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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晓兴案”初现端倪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本刊编辑部

  一年多前就曾宣布将进入国内A股市场的华夏银行,在今年8月初再次确认了公募计划。然而,曾引起金融界相当关注的华夏银行前行长段晓兴经济案件至今尚未审结,仍然是人们议论猜测的话题之一。
  据《财经》获悉,此案已经在5月20日结束了一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段晓兴犯有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62岁的段晓兴不服一审判决,于5月24日提起上诉。负责二审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王立新表示,此案已于6月3日正式立案,但是否开庭以及开庭时间尚未确定。
  一年以来扑朔迷离的“段晓兴案”已初现端倪。
  
  悬念
  
  今年初,就在前中国银行行长王雪冰被调查事件在媒体上沸沸扬扬之时,英国《金融时报》首次报道了前华夏银行行长段晓兴因经济问题接受调查的消息。王雪冰案、段晓兴案,以及已沉寂多年的前光大集团董事长朱晓华案,被同时提出来,在海外舆论中成为涉及中国金融高官的具有象征意义的案件。
  段晓兴在中国金融界属资深官员。他在20世纪90年代初即担任中国农业银行副行长,1996年调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至1998年,段从人民银行转至股份制的商业银行华夏银行当行长。因为华夏银行在中国股份制商业银行中排名并不靠前,因此,由段接任前行长李锡奎(原中国建设银行副行长)出任行长,被外界视为很重要的人事安排。
  2001年初,因华夏银行计划于当年夏季上市,作为行长的段晓兴曾相当高调,在媒体上频频曝光。然而至7月间,段忽然不见踪影。在华夏银行内部,很快传出了段晓兴“出事”的消息。但究竟是什么“事”,段氏人在何方,记者从未从该行得到正式答复。今年初,在英国《金融时报》报道了段晓兴的消息后,华夏银行终于证实此事。
  不过,段晓兴案究竟是何情节,有何影响,该行及有关司法部门一直三缄其口。而少数海外媒体开始捕风捉影,其中比较普遍的传闻称,此案涉金甚巨,段晓兴本人“很可能被判死刑”。
  
  案情
  
  传言归传言。从北京市司法机关审理的情况看,段晓兴案集中于华夏银行一起总额为1.5亿元的大额贷款项目,不似外界传说之涉案广泛,因此不至于对华夏银行整体经营造成重大负面影响。在这起案件中,段晓兴被指控受贿“5万元人民币及3000美元”,一审法院认定的也是同一数字,并非传言所谓涉金额百万元以上的惊人大案。
  段晓兴于2001年7月10日被拘留,同年7月25日因涉嫌受贿被正式逮捕。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一分院(下称市检一分院)经过长达半年的调查,于今年2月1日正式提起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一中院)在3月13日及4月18日两次开庭审理。最后,在5月20日做出了一审判决。
  根据市检一分院的起诉书指控,段晓兴的主要问题在于:“1998年12月,利用担任华夏银行行长负责审批北京金万利油脂有限公司贷款申请业务的职务便利,接受该公司申请贷款人蔡燕军的请托,同意发放贷款共计人民币1.5亿元。为此,段晓兴于1999年2月至4月,先后两次收受蔡燕军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5万元、美元3000元(折合人民币2.48万余元)。案发后,该笔贷款尚有人民币1.444亿元不能收回。”
  市检一分院认为,段晓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
  北京一中院的判决认为,“检察院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同时又指出,“鉴于上述贷款的发放,是由于段晓兴下属银行工作人员等为获取非法利益而故意提供虚假材料,且贷款后未认真监管,故对被告人段晓兴受贿可不认定情节特别严重”。一中院对段晓兴的判决是七年有期徒刑和没收个人财产8万元。
  华夏银行有关涉嫌贷款欺诈的相关案件,系华夏银行1998年下半年的一起大额贷款。贷款额为1.5亿人民币,货款目的为收购大豆,贷款方是北京市金万利油脂有限公司。
  2000年夏天,北京市司法机关在审理其他案件时发现此项贷款涉嫌贷款欺诈,着手立案侦查。金万利公司贷款经办人蔡燕军早在前年8月就已经被捕。其他陆续被捕的当事人还包括原华夏银行北京管理部总经理汤伯平、原紫竹桥支行副行长高杰、原北京粮食局副局长贾明振、原北京市油脂公司总经理田成欣等。目前,汤案已于2001年12月审结,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3年。汤不服判决,已提起上诉。其余案件还在审理中。《财经》曾试图通过司法部门了解此案详细情况,但未能得到回答。
  
  争议
  
  《财经》记者在旁听段案法庭调查时注意到,段晓兴本人在当庭陈述中不承认自己有受贿的“主观故意”。
  据段晓兴称,他确曾收到蔡燕军送来的5万人民币及3000美元。但5万人民币已经退回,而3000美元原已安排退回,最后其妻王为荣未落实。
  段晓兴的辩护人当庭出示了检察机关今年1月28日最后一次审讯蔡燕军的笔录,表明蔡燕军承认,“其实我只送给过段晓兴5万块钱,人家不要,我又拿回来了。”
  检察院也出示了能够证明段的受贿行为的相关证据。据检方当庭出示蔡燕军2001年7月13日的审讯记录,蔡表示两笔钱曾给段本人。此外,检方还出示了其他一些证据,其中包括段及其妻王为荣早些时的口供,均可表明段确实收受了贿金。
  法庭调查还显示,段晓兴被捕之初曾承认自己接受了5万元人民币和3000美金,但后来又翻供。段在当庭陈述中称,相关供词是“在办案人员巨大的压力下作出的不实供述”。段的辩护人也指出,段晓兴曾先后六次要求更正以前供述中的不实之处。此后,段始终坚称自己曾交待妻子将钱退还给蔡燕军。
  北京市一中院在最后判决时,采信了检察院提供的主要证据。按判决书可归纳如下:
  ――原华夏银行紫竹桥支行副行长高杰证词:1999年春节前与蔡燕军去段晓兴家拜年时,段问那笔贷款蔡燕军用了没有,得到肯定答复后,段说:“你看我没说错吧,这款我说贷就给你贷了。”当时,高杰买了石狮、帆船模型、烟、酒等礼品。蔡拿着一个纸袋,他凭经验知道是钱。到段家楼下时,蔡先上去了。他过一段时间进了段家,见段正在接待客人,蔡和段的妻子在里屋有推搡声音,在回来的路上,蔡燕军跟他说给了段10万元。
  ――蔡燕军证词:1999年春节前,他以拜年为名交给段妻5万元人民币,因当时有外人在场,段晓兴未作表示。事后段妻曾打电话呼他,让他拿回去,他一直没去取。后来,他听说段晓兴要出国开会,就在段出国的前一天晚上去段家,在段的书房,他拿出内装3000元美金的信封给段,段推让了一下就将信封收下了。
  ――王为荣(段晓兴妻子)证词:在收下5万元和3000美金后,曾问段怎么办,段晓兴说,先收下吧,等出国回来再说。段回国后再也没说过3000美元的事。
  ――被告人段晓兴证词:汤伯平带蔡燕军去过他办公室,说金万利公司想以收购粮食名义申请贷款,有粮食收购的批文,问华夏银行是否可以提供贷款。他讲华夏银行作为股份制商业银行,这种情况是可以贷款的,并说只要符合规定他肯定给予支持。1999年春节前,蔡燕军来拜年,因当时他有客人,蔡与他的妻子王为荣在里屋聊天。后王为荣告诉他蔡给了5万元人民币。蔡在给3000美元时说,我们是朋友,这是个人的钱,跟公家没关系,他就将钱收下交给他爱人,打开信封一看是3000美元,由他爱人收起来了。
  段晓兴的故意受贿由此认定。
  
  二审
  
  段晓兴在接到法庭判决后不日即提起了上诉。
  在此案中,段晓兴原聘请北京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建中担任辩护人。张因涉嫌伪证罪的一起案件于2002年5月初被拘留。随后,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田文昌接手此案。张建中及田文昌均系刑事辩护方面的知名律师。
  京都律师事务所曾于6月23日邀请刑事诉讼法及刑法学界的部分在京专家,对段晓兴案进行了专案论证。据悉,在审阅了全部案件卷宗复印件后,包括中国诉讼法学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中国诉讼法学会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中国诉讼法研究会副会长崔敏等在内的与会刑事诉法专家对该案提出了两点异议。其一,认为“被告人收受5万元人民币构成受贿罪的证据明显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其二,指出一审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问题。开庭审理时关键证人(蔡燕军和王为荣)未能应被告要求出庭作证,“限制了被告人当庭质证的法定诉讼权利,不利于查明案情。就一审法院现有的判决结果来看,已经影响了公正审判”。
  专家的看法固然可以为辩护律师提供一些思路,但现在还没有先例表明,类似分析能够对最终判决产生关键性影响。
  《财经》曾试图向北京市司法部门了解此案的进一步情况,但除获知此案开庭时间尚未确定外,没有得到更多回答。
  根据1996年公布的《刑法》修正案第196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在特殊情况下,“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是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段晓兴案于6月3日被受理,本月将是此案二审审结的最后期限。
  此外,华夏银行目前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上市准备,市场预计最早可在10月上市。该行消息人士称,段晓兴事实上早在2001年6月三年届满后就不再担任华夏银行行长。其继任者为原交通银行副行长吴建,于去年8月7日正式到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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