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遏制内幕交易须先放松管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郄永忠

  众所周知,保护投资者权益是资本市场管理的主要目标。我国证券监管部门作为中国证券市场的管理者,其主要任务是阻止内部人侵害外部投资者的利益。事实上,目前我国已拥有一套严格的证券市场法律框架,《公司法》、《证券法》、证监会的部门规章以及交易所的交易指引等组成的法律体系足以遏制内幕交易、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证券法》对“内部人”概念有明确界定,并且对其从事股票交易做出了明确限制。同时,我国证券市场理论上是一个没有套利交易手段的市场,不容易引发大规模的投机狂潮。另一方面,我国证券监管部门拥有国外同行“无法媲美”的监管权利,如部门规章制定权,个案事前审查权等,但正是这样的特殊性导致了整个证券市场的监管过度,而监管过度又伴随着一系列的不良后果,如管制过度导致资金外流,监管范围伴随着权力欲望的膨胀而盲目扩张等等。
  
  针对整个市场进行“松绑竞争”
  
  目前,全球证券市场监管领域存在两种理念:“松绑竞争”论与“严管竞争”论。“松绑竞争”论者认为,管制增加交易费用、阻吓投资,导致资本外流,因此,在资本市场全球化时代,吸引资本的能力来自于放松管制;而“严管竞争”论者认为,管制保障交易安全,增强投资者信心,推动投资者追求长期利益,因此,在资本市场全球化时代,吸引资本的能力来自于严管竞争。松绑抑或严管的取舍,取决于当时、当地的管制目标是否恰当,管制措施是否恰如其分,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我们认为,中国当前的主要问题显然是管制过度,松绑是矫正管制过度的最为恰当的措施之一。
  
  重视自律性组织的一线监督作用
  
  证券市场如果完全依靠政府监管,该监管机构势必变成一个庞大的怪物,造成国家财政巨大支出、政府工作效率低下等恶果,更何况证券交易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和复杂性,无论多么完备的法规和监控都不可能面面俱到。由此可见,充分发挥自律性组织的一线监督作用是很有必要的,在政府介入市场监管之前,交易所的自我监管机构就成为市场的主要监管组织。我国目前采用的立法式监管体制比较适合:立法式监管体制实际上采用的是双重监管,即证券业的自律监管与政府依据法律法规对证券业自律组织加以监管,必要时可以直接干预,从而保证市场的有效运行。这一高效配合的二维监管系统优化了政府资源,降低了财政支出,提高了工作效率,并可针对市场变化采取即时、灵活、有效的应对措施。
  
   “内部人”交易前的信息披露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机制实质上是一种事后披露制度。相比而言,美国一直采用事前披露机制,即“内部人”必须提前公布其持有股票即将发生的变化。上述两种机制的目的是,一方面阻止“内部人”滥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而获利,另一方面则是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的公平。研究表明:在事后披露制度下,“内部人”通过选择加入随机噪声交易量而防止内幕信息的完全披露,这种隐藏行为使得“内部人”可以不按照真实信息进行交易,即增加了内部交易的发生概率;相反,事前披露制度可帮助理性投资者直接推断出“内部人”拥有的内幕消息。即事后信息披露强于不披露,而事前信息披露制度则可以更为有效地降低“内幕交易”的发生概率。
  鉴于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以及国情因素,市场中的内幕交易行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我们不应该盲目加强监管力度,而应当更加重视管理体制的有效完善。为此,应从松绑竞争、重视自律性监管机构的一线监督作用和采取“内部人”交易前的信息披露三道防线加以规范。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3/view-74768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