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允价值在新会计准则中的运用及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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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罗 洁
【摘 要】 财政部颁布的新会计准则大量启用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本文从公允价值概念在房地产行业、非货币性交易、债务重组以及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中的运用,分析了使用公允价值后对企业经营成果的影响。
【关键词】 公允价值; 新会计准则; 运用; 影响
一、公允价值的涵义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新的会计准则,并要求自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中执行。新准则最大的变化就是全面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对于公允价值,目前各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对其定义的表述不完全一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认为,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当事人自愿据以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认为,公允价值是双方在当前的交易(而不是被迫清算或销售)中,自愿购买(或承担)或出售(或清偿)一项资产(或负债)的金额;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的定义是,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负债清偿的金额。
以上表述都包含了一个意思,即公允价值的客观内涵是不受限制的市场条件下的交换价值,也即均衡的市场价格。它反映了交易和事项内含的公平、允当的价格。理解公允价值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强调“公平交易”是取得公允价值的必要条件。二是持续经营,公允价值概念中的交易必须本着自愿原则进行,清算等其他非持续经营下的交易价格或强迫交易的价格不是公允价值。三是完全市场,“熟悉情况”看做是获取资产和负债公允价值的重要条件,要求参加交易的各方必须充分了解市场的情况,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应尽可能地缩小,而且交易时他们都已经将各种交易的风险因素考虑在内,并据此确定交易的价格。四是时态观,历史成本计量的时态观是静态的,而公允价值计量的时态观则是动态的。同样的资产和负债在不同的计量日或不同的交易日,其公允价值可能是不同的。正因为公允价值动态地、及时地反映了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价值的变化,才使会计报表的信息更相关,对决策更有用。五是价格估计,公允价值的突出特点是:在交易或事项尚未发生时对市场价值发生变化的资产和负债,进行以当前市场情况为依据的重新计量,有时在缺乏市场价格时还要应用现值技术。这种计量因为有各种条件的约束,在很多情况下不可能绝对的准确,只能是一个估计金额,即相对公允的价值。
二、新准则中公允价值的若干运用及影响
新准则体系主要在投资性房地产、非货币交易、债务重组和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等方面采用公允价值。
一是《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提出:在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第一,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第二,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做出合理的估计。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投资性房地产”是此次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新增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者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长期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及企业拥有并已出租的建筑物,但不包括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自用房地产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
在新准则颁布之前,现行会计准则体系只有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用于对外出租时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如何在会计报表上列示进行解答。新准则中有条件地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的模式。准则显示,在应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情况下,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将计入当期损益。因此按照新准则,拥有较多房地产资产的公司,其业绩可能会因此而有很大提高新准则的影响将主要体现在园区类企业,尤其是靠租金收入来获得长期收益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公司。它们更符合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前提,即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企业也能够从该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它相关信息,从而能对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做出合理估计。因此采用公允价值模式,不仅不再需要计提折旧,而且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将被确认为损益。
二是《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如下两个条件时以公允价值计量:第一,交换具有商业实质;第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如果上述两个条件不能同时满足,则仍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基础确认换入成本,不确定损益。上述规定特别指出,若交易双方存在关联关系,可能导致发生的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
在新准则中,关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由于引入了公允价值,而有可能会产生利润。但是适用新规则后,公允价值如何确定将是一个关键问题。由于公允价值不容易取得,就需要评估机构的评估。而由此将涉及到如何规范评估市场的问题,不能想怎么评就怎么评,一定要做到真正公允。
三是《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详细规定了可能产生损益的债务重组的四种情况:第一,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第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第三,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将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或实收资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或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第四,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人应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的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回顾我国债务重组的规定,1998至2001年,债务重组利得可计入当期损益。因此上市公司可以获得利润。2001年开始实施的会计准则,将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公司资本公积,不能产生利润。而新准则基本回到了我国1998年时的情形,与美国现在的相关规定大致相同。新的债务重组准则意味着,作为债务人的上市公司进行债务重组时,一旦债权人让步,上市公司获得的利润将直接计入当期收益,进入利润表。例如某公司若欠银行2 000万元,如果在债务重组时银行同意打6折,那么无论该公司以现金支付或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或者让银行债转股,都能从这次重组中获得利润。
四是有关金融工具的4项会计准则中,大量运用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要求,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企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且不扣除将来处置该金融资产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要求,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因金融资产转移获得了新金融资产或承担了新金融负债的,应当在转移日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要求,套期应包括对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或该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中可辨认部分)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进行套期的公允价值套期。《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要求,企业发行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包含负债和权益成份的,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先确定负债成份的公允价值并以此作为其初始确认金额。
根据新会计准则,企业投资股票等交易性证券将采用公允价值――交易所市价计价。这将使一些公司在短期证券投资上的收益浮出水面,部分企业业绩因此得以提升或降低。例如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时以成本计量,期末按照公允价值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按照这一规定,一些公司进行短期股票投资的,将不再采用原先的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量,而将纯粹采用市价法。假设某公司以每股6元在二级市场买入1 000万股股票,到年底该股票上涨到10元。按照原先会计方法,该公司的4 000万元账面所得是不能计入当期利润的。在报表中,这部分股票仍然按照6元成本计入资产。但按照新会计准则,这部分股票将按照10元计价,并且将为公司增加4 000万元投资收益。相反,当年底股票价格下降,则按新准则会造成利润下降。
此外,新准则在《租赁》、《生物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多个准则中运用了公允价值。
在一些发达的西方国家,公允价值已经运用得较为普遍。所以,此次国内引入公允价值,是国内会计准则和国际趋同的重要标志。尽管为了防止公允价值被滥用而出现利润操纵,新准则规定了公允价值的使用前提,也就是公允价值应当能够“可靠计量”,但由于我国是首次广泛引入公允价值,其对企业经营成果的影响将引起业内人士对它的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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