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FIDIC合同条件的工程索赔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沈 巍
摘 要:文章阐述了FIDIC合同条件下承包商施工索赔的内涵、索赔的分类和相关条款,根据典型的工程实例,结合FIDIC合同条款,进行施工索赔因素分析和处理。通过理论与实证研究相结合,探讨了总承包项目工期和费用索赔的依据和索赔方法,为国际工程承包企业提高索赔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提供借鉴。
关键词:FIDIC合同条件 施工索赔 索赔因素 工程变更 后继法规
中图分类号:F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0)12-029-02
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今天,诸多国内建筑企业走出国门,参与国际工程建设市场的竞争,同时中国境内的国外资本投资项目、世行和亚行贷款项目也越来越多,在此类国际竞争性招标的项目中,通常采用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所编制的合同条款。
由于工程建设期特别是施工阶段存在许多事先难以确定的因素,都可导致合同双方权益的变化,因此,在FIDIC合同条件下如何进行工程索赔,已成为承包企业避免损失、保障收益的重要课题。
1.索赔的内涵。索赔是指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地履行施工合同所设定的义务而遭受损失时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
索赔的英文单词“claim”具有主张自身权益的意思,恰恰说明它是一种正当的权利要求,是在正确履行合同的基础上,对于非自身的责任而造成的工程工期延长或成本增加,而争取得到的合理偿付。既不是无理的争利,更没有惩罚的意味。
2.FIDIC合同条件下施工索赔的分类和相关索赔条款。在FIDIC合同条件下,索赔的分类方法有很多种,通常情况下,按施工索赔的目的可分为工期索赔和经济索赔。
(1)工期索赔。即承包商向业主要求延长施工时间,使原定的工程竣工日期顺延一段合理的时间。这样,承包商可以避免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费。FIDIC合同条件中,误期损害赔偿费是用以补偿业主由于工程项目较晚投入运行而受的经济损失,按日计算赔偿金,可以累计达到合同额的10%。
目前最新的1999年版FIDIC施工合同条件的通用条款第8.4款,关于“竣工时间的延长”(Extention of Time for Completion)中明确了可以顺延工期的5种情况,给承包商赋予了工期索赔权。①发生合同变更或某项工作量有显著变化;②本合同条件中提到的赋予承包商工期索赔权的原因(可参见表1);③异常不利的气候条件;④由于流行病或政府行为导致的无法预见的人员或物品的短缺;⑤由业主、业主人员或在现场的业主的其他承包商造成或引起的任何延误、妨碍或阻碍。
(2)经济索赔,或称费用索赔。即承包商向业主要求补偿不应该由承包商自己承担的经济损失或额外开支,也就是取得合理的经济补偿。
此类索赔的前提是,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施工费用超过了投标报价书中该项工作所预算的费用,而超支的责任不在承包商方面,也不属于承包商的风险范围。具体地说,可索赔的施工费用超支主要来自两种情况:一是施工受到干扰,导致工作效率降低;二是业主指令工程变更或产生额外工程,导致工程成本增加。
以《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为例,将承包商可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的事项和依据的索赔条款归纳为表1。其中T(EOT),表示承包商有权获得工期延长;C(Cost),表示承包商有权获得在施工现场内外正在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全部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合理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任何利润补贴;P(Profit),表示承包商有权获得利润补贴。
3.FIDIC合同条件下施工索赔因素分析和处理方法的实证研究。对于工程建设项目,特别是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的总承包项目,建设周期长、综合性强、变化性大,可导致合同基础条件发生变化的国际国内的经济、政治等各种风险因素众多,使得任何合同都不可能对所有问题作出预见并覆盖执行中的所有变化,因此施工过程中的各种内外部环境和条件的变化,致使承包商遭受工期或费用损失时,承包商就应根据FIDIC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提出施工索赔。
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位于河南洛阳市和济源市之间黄河中游最后一段峡谷的出口处,控制流域面积69.4万平方公里,占黄河流域面积的很大一部分,处在控制黄河水沙的关键位置。工程总投资347.46亿元,采用世行贷款,实行国际竞争性招标采购。施工过程中,由于大规模的地下工程和复杂的地质条件,引起大量的工程变更,也由此加大了施工难度,使承包商为了保障工期和质量付出了更多的努力,为此提出了比较多的索赔。以此国家重点工程为例,进行FIDIC合同条件下施工索赔因素分析和处理方法的研究,对于涉外总承包项目的施工索赔具有很强的现实指导意义。
(1)因不利的自然条件或外界障碍引起的索赔分析及处理。如表1所示,根据FIDIC合同条件12.2款的有关规定,在施工过程中,如果“遇到了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提交投标书日期前不可能预见到的除现场气候条件以外不利的自然条件或障碍”,那么承包商有权得到由此引起的额外费用,因此承包商可以提出索赔从而得到合理的补偿。
小浪底工程所出现的不利的自然条件或外界障碍索赔主要集中在地质条件变化方面。这也反映出小浪底工程在工程规模和技术难度方面的巨大挑战。由于工程所处地理位置的复杂和地质条件的多变,加上小浪底具有世界罕见的地下洞室群,虽然设计单位在工程前期经过长时间的广泛勘探和详细研究,但在地下结构的开挖过程中仍然不可避免地遇到了地质条件的变化。
在该索赔事件的处理上,小浪底工程首先将同一种工作的实施过程区分为事实存在的两个施工区域:一个是受到索赔事件影响的施工区域,另一个是未受影响的正常施工区域。然后对未受影响的正常施工区域的进尺率和完成工程量,以及完成该工程量投入的资源进行详细核算。同时对索赔事件影响的施工区域,从索赔事件的发生、发展直至结束及其造成的影响,特别是同期资源的消耗量、生产率的降低和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核算并记录。最后把合同实施过程中受影响区域的实际完成工程量和持续时间与同一性质的工作的正常施工区域进行比较,其差异即是索赔计算的依据。在此基础上工期和费用的索赔数额由承包商与业主和工程师协商确定。小浪底工程对不利的自然条件或外界障碍的索赔处理方式,给其它工程此类问题的处理提供了借鉴。
(2)由工程变更引起的索赔因素分析及处理。水利工程施工中,经常会出现一些预想不到的事情,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师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往往会指令增减工作内容、改变施工材料等,导致工程变更。
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进口、导流洞、出口由于岩石被揭露后,断层带比原预计的范围大很多,使导流洞出现了多次塌方,工程师为了保证施工的安全和避免更大的塌方,口头指令承包商进行挂网并喷混凝土处理,并于7日内进行了书面确认。由于施工的基础高程已经降低了近10米,处理塌方必须用平台车,增加了施工工作量,合同中原有的工程量清单单价已不适用。且塌方施工量非常小,工程师决定不对如此小的项目进行费率计算,而是按合同52.4款的计日工给予变更补偿。按计日工记录,根据合同相应的单价,对人工、材料计取了相应的管理费。
(3)由于赶工引起的索赔因素分析及处理。由于小浪底工程导流洞岩石断层所引起的塌方,另外还因为国际承包商第一次承包中国工程,缺乏对中国劳务的管理经验和自身的施工设备不足,致使导流洞的施工较原计划拖延11个月,业主为保证实现按期截流的目标,指令承包商加快施工。对于加速施工的增加费用上,承包商与业主的预算有巨大的差距而未能达成协议,承包商因此提出赶工索赔。
本工程对此索赔的处理上,根据赶工的分类,分别计算措施费和赶工费用。措施费中以模板为例,赶工浇筑混凝土需要更多的模板用量,这些额外的模板减少了模板重复使用的次数。增加模板不仅会使制造模板的材料与人工费用增加,而且由于没有实现预计的周转使用次数也会造成模板费用的增加。在每次使用费用增加的同时,单位产量的利润也下降。在施工中要记录核算模板用量和费用的增加,计入赶工措施费。
赶工需要施工管理人员在多班工作中延长工作时间,从而导致现场管理费用增加。无论是增加夜间施工管理人员,还是延长白班施工管理人员的工作时间,都将由于额外的夜间工作而增加费用。在施工中计取增加的现场管理费作为赶工费用的组成。
(4)对后继法规变化导致的索赔的分析和处理。根据FIDIC合同条件70.2款的规定,如果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的28天以后,在工程所在国,由于法律、法规发生了变化,使承包商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发生了费用的增减,则此项费用的增减经工程师核定后,应对承包商予以补偿或扣除。
小浪底工程三个标的投标截止日期为1993年8月31日,按FIDIC合同条款规定,从1993年8月3日及以后开始正式实施的新的法规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业主都应予以补偿。所以,从1994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和1995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劳动法,都被小浪底工程三个国际标承包商以后继法规变更引起额外费用增加为理由提出索赔。
对于该项索赔的处理,根据合同的规定,承包商所施工的项目既不属于销售货物的范围,也不属于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范围,在这两方面承包商都不是增值税的纳税人,也未缴增值税,因此不予索赔。承包商所列索赔项目中的医疗费、分包商、运费、设备租赁、其它财务费、保险费、个人日常生活用品等项费用,在现行税制下不属于增值税索赔的处理范围,在计算中应予以扣除。
对于指定材料,业主依照合同已进行价差调整的,不存在增加税负问题。而对于承包商购买的设备和材料,应按新旧增值税的计算办法分别计算,计取税负差额作为索赔费用。
FIDIC合同条件下的工程索赔是一个科学的系统工程,小浪底工程的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同时,建筑企业的工程管理人员也应拓宽专业知识面,透彻掌握FIDIC合同条款的内涵及运用,建立严格可行的索赔管理机制,及时进行索赔机会的识别和证据的收集,从而不断提升我国建筑企业的国际工程管理水平和竞争力。
参考文献:
1.尼尔G.巴尼著,张水波,王佳伟等译. FIDIC系列工程合同范本――编制原理与应用指南.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8
2.刘云,李慧云.浅议FIDIC合同条件下承包商的工程索赔.山西建筑,2009(3)
3.饶武,李斌汉.论FIDIC合同条件下承包商施工索赔的方法.华东交通大学学报,2003,8
4.丰醒明.在FIDIC合同下进行施工索赔的关键环节及注意事项.中国港湾建设,2008(8)
(作者简介:沈巍,武汉工程大学环境与城市建设学院工程管理教研室主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首批注册造价工程师,湖北省建设厅建设工程招标评标专家评委,省级政府采购专家评委;研究方向:投资与造价管理,工程项目管理,招投标与合同管理 湖北武汉 430073)
(责编:若佳)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3/view-73291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