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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眼”之诉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王和岩 毛志鹏

  类似“爱眼协会成立难”现象不仅发生在卫生部,也不仅是卫生部的问题,更重要的是体制本身
  
  □ 本刊记者 王和岩 实习记者 毛志鹏/文
  
  57岁的天津人董坚,匆匆赶到了位于北京八宝山南侧的北京市一中院审判大楼。10月9日下午,他状告卫生部行政不作为一案,在第18法庭开庭审理。
  六年前,董坚等164人书面发起筹备“中国爱眼协会”,其中有不少人是当时国家的眼科权威人士。他们说,成立这个协会的目的是改变国人视力保护不力的现状。但是,按照中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成立社会团体,首先需获得所在行业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同意,才能在民政部门登记。因此,成立“爱眼协会”首先要征得卫生部的同意。
  董坚称,从2000年2月到2004年1月,长达四年的时间里,他多次向卫生部医政司综合处、人事司等部门递交成立“中国爱眼协会”的申请,并应卫生部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九次修改和补充。而对于是否批准成立这个协会,卫生部迟迟未给予明确的书面答复。
  去年2月3日,董坚以个人名义将卫生部告上法庭,要求裁定卫生部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正式答复的行为系“行政不作为”,并要求被告作出正式书面答复。今年3月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才正式受理此案。
  据法学界人士称,此案因涉及“结社自由”而有敏感意味,引起了医学、法学界等社会各方的高度关注。近十家媒体前往旁听了案件庭审。
  据《财经》记者了解,原告董坚1992年即开始介入防治眼病、保护视力的工作,是中国“全国爱眼日”的四位首倡人之一。
  在10月9日的庭审中,董坚认为,卫生部收到他的申请资料后,未给予正式答复,使其陈述权、申辩权受到损害;要求裁定卫生部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正式答复的行为系“行政不作为”,并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是否批准筹备社团作出书面决定。
  董坚的代理律师、北京义派律师事务所夏霖律师称,卫生部审查和批准筹备社团申请的行为,是一种行政许可。依据《行政许可法》,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一次性告知义务,因此,被告应当对董坚的申请给予明确的书面答复。
  “中国爱眼协会”另一位筹备发起人,中华眼科学会主委、协和医院眼科主任赵家良教授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该案诉讼。在赵等眼科专家看来,中国日趋严峻的眼病防控形势,仅靠卫生部门的力量不足以应对。而通过成立“中国爱眼协会”这样的民间组织,广泛动员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也符合世界卫生组织倡导的社会化医学的原则。
  卫生部的诉讼代理人之一、卫生部人事司宋峻处长在法庭上表示,卫生部对于此事不是不作为,而是积极地作为。但经相关工作部门认真审核,认为其提供的材料不齐全、也不符合要求,并曾多次当面口头或通过电话对原告等人的申请提出补正意见,不存在“行政不作为”。但原告始终未能提供符合卫生部有关内部规定要求的补正资料,因此卫生部一直未正式受理其申请。
  卫生部的代理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的贺少林律师则强调,原告没有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明其曾向卫生部提出过“申请书”的直接证据,既没有邮寄证明、也没有签收回执。因此,原告之诉没有证据支持,是不能成立的。
  对此,原告董坚声称,在四年多时间里,他数次请求卫生部的人给个书面答复,哪怕是只有签名的白条,但均遭拒绝。
  据内部人士透露,卫生部工作人员在一次电话答复董坚的询问时,告之没有必要成立“中国爱眼协会”。其中原因是中华医学会已设立了眼科分会;另外,还有全国防盲技术指导组等组织从事有关眼部疾病防治的社会工作,应充分发挥现有机构或组织的职能。这两个协会尽管名义上是“民间组织”,实际上完全隶属于卫生部。
  下午3时,审判长宣布休庭。法院将另行择日公布判决结果。
  “其实这样的问题很普遍。”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NGO研究所主任王名教授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指出,现行法规对社会团体采取双重管理体制,除了民政部门作为登记管理机关,各社会团体还要有自己的业务主管单位,并赋予业务主管单位广泛的权力。中国实际现有民间组织约300万家,但真正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只有32万家――这些基本都是带有“官方背景”的。问题的根源便是双重管理制度的设计,其实质上是政府安排的一种监管方式。
  王名透露,目前中国在行业协会的管理上已经有一些松动。
  今年3月,广东省人大通过了《行业协会管理条例》,明确取消了双重管理,不再提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而是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部门,这是一个“历史性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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