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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下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筹划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程 斌

  【摘要】 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旧企业所得税法在税率规定上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文章基于小型微利企业的视角,探讨了小型微利企业纳税筹划的临界点问题,并提出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如何利用优惠政策合理进行纳税筹划的新思路。
  【关键词】 新企业所得税法;小型微利企业;纳税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既实现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统一,又体现了纳税人之间税率负担的不同。这些变化为纳税人提供了纳税筹划的空间。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企业的组织结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等经济业务或行为的涉税事项预先进行规划和运筹,在企业价值最大化的战略框架下实现企业的税收负担最优化处理。
  
  一、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是新税法的一大亮点。小型微利企业采用了企业所属行业、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四个指标相结合的认定标准:一是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 000万元;二是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 000万元。
  
  二、小型微利企业纳税筹划的临界点
  
  假设企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刚好为30万元。若企业增加5 000元应纳税所得额,则要按照25%的税率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若企业减少5 000元应纳税所得额,则可以按照20%的税率来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30万元就成为了小型微利企业和其他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临界点。从表1和图1可以发现,当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和32万元的时候,企业的税后利润都是24万元;只有当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2万元时,企业多得的2万元利润才能够抵补多缴纳的所得税;若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且小于32万元,则其税后利润反而会小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时的税后利润。因此,当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但又不到32万元时,企业必须进行必要的纳税筹划,将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控制在30万元以内,便顺理成章地成为小型微利企业,达到了赋税最小化的目的。
  
  三、企业纳税筹划的新思路
  
  (一)合理选择企业组织形式
  1.个体工商户与小型微利企业
  在成立新的小规模经济实体之前,可以事先预测一下未来的年收益,以确定采用何种设立方式。个体工商户和小型微利企业,组织性质不同,所采用的税率也是不同的。个体工商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其采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而小型微利企业是定额税率(20%)。
  
  例1,小王打算经营个饰品店,饰品店各方面都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相关规定。预计刚开始几年的年收入在3万元左右,但小王在个体工商户和小型微利企业两个组织形式的选择中犹豫不决。
  纳税筹划师给他作了分析。选择何种组织形式是基于税后利润的多少。把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设为X元,如果选择个体工商户形式的话,那么个体工商户的税后利润总是大于或等于小型微利企业的税后利润才能验证选择的正确性。从表2的计算结果可以看出,当全年应纳税所得额X大于50 000元时,X
  -(35%X-6 750)≥X(1-20%)是无解的,即个体工商户的税后利润大于等于小型微利企业的税后利润的假设不成立。而当全年应纳税所得额X小于50 000元的其余四档均有解。可以得出:当全年应纳税所得额X小于等于42 500元时,采用个体工商户的形式能获得更多的税后利润,而当全年应纳税所得额X大于42 500元时,则应采用有法人资格的小型微利企业的组织形式。
  
  所以,本案例中,小王把小店设置为个体工商户更为合适。每年可节约所得税30 000×20%-(30 000×20%-1 250)=1 250元,净利润也增加了1 250元。
  2.子公司和分公司
  子公司和分公司只是在组织形式上有区别,对于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没有影响。所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的分公司,可以考虑把分公司设为具有法人资格,能够进行独立核算的子公司,这样就可以有效利用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企业税务负担。
  例2,智远公司拟在外地设立一家分公司,该分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预计该分公司的年收入为20万元,经过纳税筹划师的建议,智远公司决定把该分公司设立为子公司。
  假如智远公司把该公司设为分公司,由于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收入并入总公司一并计算企业所得税,分公司的这部分盈利需缴纳企业所得税200 000×25%=50 000元;而设立成为子公司后,可以享受到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税率,每年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200 000×20%=40 000元,节税10 000元,从而净利润增加了10 000元。
  (二)增加成本费用
  在企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的前提下,对于预计年收入在30万元到32万元区间的企业,可以通过采用合理的方法增加成本费用来削减年度收入总额,使企业达到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从而可以适用优惠税率,减轻税负,增加净利润。当然,要是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大大超过30万元,不适当地增加各项扣除指标,只能是得不偿失且违反企业效益最大化原则。
  例3,江苏省迅达公司有员工2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 000万元,预计2009年年收入在31万元左右,纳税筹划师建议迅达公司适当增加成本,从而使收入控制在30万元内。
  江苏省迅达公司决定按江苏省发放冷饮费的标准,给予全体员工发放四个月的每人每月130元的冷饮费,全年按四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并准予税前扣除。以此增加企业成本,降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至30万元以内,从而可以适用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迅达公司发放冷饮费后,预计2009年需缴纳企业所得税(310 000-130×20×4)×20%=59 920元,税后净利润
  =(310 000-130×20×4)×(1-20%)=239 680元。
  假设迅达公司不进行纳税筹划,则预计2009年需缴纳企业所得税310 000×25%=77 500元,税后净利润=310 000×(1-25%)=232 500元。
  由此可以看出,变为小型微利企业的迅达公司不仅可以少缴企业所得税77 500-59 920
  =17 580元,净利润还比未筹划前多239 680
  -232 500=7 180元。此外,发放四个月的冷饮费,可以充分调动员工的劳动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
  (三)公益性捐赠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例4,智胜公司2008年年收入为315 000元,而其他各方面都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相关规定。经纳税筹划师建议,智胜公司通过中国红十字会向汶川地区捐赠1.5万元。以此使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控制在30万元以内,从而适用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捐赠前,智胜公司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315 000×25%
  =78 750元,税后利润为315 000-78 750=236 250元;捐赠后,智胜公司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315 000-15 000)×20%
  =60 000元,税后利润为(315 000-15 000)-60 000=240 000元。
  从结果可以看出,智胜公司合理地少缴所得说78 750
  -60 000=18 750元,税后利润增加了240 000-236 250
  =3 750元;这样做不仅可以使企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提高社会价值,而且可以抵销超过30万元的部分,从而化解可能适用高税率的涉税风险,以实现企业最大收益。这是一个双赢的局面。
  2008年施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的统一,是中国市场经济体制走向成熟和规范的一个显著标志,意义深远。新税法在纳税人定义、税率、准予扣除项目、税收优惠及反避税方面都作出了新的规定。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对于加强企业财务管理、提高企业整体竞争力具有重大的意义。当税法规定发生变化时,企业也应该不断调整自身的纳税筹划策略,努力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
  
  【参考文献】
  [1] 张海瑶.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之我见[J].财会月刊,2009(5):35-36.
  [2] 陈梅.小型微利企业税收筹划探讨[J].现代商贸工业,2009(10):239-240.
  [3] 陈晓丹.基于新企业所得税法下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政策环境分析[J].会计之友,2008(2):108-109.
  [4] 景文.江苏四部门要求提高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N].常州日报,2007-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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