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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院校内部基建审计人员舞弊风险防范探讨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蒋荣法

  摘 要:当前高职院校内部基建审计工作较薄弱,有的学校出现内审人员因受贿而有损学校利益的舞弊行为。文章从高职院校内部基建审计人员舞弊风险的具体表现及其产生的原因分析入手,提出高职院校内部基建审计人员舞弊风险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高职院校 内部基建审计人员 舞弊风险 防范措施
  中图分类号:G7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0)12-129-01
  
  当前高职院校内部审计力量较薄弱,不少学校还未单独设立审计机构,而只与纪检部门合署办公,只配一名审计人员或兼职审计人员。有的学校甚至把内部审计职能挂靠财务部门,由财务人员兼任内部审计工作,只有部分学校设立了独立的审计机构,配备了三人以上的审计人员。而高职院校的内审人员,多是原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对基建审计并不熟悉,有的学校暂时外聘了有基建审计工作经验的人员,或新招聘了有关基建审计专业背景的基建审计人员。内审力量的薄弱,相对地赋予了基建内审人员更大的自主处置权,从而为高职院校内部基建审计人员产生舞弊行为埋下了隐患。在当前的反腐斗争中,就有学校内部基建审计人员因受贿而受法律制裁的案件发生。
  一、高职院校内部基建审计人员舞弊风险及其表现
  审计风险是指审计人员因作出错误审计结论和表达错误审计意见,从而导致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承担法律责任和相应经济损失的可能性。审计风险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审计人员非故意所为而产生的审计风险。这类审计风险具有客观性。就拿审计方法来说,审计通常采用抽样审计方法,样本的特征与总体的特征总会有一定的差别,这种差别会导致判断上的误差;即使是详细审计,由于经济业务的繁杂,管理人员的素质等原因,也存在审计结论不一定完全符合被审计事项实际情况的可能。另一类是审计人员因某种利益故意所为而产生的审计风险。这类审计风险就是审计人员的舞弊风险。审计舞弊风险具有主观性,是审计人员主观上为了获取某种利益而故意不为放任差错或故意而为造成差错而作出错误审计意见导致相关方经济损失的可能性。这是审计人员缺失职业道德、甚至违纪违法的不良行为,既要从法纪上制裁威慑,也要从机制上加强防堵。
  高职院校内部基建审计人员担负着学校基建项目竣工决算的初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联系本单位基建管理部门、施工方和中介审计机构并组织相关方商讨或咨询解答审计过程中的一些问题,最终确认审计结果等业务工作。在基建项目审计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内审人员舞弊风险具体有以下几种:一是对施工方的舞弊行为故意不为。内审人员因接受了施工单位的好处,对施工单位舞弊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听之任之,不予制止和披露。二是在基建审计过程中,对中介机构提出的需要建设方解释的疑问,内审人员有意施加影响,向有利于施工方利益的方向作出解释或出具书面意见,从而造成建设方学校利益的损害。三是与外部审计合谋,与施工方联合侵害学校利益。学校所委托的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即外部审计,所收取的审计费用是依据基建项目竣工决算的审减额提取一定的比例。审减金额的大小,直接关系到学校、施工方以及外部审计机构的利益。外部审计减少审减金额,学校会受到损失,相应地施工单位会增加收入。如果外部审计所减少的审计收费由施工方在其增加的收入中按高于所减少的审计收费来弥补,这样外部审计参与合谋的风险就可能发生。
  二、内部基建审计人员舞弊风险产生的原因
  1.利益的诱惑。近些年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得到迅速发展,大多由原中专合并升级而来的高职院校或扩大规模,或异地新建,基本建设方兴未艾。基建项目工程复杂,金额巨大,动辄几百万、几千万元。基建审计的审减率高低直接影响到施工单位的利益,有的施工单位会千方百计的对相关人员包括基建内审人员发动利益攻势。对内审人员来说,客观上存在着明显的利益诱惑,这是内部基建审计人员舞弊风险产生的重要原因。
  2.职业道德的缺失。当前高职院校内部审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特别是内部基建审计人员,接受过系统的严格的基建审计专业培训的不多,审计的职业自律和应有的职业谨慎观念不强,有的内部基建审计人员对自已的要求不严格,对舞弊行为的后果认识不清,在外界利益的诱惑下,丧失了作为一名审计人员起码的职业道德,从而产生舞弊道德风险。
  3.制约机制的缺乏。内部基建审计人员承担着对学校基建项目相关财务活动的审计监督。高职院校基建内审力量较薄弱,往往只有一名内部基建审计人员,而其他财务审计人员对基建审计工作并不熟悉,因此缺乏分工协作上自然的相互牵制。有的学校内部审计制度不健全,审计程序不规范,业务操作上基建内审人员的随意性较大,缺乏制度程序上的约束。另外内部审计本身作为监督者,缺乏其他部门人员的再监督。
  三、内部基建审计人员舞弊风险防范措施
  1.从职业道德上教育、约束基建内审人员。首先,高职院校在对内部基建审计人员的配备上要有政治上的要求,除有业务专长外,还应是中共党员,这从政治上保证了基建审计人员的较高的思想觉悟和对职业道德自我约束的极大可能性。其次,对内审人员要不定期的进行诚信和道德风险教育,常敲耳边鼓,形成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的文化氛围。再者,要求内部基建审计人员作出书面承诺,严格审计程序,执行审计纪律,并明确违反承诺的处罚规定。这从自我承诺上产生职业道德自我约束的自觉性。
  2.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严格审计程序,从制度程序上防范舞弊风险。高职院校大多内审机构不健全,内审力量较薄弱,审计相关制度也不太完善,内审人员的相关审计行为缺少制度程序上的制约,这样会助长部分审计人员的随意行为,甚至受施工单位的利益诱惑而发生舞弊行为。因此,健全学校内部审计制度,严格审计程序,从制度程序上防范审计舞弊风险,就显得很重要。制度可以规范审计工作、约束审计相关行为,可从程序上实行与相关部门的相互牵制,这有利于消除内审人员的舞弊念头,压缩内审人员的舞弊操作空间,直至杜绝内审人员的舞弊行为。
  3.建立复审机制。高职院校的基建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基本上都委托给社会中介机构,并多由一名基建内审人员负责委托送审、协调联系等工作。目前高职院校基本都没有建立复审机制,如果社会中介机构或内审人员与施工单位有勾结舞弊行为,也往往不易发现。因此需要对已经完成的基建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报告进行抽查复审。建立抽查复审机制,有利于消除审计报告再无人监督的状况,有利于发现原审人员舞弊行为,从而震慑社会中介机构及校内审计人员,防堵其舞弊的念头。
  复审机制可由抽查复审的时间、复审项目的提供与抽选部门、方法、送去复审的材料、复审单位的确定、复审结果的运用处理等内容构成。由学校内审部门提供近1~2年内已经完成的审计项目,交由校纪检部门抽选1~2个项目,把项目所有材料由内审部门再委托给其他社会中介审计机构进行复审。这个复审不是推倒重来,而是在原审计结果的基础上再进行复核。复审中如发现原审的社会中介机构或内审人员、施工方有舞弊行为,则既要坚决追回由此给学校造成的损失,又要追究社会中介机构和内部基建审计人员的责任。若复审后虽未发现有舞弊行为,但原审的误差率在合同规定的允许范围外,则也要追究原审机构的经济责任,并考虑今后是否继续合作问题。
  
  参考文献:
  1.查道林,代莎.基于博奕模型分析高校基建审计合谋风险.财会月刊,2010(4)
  2.胡锦文,秦敏.我国独立审计市场下的反舞弊机制的构建―基于经济学角度分析.商业经济,2010(2)
  3.任亮,杨俭.独立审计舞弊的博奕分析及对策研究.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学报
  (作者单位:金华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金华 321000)(责编:吕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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