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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上市公司信息质量披露的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张彩玲

  摘 要:文章从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着手,对影响我国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质量的各种因素进行了分析,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治理对策。
  关键词:虚假信息 监管 注册会计师 民事赔偿制度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8-070-02
  
  一、我国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的原因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现状之所以如此严峻,与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缺陷、政府功能失灵以及监管部门监管乏力等有关。外部监管环境的失效在一定程度上为虚假信息的存在和发展创造了客观条件,为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制造和发布虚假信息提供了“温床”。
  1.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当局的法律责任。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当局的法律责任规定:行政责任方面,《证券法》、《公司法》所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以行政责任为主,《条例》则全是行政责任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是罚款和警告,其中关于罚款的幅度,《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有所不同: 《公司法》第203条:“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法》,第193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刑事责任方面,《刑法》第160条、161条有关于信息披露犯罪的规定,主要根据涉案数额、危害后果和犯罪情节,认定是否犯罪。处罚方式主要是判刑和并处罚金,并且将信息披露犯罪区分为发行过程中和上市以后两种,其中发行中造假的责任较大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和非法集资金额1%~5%的罚金,对于上市以后的造假,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和2~20万元的罚金。相比之下,有关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很少。尽管在《证券法》的第63条和第202条以及《条例》中都规定“违反本规定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而在证券市场建立之前就己存在的《民法通则》不可能对证券违法行为做出规定),这些规定都流于笼统,对违法行为如何认定、怎样追究责任人的民事责任、责任者的责任如何划分等问题,几乎没有涉及,或过于原则化或抽象,给司法实践造了较大的不确定性,导致执法环节薄弱,无法通过针对会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民事诉讼来有效制约违法者。此外,尽管我国《会计法》几经修改,最终还是没有涉及民事责任的内容。
  2.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方面,中介机构的行政责任在《注册会计师法》、《条例》和《证券法》中都有相关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没收非法所得、罚款、警告、责令改正和吊销资格证书等。其中罚款的数额为违法所得的1倍以上5倍以下。刑事责任方面,主要体现在《刑法》第229条的规定之中,即中介机构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如果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是因为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样,有关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很少,仅在《条例》和《证券法》的部分条文中有一些原则性规定,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至于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条件和责任适用等基本方面,则没有任何具体规定。对于中介机构而言,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基本合理。中介机构所受的行政罚款是其非法所得的1倍到5倍,而上市公司遭受的罚款可能只是非法所得的十分之一,甚至百分之一,也就是说,中介机构的行政罚款数额比上市公司的还要高;同时,刑事责任的处罚也比对上市公司管理当局的处罚要严重,判刑最高可以达10年,而上市公司管理当局的判刑最高只是5年。相对于中介机构的违法所得,与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当局相比,这样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已具有一定的威慑力。但是,对民事责任没有具体的规定,因而也无法通过民事诉讼制约其违法行为。由上述分析不难看出,我国目前会计信息披露管制的法律责任体系之中,是行政责任为主,对民事责任的规定最为薄弱,即重在惩罚,而不是对投资者的赔偿。对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当局而言,这种法律责任体系显然很难起到有效地惩罚和威慑作用。例如,《证券法》规定的对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当局的行政罚款的幅度为30~60万元。最近,证监会对会计信息披露严重违法者银广厦的处罚也只是60万元,而这已经是最高限额。这些罚款与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当局所获取的非法利益相比,微不足道。
  3.政府监管失灵。政府的身份并非超然独立,如果我们把上市公司看成独立的利益主体的话,政府也是具有特殊利益的主体,并且其内部还进一步分化成众多的不同利益集团。在我国特殊的体制背景下,所有这些利益主体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里仅以地方政府和证监会这两个政府部门为切入点探讨政府在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中负有的直接或间接责任。
  对地方政府来说,本地区经济发展程度是每一级政府高度关注的,在由中央政府统一确定上市额度的前提条件下,努力争取让本地更多的公司上市,是当地政府或中央部委“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政府致力于发展经济,表面上与虚假财务信息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将一个亏损企业推向资本市场,或增发股票,不仅为困难企业筹集巨额资金,暂时缓解危机,也增加了当地经济的“活力指数”。上市公司的数量曾一度成为各地方政府经济发展程度的一个特征值。一项研究表明,从1998年起各地方政府争相给当地上市公司种种政策上的优惠已成为我国资本市场中十分普遍的现象,其动机无非是满足经济动机(即地方经济的繁荣)与政治动机(即地方政府的政绩)。研究结果表明地方政府实质上参与了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地方政府的财政支持对上市公司业绩提升和配股资格的取得起了很大作用,同时也影射出地方政府对于披露虚假信息的动机和愿望。
  4.证监会监管失灵。中国证监会在股票上市过程中及上市后都扮演着一个全能的角色,既负责新上市公司的资格审查,也负责日常管理,还要负责配股资格审查、处罚等监管工作。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披露的财务信息质量,是存在矛盾心理的。作为中国资本市场的“监护人”,当然不希望企业借助虚假财务信息上市。另一方面,中国证监会又是政府职能部门,它理应贯彻中央政府的主要方针、政策。“为利用股票市场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各地、各部门在选择企业时,要优先推选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的国家确定的1000家重点国有企业、120家企业集团以及100家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特别要优先鼓励和支持优势国有企业通过发行股票收购兼并有发展前景但目前还亏损的企业,实现资产优化组合,增强企业实力。”鉴于我国国有大中型企业1998年以前总体效益低下的事实,中国证监会在履行政府职能、扶持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角色中,如果没有必要的约束和限制机制,它完全可以不关注财务信息是否造假,其主要精力将集中在:如何更好地、更出色地履行中央政府宏观政策的部署。而中国资本市场上所流行的“包装上市”、“捆绑上市”等术语,也反映出中国证监会的审查并没有很好地起到过滤虚假信息的作用。在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披露过程中,由于证监会功能定位偏误,导致其扮演多面角色,既当“裁判”又“踢球”,自身(责任)利益考虑是其行为最根本的依据。这也是政府监管失灵的又一体现,这种政府失灵与我国资本市场充斥着虚假财务信息的现象构成了因果关系,从而进一步证明了仅有政府监管不但修补不了信息披露制度失灵,甚至会导致其加剧。

  二、解决虚假会计信息披露的对策
  1.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内外部的一种契约或制度安排。公司治理结构包括内部治理结构和外部治理结构两部分。内部治理结构是指由股东、董事会和经理人员三方面组成的管理与控制体系。由于公司所有者和经营者是委托代理关系,经营者不可避免的存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通过权力分配、权力制衡和信息披露等机制,迫使管理层释放信息,均衡信息分布,以缓解逆向选择问题。通过合理设计激励机制,最大限度地激发管理层的积极性,以缓解道德风险问题。加强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建设,建立内部约束机制,可以有效地防止经营者通过披露虚假信息来损害投资者利益,以及公司大股东利用信息的垄断优势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虽然公司治理结构不属于会计信息的范畴,但健全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为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客观性和及时性提供了保障。加快推进上市公司的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当前必须建立健全股东或所有者的产权监督机制与激励机制,大力强化公司管理当局对全体股东、董事会所应承担的责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重要任务之一是要约束大股东的行为,解决国有股、法人股的流通问题,对于关系到国计民生、国家需要控股的一些领域的上市公司,为其国有股找到人格化的、理性的管理者,由直接向中央政府负责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担当,以杜绝多头管理而导致管理的弱化。对于国家需要退出的一些竞争性领域的上市公司,应创造条件促使国有股上市流通,形成多元化投资主体,积极引入战略投资者,造就信息市场的需求主体。建立股东代表涉讼制度,完善中小投资者的累积投票权和委托投票权制度,形成对大股东的约束,以切实保障中小投资者公平获取信息资源的权利,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鼓励上市公司有效利用资本市场的优化配置功能,并创造条件,使机构投资者、上市公司职工在完善公司治理方面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政府退出市场的步伐,促使上市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董事会对经理层的约束和激励机制。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不仅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会计信息披露规范化的一个重要前提。要明确股东会、监事、监事会和经理人员的职责,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为解决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构建有效的约束与激励机制,可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公司治理结构硬约束和经理人股票期权软约束相结合。在企业内部建立对经营者的基于其经营成果的激励机制如认股权,使经营者的目标函数与所有者趋于一致。应当从法规上允许和鼓励上市公司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股权激励政策,如员工持股、经营者持股、期股、股票期权等,同时允许管理层在实现经营目标后可增加其持有的股份。此外,应进一步修改《公司法》、《证券法》中有关影响股权激励的条款,完善有关税收政策,给予实行股权激励制度必要的税收减免优惠等,为上市公司建立股权激励机制创造条件。对于上市公司设立员工认股权的问题,可以考虑先在非垄断性行业、竞争性行业和高新技术行业的上市公司中试行。要建立完善的经理人市场,使有效的声誉机制和代理权竞争机制发挥强大的威慑作用。
  2.完善独立董事机制。(1)规范独立董事的选聘机制,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保证“独立性”关键在于独立董事的选聘机制。目前在我国构建由中小股东选聘独立董事的机制还有困难,但作为一种过渡,应当适当限制大股东及执行董事所代表的股东的独立董事。(2)独立董事的人选问题。应选择那些经济上无后顾之忧、人格上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专业上具有胜任能力的人担任董事,且应建立独立董事档案管理制度。(3)规范独立董事的权利与责任。赋予独立董事独立的权责有利于提高其独立性。从法律层面上,需要对《公司法》等相关法规进行修改,明确独立董事的权利与责任,协调独立董事与监管的权利与责任,协调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关系,使独立董事在运作过程中有法可依。(4)建立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独立董事激励机制必须考虑“独立董事声誉机制”是一种自律的道德约束,一旦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中表现出应有的独立和客观,无形当中保护和提升了他们的声誉,并拓展了他们的未来市场。
  3.健全和完善监事会制度。健全和完善监事会制度,扩充监事会的权力,发挥监事会应有的独立监察功能,对企业经营和财务进行监督检查,降低财务及经营风险,从而健全财务监督约束机制,监事会与审计委员会之间是财务监督不同层次上的互补关系,关键是要明确各自的职权范围和侧重点,合理分配公司监督权力资源。内部审计作为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一部分,在保证公司的内部控制系统的有效运行,强化公司股东对经营管理者的约束,保证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财务报告的真实可信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赋予内部审计部门在企业中相对独立的地位,建立内部审计向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或独立监事)负责并报告的制度,使审计委员会与内部审计师之间能够进行独立的交流及信息沟通,以保证内部审计部门在企业中的相对独立的地位,上市公司必须由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效率、效果与财务可靠性进行的监督,是公司内部的一种过程监督,包括事前、事中与事后三个时间段的监督。将其引入中国上市公司,对于提高公司治理效率及解决目前普遍存在的财务信息失真问题有着重要的意义。
  4.加快注册会计师法制建设。(1)改变注册会计师聘任制度。暂时终止由上市公司自行聘任注册会计师的做法,改由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所需资金可以通过设立特种基金的方式予以解决。(2)实行上市公司审计轮换制。每隔三年强制性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以免注册会计师与上市公司过于亲密而丧失独立性。(3)建立注册会计师民事赔偿机制。注册会计师因串通舞弊或重大过失而不能发现上市公司重大会计造假,致使投资者和债权人蒙受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违规注册会计师的处罚,应由目前的行政处罚为主,逐步过渡到行政处罚与经济处罚并重。充分利用经济杠杆迫使注册会计师强化风险意识,提高执业水平。(4)推行有限责任合伙制。要求所有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限期改组为有限责任合伙制,加大注册会计师的过失成本。(5)进一步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业务服务范围,防止项目之间利益冲突对审计独立性构成严重影响和损害。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上市公司同时提供编制会计报表和审计服务;不得担任审计客户的董事、独立董事经理或其他管理职务;不得从审计客户中谋取除审计收费以外的其他经济利益。收受客户礼金、持有客户股票或对客户有投资利益等都属于禁止行为。
  5.提高注册会计师人员素质和事务所执业胜任能力。(1)加强后续教育,提高在职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首先,加强审计方法的研究和审计人员的培训。应有计划地组织乃至强制性要求各事务所参加不定期或定期在职会计师人员培训和后续教育,不断引进和组织学习国外先进的审计理论与技术方法,以提高在职人员适应审计环境、对象及目标变化的能力。其次,制定和完善一套对在职从业人员业务能力的考核机制。对业务能力不能胜任执业者责令自费培训或停止其继续执业。(2)建立科学合理的事务所内部管理结构,并促进经验交流,进一步提高事务所的专业胜任能力。(3)加强诚信教育,强化职业道德观念,积极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只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对违规者进行惩处,树立和弘扬新风正气,用典型的力量,道德的力量,法律的力量,规范人的行为,才能彻底根除虚假信息,保证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有效。
  三、结论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在全世界范围内都是人们关注的问题,学术界、会计实务界以及政府的监管部门从各个角度对之进行了探讨和研究,以寻求有效先进的治理之道。应该说,我国在规范上市公司提高会计信息披露质量方面做出了巨大的努力,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现实中存在的问题也不少,集中体现在会计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充分、不及时。本文从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着手,对造成我国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质量不高的各种因素进行了分析,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治理对策。在我国目前情况下,应建立一个以“会计监管委员会”监管为主、以财政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监管为辅的新的监管模式。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治理也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制度再好,也会有缺陷,因为情况总是会变化的,总会有新事物产生,不能企图一次性地解决所有问题,只能当成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来对待。可以肯定的是,新的问题还会产生,随着多方的共同努力,我国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会越来越规范,质量会越来越高,这将是不争的事实。
  (作者单位:临商银行宁波北仑支行 浙江宁波 315800)
  (责编:廉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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