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金融体制改革又出新规定新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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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本刊编辑部
新规定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目标和原则、管理体制、管理职则、审批程序等方面,都作了详细规定。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试点正在积极稳妥地推进。
近日财政部公布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目标和原则、管理体制、管理职责、审批程序、日常监管等方面,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办法》规定,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办法》规定,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财政部、主管部门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办法》规定,在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财政部是负责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中央级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办法》在配置环节规定了严格的控制原则和审批程序,体现了与预算管理的紧密结合。《办法》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以及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都作出了严格的规定,确保国有资产管理的安全、规范和有效。《办法》规定,中央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中央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从2008年3月15日起施行。截止2006年底,全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总量5.96万亿元,净资产3.9万亿元。其中,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总量0.93万亿元,净资产0.65万亿元。
积极稳妥地推进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试点。近日,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试点作出进一步安排,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适度扩大试点范围,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申请开展直接投资业务的试点。证监会要求,开展直接投资业务试点的证券公司净资本原则上不低于20亿元,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具有较强的投资银行业务能力,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担任股票、可转债主承销的项目在10个以上,或者主承销金额在150亿元人民币以上。2007年9月,证监会允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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