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对内、外资企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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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任立英
[摘要]新《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境内企业实行统一税率:25%,这将加大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减轻内资企业的所得税负担。本文将从税率、扣除标准、税收优惠、捐赠几方面分析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内、外资企业的影响。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内、外资企业;税率;扣除标准;税收优惠;捐赠
为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新《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新税法增加了新理念,充实了新内容,与原内、外资税法有较大的差异,对内资和外资企业的影响也很大。本文从税率、扣除标准、税收优惠、捐赠几方面进行分析。
一、税率
新税法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统一为25%,适当降低了内资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同时,对于享受优惠税率的外资企业来说,税负略有增加,但在国际上仍属于适中偏低水平。
(一)对内资企业的影响
根据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资料测算,内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25%左右,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15%左右,内资企业高出外资企业近10个百分点。
新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从行业看,银行、饮料、通信、煤炭、钢铁、石化、商贸、房地产等实际税负高于25%的行业将受惠,这些行业的企业实际税负将有所减轻;而电力、有色金属冶炼、交通运输、医药生物、纺织服装、汽车、家电、机械设备、电子元器件等行业,由于享受各种税收优惠,行业整体税负水平已经低于25%。在有关优惠政策调整前,所得税率降低带来的好处对这些行业的企业并不明显。
(二)对外资企业的影响
统一税率意味着内、外资企业的税收差异将被弥合,外资企业因其投资来源的特殊性所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将被取消。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统一为25%,名义上税率由33%降低了8个百分点,但就实际税收负担率而言,在两税合并之前,由于外资企业享有各种形式的地方所得税的减免和税收优惠政策,其实际的税收负担率大约为14.98%。因此。新税法颁布实施之后,外资企业的实际税率有所提高。
二、扣除标准
新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税额时进行扣除。对原企业所得税制度下内外资企业不同的扣除办法,新企业所得税法亦予以统一规范。
统一后的税前扣除政策有利于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成本得到实际扣除,有利于以实际净所得衡量企业的税收负担能力,真正实现了企业的税收公平。但税前扣除政策的统一对内、外资企业的影响仍有所不同。
(一)对内资企业的影响
对于内资企业而言,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税前扣除标准后,改变了企业所得税法改革之前的费用限额扣除方式,取消计税工资的限制,提高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等,其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费用能够得到据实扣除,提高了内资企业可以进行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增加了税前扣除总额,其应纳税所得额有所降低,实际上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这样。一方面,内资企业的税后剩余利润有所提高,有利于企业扩大其生产规模。促进内资企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实现内、外资企业之间的公平税收负担,可以促进平等市场竞争环境的形成。
(二)对外资企业的影响
对外资企业而言,两税合并之前适用据实扣除方式的部分费用改为限额扣除方式,如公益性捐赠仅在其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以得到扣除。原可以据实扣除的广告费也仅在当年销售收入15%以内的部分可以扣除。因此,统一税前扣除政策后,外资企业的税前扣除总额有所下降,其应纳税所得额有所提高,实际的税收负担略有增加。外资企业不能凭借其在税前扣除方面的特别待遇而处于优势竞争地位,必须凭借企业自身经营与内资企业展开竞争。但统一后的税前扣除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也扩大了外资企业的费用扣除范围,如原可抵扣其实际发生额50%的企业研发费用,现提高至按其实际发生额的150%进行抵扣。有利于外资企业对高新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有利于提高外资企业的科技竞争力,促进其参与全球市场竞争。
三、税收优惠
新税法对内、外资税法中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其主旨是促进技术创新和进步,鼓励农业、基础设施、环境保护、节能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投资,同时兼顾微小型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福利企业、少数民族地区企业等。
1 从事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2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减征或者免征。
3 对技术创新的研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的工资等。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加计扣除;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减计收入。
4 对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5 新税法还规定对原享受法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实行过渡措施:依照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新税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25%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新税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得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新施行年度起计算;对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如果是设立在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四、关于捐赠
新税法中,公益性扣除标准的规定与内资企业所得税法相比,有两个明显的变化:一是扣除比例的变化,从3%提高到12%。这是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稳步推进税收优惠的一种理性选择。二是扣除依据(即计算基数)的变化,将“应纳税所得额”改为“年度利润总额”。笔者认为,“年度利润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不应该是同一个概念:“应纳税所得额”是一个税法上的概念,根据原税法的解释,是指调整以后的税前利润;而“年度利润总额”则是会计上的概念,即会计报表上反映的未经调整的利润总额。
新税法中关于公益性捐赠扣除标准的规定,与外资企业所得税相比,取消了据实扣除的优惠,而坚持部分扣除政策,客观上增加了外资企业的纳税负担。但一个国家税收政策的选择。是从综合利益出发考虑的。公益性捐赠的部分扣除,一方面,可以使企业在创造利润的同时进行公益性的捐赠,保证纳税人可以从公益捐赠中得到一定的经济利益,对纳税人支持与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产生引导作用,使企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获得良好的品牌形象和社会赞誉。也减少了国家的财政和经济压力;另一方面,从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直接侵蚀企业所得税税基,从而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国家对进行公益性捐款的企业给予税前扣除的优惠,其实是让渡了部分税收利益,以减少财政收入为代价激励企业进行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捐赠如果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上不加以限制,就相当于纳税人将一部分属于国家的税收一并予以捐赠,这也是平衡国家利益与纳税人利益的一个理性选择。
总体而言,新税法将加大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减轻内资企业的所得税负担。尽管外资企业税负的增加会在一定程度上对吸引外资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但是,由于我国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较低的劳动力成本、巨大的国内市场等有利条件已成为吸引外资进入的决定性因素,所以,长远来看,新税法的实施不会对我国吸引外资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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