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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A股超募祸首?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曾江洪

  新股发行询价体制市场化改革不到位是超募现象形成的罪魁祸首,权利与责任失衡的询价制度使得不合理报价普遍存在
  
  2009年以来实现IPO挂牌的454家公司共募集资金6911亿,其中超募额高达3847.64亿。截至2011年1月10日, 374家公司披露仅使用了1264.44亿的超募资金,67%的超募资金由于缺乏合适的投资项目仍在沉睡,未能发挥作用。
  
  超募危害虚拟、实体经济
  
  对上市公司而言,超募降低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了经营风险。上市公司使用超募资金,一般有两种选择:一是维持原有的投资项目不变,在原有项目上追加投资;二是扩大投资范围,寻求新的投资项目。受公司运营能力、技术水平和项目市场前景等各种因素的制约,追加的投资往往不能获得很好的收益,降低了资金的使用效率。而盲目投资没有经过调研、论证的新项目,很容易导致公司经营方向偏离主业,不利于长期稳定发展。
  超募现象的背后,是多数资金流入少数公司,部分公司融资过量,而多数公司却资金匮乏。对证券市场而言,超募导致资金分配不均衡,大量超募资金闲置,无法发挥其应有作用,降低了社会资金的配置效率,不利于经济的长远发展。从公布的数据来看,我国上市公司披露的1264.44亿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可谓五花八门,多数公司将超募资金投入到房地产市场,购买土地和办公楼等,这无疑会危害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由于中小股东在公司的决策中没有发言权,一旦超募资金使用不当,例如将超募资金挪作他用,无疑增加了风险,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长此以往,必定会损害股票市场的长远发展。
  
  新股发行改革缺位成诱因
  
  新股发行询价体制市场化改革不到位是超募现象形成的罪魁祸首。询价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两个阶段,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依据累计询价下定单的情况,确定最后的价格。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90%是散户,该群体对发行价没有发言权,少数代表多数报价,不仅使定价很难代表大部分投资者的真正投资愿望,更为上市公司、承销商和询价机构等利益团体抱团谋利提供便利。承销商为了获取较高的发行费用,必然倾向于高市盈率发行,千方百计为拟上市公司进行过度包装;而对上市公司来说,超募可以降低筹资成本,追求低成本筹资是理性筹资人的必然选择,这与承销商的超募倾向不谋而合。加之监管的薄弱,伴随着利益团体的各得其所,超募也成为必然。
  在高溢价的利益团体中,上市公司、保荐机构、承销商等各机构各得其所,只要是超募,各利益主体就能获得超额收益。如果相关部门不加以有效管制,超募现象将愈演愈烈,最终会严重阻碍我国资本市场乃至整个宏观经济的健康发展。
  同时,股票发行的准核制度,很大程度上造成了上市公司的稀缺性,证监会虽然推行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但发行审核权依然在握。
  此外,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25%;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时,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份的10%。对于部分拟投资项目较少,或者短期内没新项目投资的拟上市公司,为了满足此规定,不得不过多发行股票,造成超募。
  
  严堵制度漏洞
  
  相关部门应该对超募现象予以高度重视,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治理。
  优化新股询价体制,引导市场理性定价。提高询价制度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强化询价对象的责任机制,对存在故意虚报或价格操作行为的,一经发现立即进行严厉处罚;适当提高网下发行比例,发挥大型机构投资者的价格发现功能;优化询价对象的结构,提高机构投资者的市场比例,扩大询价机构范围,使得价格信息的范围更广泛,能更好地代表投资者的投资意向。
  适时引入存量发行制度。存量发行即公司IPO时,公司老股东对外出售一部分股份;或是公司上市后,公司老股东通过一定方式减持股份。我国目前采用的是增量发行方式,即新增一部分股份卖给投资者,发行规模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加上最低发行比例限制,是造成超募的重要原因。为此,可借鉴海外资本市场的操作方式,引入存量发行制度,可避免发行过多新股造成募集资金过多。对股票进行存量发行,可参照询价后的结果,反推发行数额,从而对募集资金总量进行控制,能有效治理超募现象。
  逐步推进股票发行规模的市场化。限定股票规模而只是推行定价的市场化,并不是真正的市场化,股票发行规模也应该逐步实现市场化。改革股票发行的准核制,改善股票市场的供求状况,将股票发行规模交由市场决定,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改善资本市场的供求情况,使股票定价逐步恢复理性,减少超募的形成。
  加强对保荐机构、承销商的监管。由于利益趋使,保荐机构往往过度粉饰上市公司,制造假象,要对其加强管理,建立信用状况评估机制,强化信用约束。我国可借鉴英国创业板市场实行的保荐人终身制,把对公司的监管交给保荐人,保荐人保荐的公司出现问题,保荐人也会受到相应的处罚,这一制度可以避免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过度包装。承销商为了获得更多的承销费用,也倾向于超募,鉴于此,可降低承销商对超募部分的承销费率,以减少其超募动机。
  引入融资额度管理制度,严格监管超募资金的使用。将公司的超募资金独立存放于监管层指定的专户,形成超募资金存量,视为该公司可用的融资额度。当公司需要进行再融资时,可以申请使用超募资金存量,在可用资金额度用完之前,公司不能进行新一轮融资。同时,加强对上市公司超募资金使用的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强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管理,防止上市公司滥用超募资金。
  (作者系中南大学资本运营与公司治理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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