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新保险法:投保人的庇护神?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翁 晟

  2009年2月28日,中国保险法迎来了重大修正,新法经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后,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在新的保险法里,针对投保人的保护有了更为明确的措施。
  根据目前施行的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旧法:保险人权力大
  
  在旧法里,保险人权力非常大,不管合同签订1年还是20年,保险人都可调查投保人当初签订合同是否如实告知。如果不是,可随时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作用,最多也仅能返还保费,保险人有法律上的无限追索权。
  目前各类保险,特别是长期的以身体为标的保险,投保单基本上都采用标准格式的投保单,其中都有被保险人的健康告知声明,少有3-4条,多有10多条,都是非常详细的风险告知。以某保险公司的养老保险为例,需告知以下内容,是否曾或正患有下列系统的疾病或症状:(a)心血管系统疾病,(b)呼吸系统疾病,(c)消化系统疾病,(d)内分泌系统疾病,(e)泌尿生殖系统疾病,(f)血液或结缔组织疾病,(g)神经系统疾病或精神异常,(h)任何骨骼、肌肉或关节疾病,(i)任何癌症或肿瘤,(j)眼耳鼻喉口腔疾病,(k)艾滋病或任何与艾滋病有关的疾病或性病?而后面的答案仅为勾选是或者否,如果回答是,要列出详细说明,包括原因、日期、就诊医院和治疗结果等。
  以上此类型条款,几乎把一个人能生的疾病都包含了。按照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必须如实告知,然而实际上根本不可能做到,又有多少人记得自己生过多少病,在哪些医院看的呢?就算有,投保单上也根本没有那么多地方可以说明。这种对是与否的简单判断,最容易发生的就是投保人简单勾选而并没有如实告知。此仅为最简单的养老年金保险,对于专门保障健康的重大疾病保险,则条款更为复杂。又有谁能明确说出自己的家族病史和自己的先天性疾病?当初的不如实告知又会引起保险公司拒赔的可怕后果。
  
  调整:向投保人倾斜
  
  新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但需要注意的是,新法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即使存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保险人也不得解除合同。 从上述条款可以看出,新法为投保人提供了双重保护。一是短期保护,保险人要解除合同,必须在知道解除事由起30日内。二是长期保护,即不可抗辩条款,将保险人的解除合同权从长期改成了两年,两年内不行使则自动消灭。
  
  新法调整的意义
  
  有很多投保人购买的是长期保险,例如重疾险等,可能从交费到理赔有20年以上的跨度,而中间的保险业务员可能会换了好几茬。如果投保人当初没有注意到这些告知声明,保险业务员也已经不知所踪,最后导致由于当初没有如实告知而被拒绝赔偿,实在是损失惨重。增加不可抗辩条款,更加能保护此类长期投保人的切身利益,一旦超过两年,保单就是一张有效的保单,可以真正放心持有。
  
  弥补了投保人的专业劣势
  
  保险是个专业性强的行业,保险人实际上具有专业性上的优势。在不可抗辩条款未出台前,很容易造成投保人的劣势和不平等,因为很多投保人看不懂相关的专业术语,很容易被误导。出台不可抗辩条款后,投保人就有了很大意义上的保障,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
  
  有助于提升保险业形象
  
  保险之所以普及率低,主要是老百姓还有保了不赔的心理误区,虽然目前保险公司出于维护公司声誉和市场占有的原因,对于保险理赔的审核比较宽松,一般只有一些故意行为才会拒绝赔偿,相信此条款的推出和落实,会大大提高保险公司的诚信度和理赔率,有助于投保者走出保了不赔的心理误区。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3/view-74149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