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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中短期跨期摊提费用的核算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杨 坤

  【摘 要】 新会计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中不再列示“待摊费用”、“预提费用”报表项目,文章就此对短期跨期摊提费用的账务处理提出建议。
  【关键词】 新会计准则;短期跨期摊提费用;待摊费用;预提费用
  
  短期跨期摊提费用主要包括已支付但不由本期负担的费用和应由本期负担但尚未支付的并且摊提期限不超过一年的费用。我国的会计制度长期以来都是规定将短期跨期摊提费用通过“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进行会计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2006年颁布的新准则由于“待摊费用”、“预提费用”不符合资产、负债的定义,不再列入资产负债表报表项目。同时,“会计科目和主要财务处理”中也没有“待摊费用”、“预提费用”会计科目。这样,新准则对短期跨期摊提费用的会计处理就变得难以把握。本文就此对短期跨期摊提费用的会计处理进行分析。
  
  一、短期跨期摊提费用的会计处理
  
  短期跨期摊提费用具体包括:低值易耗品的摊销,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摊销、预付财产保险费、预付书报杂志费、预付经营租赁固定资产的租金、一次交纳数额较大的印花税等;预提经营租赁固定资产的租金、预提保险费、预提借款利息、预提固定资产修理费等。下面将对它们的会计处理进行逐个分析:
  (一)低值易耗品摊销、出租出借包装物摊销
  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
  采用一次转销法的,在领用低值易耗品时应按其账面价值,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销售费用”、“制造费用”、“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科目;出租包装物时,借记“其他业务成本”,贷记“周转材料――包装物”;出借包装物时,借记“销售费用”,贷记“周转材料――包装物”。
  采用五五摊销法的,领用低值易耗品时应按其账面价值,借记“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在用)”科目,贷记“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在库)”科目;摊销时应按领用的低值易耗品账面价值的一半,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销售费用”、“制造费用”、“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摊销)”科目;出租包装物时借记“周转材料――包装物(出租)”,贷记“周转材料――包装物(在库)”,摊销时,借记“其他业务成本”,贷记“周转材料――包装物(摊销)”;出借包装物时借记“周转材料――包装物(出借)”,贷记“周转材料――包装物(在库)”,摊销时,借记“销售费用”,贷记“周转材料――包装物(摊销)”。
  (二)预付财产保险费、预付报刊杂志费、预付经营租赁固定资产的租金
  预付账款是指企业在购买商品或接受劳务之前按合同或协议向销货方或提供劳务方预付的部分或全部款项。因此,预付财产保险费、预付报刊杂志费、预付经营租赁固定资产租金,可通过“预付账款”账户核算。
  预付财产保险费时,借记“预付账款――预付财产保险费”,贷记“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摊销时,为单位购买的财产保险根据保险对象所在机构或部门分摊计入成本费用,借记“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贷记“预付账款――预付财产保险费”。
  书报杂志费预付时,借记“预付账款――预付书报杂志费”,贷记“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摊销时,按摊销金额,借记“管理费用”,贷记“预付账款――预付书报杂志费”。
  经营租赁固定资产的租金支付时,借记“预付账款――预付经营租赁固定资产租金”,贷记“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摊销时,按摊销金额,借记“制造费用”等,贷记“预付账款――预付经营租赁固定资产的租金”。
  (三)固定资产修理费用
  根据新准则关于固定资产的第六条规定,企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即同时满足:该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两个条件,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四)一次交纳数额较大需分摊的印花税
  新准则中规定计算确定的印花税,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科目,在实际支付印花税时,则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即可,不再涉及“待摊费用”科目。
  (五)预提借款利息
  预提借款利息时,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应付利息――应付短期借款利息”;实际支付利息时,借记“应付利息――应付短期借款利息”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六)预提经营租赁固定资产的租金、预提保险费
  其他应付款是用于核算企业除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应交税费、长期应付款等以外的其他各项应付、暂收的款项。因此,可以将预提的保险费、租金等记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对于当期应付未付的租金和保险费,如需预提,可借记相关成本费用,贷记“其他应付款――应付经营租赁固定资产的租金”、“其他应付款――应付保险费”账户;支付款项时,借记“其他应付款――应付经营租赁固定资产的租金”、“其他应付款――应付保险费”,贷记“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等。
  
  二、短期跨期摊提费用会计处理的制度分析
  
  对于短期跨期摊提费用,可以分别将其计入“预付账款”、“应付利息”、“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这样的会计处理是不违背新准则规定的:
  符合新准则取消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待摊费用”、“预提费用”项目的规定。运用本文关于短期跨期摊提费用的会计处理,不涉及“待摊费用”、“预提费用”科目,因而在资产负债表中就不会出现这两个项目。
  可以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第六条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信息。至少应当单独披露对净利润进行调节的下列项目:(五)待摊费用;(六)预提费用。”依本文对短期跨期摊提费用的会计处理,“待摊费用”、“预提费用”项目可以分析填列,即“待摊费用”项目可以依据“预付账款――预付财产保险费”、“预付账款――预付书报杂志费”、“预付账款――预付经营租赁固定资产的租金”的借方减去贷方的差额填列。而“预提费用”项目可以依据“应付利息――应付短期借款利息”、“其他应付款――应付经营租赁固定资产的租金”、“其他应付款――应付保险费”的贷方减去借方差额填列。
  符合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基础。新准则取消“待摊费用”、“预提费用”科目后,相关费用若计入支付月份的成本或损益,将使得各月份的成本费用负担不均衡,支付期和收益期不能配比,也使各个月份的损益计算不正确,乃至年度的损益计算不正确,相当于采用了收付实现制的会计基础,违背了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基础。其实,对于短期跨期摊提费用,运用“待摊费用”、“预提费用”科目是很恰当的,唯一的问题是它们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列示。而利用“预付账款”、“应付利息”、“其它应付款”等科目来代替“待摊费用”、“预提费用”科目能较好的解决这一矛盾。●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3] 张道珍,胡晓霞,张萍.谈新《企业会计准则》下待摊及预提费用的处理[J].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1).
  [4] 马菊红.试述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基础与待摊费用及预提费用科目的应用[J].农村财务会计,2007(9).
  [5] 杨方文,林志宏.刍议待摊费用的核算与披露[J].财会月刊,2007(31).
  [6] 闫春竹.新准则下待摊和预提业务处理之我见[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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