险。供电企业可以通过商业保险的方式转移、分散风险。对已投保的电力线路设施、变电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上发生的触电损害案件,供电企业要在第一时间报保险公司备案,按照保险合同有关条款的要求收集好材料,必要时请保险公司一起参加案件协商、调解和诉讼。供电企业通过投保,利用社会商业保障机制使风险社会化,转嫁部分风险责任,减轻企业的赔偿压力。⑤免责事由发生的证据留存。目前,法律对于触电损害事故的免责情形主要包括三种,分别为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或者过失行为、第三人过失等。不可抗力情形发生的概率较小,一般免责事由能成立都是第三人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供电企业若要想避免自身的法律责任,就必须要有证据,充分证明故事发生的原因是受害人自身的行为、故意或受害人进行违规犯罪等行为造成引起的,例如触电自杀等,例如盗窃、破坏电力设施。
  三、结语
  法律风险并不可怕,只要掌握的基本规则,提前预估规避,法律风险可以被预防被控制的。在当前市场及法律环境下,供电企业一定要坚持“预防为主,防诉结合”的原则,转变观念,强化管理,严控程序,堵塞漏洞,合法合规经营。一旦发生涉法涉诉事故纠纷,积极行动,依法收集有利证据,争取主动局面,及时有力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企业安全稳健发展。
  (作者单位: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延安供电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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