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完善公司架构与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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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蔡巧萍
《公司法》于2005年10月再次修改,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针对现行法律存在的一些问题,集中对公司治理结构等问题加以修改完善。这里对此作一些介绍。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本次修改公司法的重点之一。新公司法进一步细化了董事会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强化了对董事长权力的制约。同时,新公司法重点做了以下修改和完善:
1.强化监事会作用
新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职责和议事程序,对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也作了规定。主要内容如下:一是充实了监事会的职权,规定监事会有权向股东会提出罢免董事、经理的建议,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等;二是规定监事会(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另外,监事会(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三是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会议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2.明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
一是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二是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遵循诚信原则,真诚地执行职务,谨慎、认真、勤勉地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三是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致使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健全股东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机制
1.完善股东了解公司有关事务的措施和办法
新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也可以要求查阅有限责任公司会计账簿,除非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有不正当目的,公司不得拒绝。如果公司拒绝查阅,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同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置备有关资料,以便股东查阅,并应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2.增加中小股东在特定条件下退出公司的规定
现实中,有些有限责任公司的大股东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长期不向股东分配利润,也不允许中小股东查阅公司财务状况,权益受到损害的中小股东又无法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那样可以通过转让股份退出公司,致使中小股东利益受到严重损害。为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新公司法规定,在三种情形下,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一是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是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是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如果公司与股东不能达成收购协议,股东可以在决议通过后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完善股东会召集程序和议事规则
根据公司运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新公司法对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议事规则作了补充、完善。将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表决权比例由“1/4以上”改为“1/10以上”,另外,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也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临时会议。股份有限公司持有3%以上的股东享有提案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股东会的要求列席股东会并接受股东的质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如果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4.完善有关股东诉讼的规定
新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监事)提起诉讼;监事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股东可以请求董事会(执行董事)提起诉讼;监事会、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拒绝提起诉讼等情况下,股东可以直接提起诉讼。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如果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决议无效。
5.“揭开公司面纱”,防止公司股东滥用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实践中存在一些公司股东滥用有限责任逃废债务、逃避法律义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新公司法总则中对此作了原则性规定,即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其有限责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规范上市公司及其有关人员的法律义务与责任
新公司法在第三章中专设一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作为第五节,主要规定了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1.关于重大资产处置和担保
如果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则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关于独立董事
新公司法仅作原则性规定,不作强制性要求,主要是因为已有监事会的规定,设置双重监督机制,恐怕有损效率。
3.关于董事会秘书
上市公司要设立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等事宜。
4.关于关联交易
一些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实际控制公司的人利用关联交易“掏空”公司,侵害了公司、公司中小股东和银行等债权人的利益。新公司法从以下四个方面对关联交易行为加以规范:一是在附则中给关联关系下了个定义。二是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是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必须回避表决,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适当放松对于上市公司发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转让限制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发起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原公司法规定为三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起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原公司法规定上述情况都不得转让。
(作者供职于全国人大预算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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