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庸诉江南案的著作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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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著作权鼓励人们创造智力成果,促进知识传播,同人作品作为基于原有作品新的创作方式,是否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值得探讨。从演绎作品、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和合理使用多个角度对同人作品进行法律意义的分析。
【关键词】著作权 同人作品 合理使用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的著名武侠小说家金庸诉江南侵犯其著作权一案引起了广泛关注,涉案作品《此间的少年》为作家江南于2002年以同人小说的名义在网络上发表的一部作品,其中一系列的人物名字与金庸系列作品人物同名。被告作品的名气可能会由于原告作品的影响力而吸引关注,因此被指为“搭便车”。由此,关于同人小说作品的著作权问题引发了广泛讨论。
一、同人作品具有法律意义的分类
同人作品并不属于著作权法上对作品的分类。从同人作品对原著的相似程度出发,可将同人作品分为对原作的续写或补充,对原作品的改写和异时空设定。从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独创性表达的精神出发,可以依同人作品对原作品的借鉴程度将其区分为演绎作品和非演绎作品。
演绎作品是指在保持原有作品的基本表达的基础之上,对原表达加以发展,使新的表达与原有的融为一体而形成新的作品,这要求其在新的表达上具有独创性,其创作结果应当具有最低限度的创造性要求。如果同人作品本身具有极高的独创性,只是引用了原作的一些素材,但在人物关系、故事情节等更深层的表达上关系淡薄,则不能将其归于演绎作品而应属于非演绎。
《此间的少年》仅仅利用了金庸系列小说的名字,抛开了原有的故事架构,在新的时空背景下塑造了与金庸完全不同的故事情节、人物关系,显然这样的作品并非是金庸演绎作品。
二、《此间的少年》是否侵犯了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同人小说借用了原著的某些元素从而创造了新的作品,有些作者认为这是对原著作品的一种修改,也有些作者认为同人小说歪曲和篡改了原著,因此可能侵犯了原著作者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其包括了禁止他人对作品进行歪曲、篡改的权利;禁止他人对作品进行割裂或更改的权利和禁止他人对作者声誉进行诋毁、损贬的权利。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具有相同的含义,从一方面讲,作者有权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自己的作品;从另一方面来说,作者有权禁止他人擅自修改自己的作品,防止修改不当损害自己的作品和名誉的行为。无论是自己修改还是允许或禁止他人修改,都表现了对作者对其作品享有支配权的保护,其目的是要维护作品的完整性,维护作者在其作品表达中的思想情感和意志。
《此间的少年》仅仅是借用了金庸小说中的人物名字,但对于能够体现作者精神、意志和人格的表达,如人物性格、形象、人物关系、故事情节等,都是独立创作的,《此间的少年》所借用的人物名称仅仅是人物的一个符号,在一个不同的故事架构里体现出来的也是不同的作者的思想和人格的表达,与原著并不相关,与原作者对于作品思想、人格的表达方面并无相似之处,也难以认定为该同人作品是对原著的修改或是侵害了原著的作品完整性。
三、《此间的少年》是否侵犯了财产权
著作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利用或者许可他人利用其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同人小说中的演绎同人小说与原作者著作财产权的冲突主要集中在演绎权上,演绎权是所有二度创作,演绎同人小说在未经原作者授权许可的情况下进行出版发售,显然侵犯了原作者的演绎权。
《此间的少年》作为同人小说,使用了原作品的部分元素。而正是这种使用行为却恰恰表明所有的同人小说都具有一种潜在的预期,即利用原作品的名气。这种名气使得相关的同人小说具有了辨识度,相较其他的同人小说更具有吸引读者的能力。同人小说在没有经过原作者授权的情况下,利用原作的名声出版发售,这导致其在事实上会与原作在消费市场上产生竞争,影响原作者的收益,侵犯原作者的财产权。
四、《此间的少年》是否属于合理使用
为了鼓励人们创造智力成果,促进知识的传播,并能依据现有的成果做出创新,应当在作者的著作权的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間做出平衡。因此,著作权法在保护作者著作权利益的同时,还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对其进行限制,即在一定的范围内无需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即可免费使用期作品,这种例外情况被称为“合理使用”。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总共有12种属于对作品合理使用的特殊情形。其中的为了个人使用,包括了欣赏、研究和学习而使用作品和引用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这两条规定比较适合作为同人小说作者的抗辩理由。同人小说的作者出于对作品的热爱,对作品进行研究、思考,对人物的构造、故事情节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自己的创造,这种合理使用仅限于个人使用,这种合理使用的同时要求作者不可以将创作的同人小说发表,因为一旦发表会进入为不特定多数人接触到的公共领域,超出了法律所规定的“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的范围。
《此间的少年》一书已经经出版商发行,其已然具有了商业性的特征,不符合“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以及“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受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的情形,因此难以认定其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
五、结语
著作权法的目的之一便是保证广大公众能够获得和分享知识并且享受由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所带来的社会福利。如果对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保护的滴水不漏,势必会影响作品的传播,增加社会大众接触作品的难度,造成文化的垄断。同人小说作为一种文学形式自有其独特的价值,著作权法在对原作品进行保护的同时,也应当为同人作品的存在留出适当发挥空间,这与著作权法鼓励智力成果创造,促进知识传播的精神相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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