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每股收益新准则与国际每股收益准则的比较:趋同、差异及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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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唐欲静
【摘要】本文主要就我国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与有关国际准则进行比较,从中看到趋同、差异并提出改进意见。
每股收益是企业净收益与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的比率。它反映了某会计年度内企业平均每股普通股所获得的收益,是衡量普通股持有者获得报酬水平的重要依据。
为了满足每股收益会计实务的需要并推动每股收益的标准化,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于1997年1月颁布了《国际会计准则第33号――每股收益》(IAS33),对其他各国的每股收益会计实务产生了很大影响。目前,世界各主要资本市场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德国、法国、加拿大及日本均制定有“每股收益”准则,并且在尽可能减少与本国法律和制度差异的基础上,按照国际会计准则进行了本土化改造。
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现行每股收益计算和披露的依据是证监会1999年修订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2001年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通知(简称“第9号通知”)。然而,为了适应资本市场快速发展的要求并且与国际惯例接轨,财政部于2006年2月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以下简称“每股收益新准则”),该准则将于2007年1月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全面施行。
一、我国每股收益新准则与国际每股收益准则的趋同
我国每股收益新准则主要是规范每股收益的计算方法及其列报,在形式上和内容上与国际每股收益准则有较大的趋同,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在每股收益的计算上
我国新准则借鉴了国际规范的做法,要求计算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代替了现行规定中全面摊薄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每股收益。
对于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应当按照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其中,可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应为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当期净利润扣除当期应付优先股股利后的数额。但对于本期内由于增发股票、发行新股或将潜在普通股转换为普通股以及减少普通股数量时,应如何计算期末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呢?新准则原则上采用了国际会计准则中的规定,即企业当期发行在外所有普通股均按其发行在外的时间权重计入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中。
对于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我国每股收益新准则规定,所有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无论其何时行使、转换或发行,都应包含在稀释每股收益计算之内。
(二)对于每股收益信息的列报
我国每股收益新准则也与国际准则的做法趋同,规定在利润表内单独列报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同时,在附注中披露与每股收益有关的其他信息,包括每股收益分子、分母的计算过程,以及具有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的有关信息。
表内披露的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分别代表稀释可能性的起点与终点的每股收益,即基本每股收益代表未经任何稀释时的每股收益,它是完整披露每股收益的起点。稀释每股收益是考虑了所有潜在稀释性证券对每股收益的稀释影响,不论这些稀释性证券何时行使、转换或发行,都被列入计算每股收益时的分母中,它真正代表稀释最大化时的每股收益。同时,基本每股收益属于历史性信息,稀释每股收益属于预测性信息,介于起点与终点之间的各种稀释可能性下的每股收益的披露,则借助表外进行说明,这种揭示方法,有助于信息使用者计算任何一种稀释可能性下的每股收益,并允许他们对潜在稀释性证券的转换做出自己的判断。
二、我国每股收益新准则与国际每股收益准则的差异
(一)关于潜在普通股的释例
潜在普通股的概念最早出现在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第15号意见”中,该意见将其定义为“普通股等同权益(Stock Equivalent)”。以后,国际会计准则形成了“潜在普通股”的标准概念,并将其界定为“可能赋予其持有者普通股权利的一种金融工具或其他合约”。
究竟哪些金融工具属于潜在普通股?国际会计准则给出了潜在普通股的具体释例,包括可转换成普通股的债务或权益工具、优先股、认股权证或认股选择权、允许员工取得普通股作为其一部分酬劳的员工计划或其他股份购买计划、或有股份等。而且对这些证券在何种情况下具有稀释性,并如何计入潜在普通股进行了进一步的描述。
我国每股收益新准则直接引用了“潜在普通股”的概念,但在潜在普通股的释例中只提到了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和股份期权等,而没有涉及优先股、或有股份协议和或有可发行普通股等,对所提到的各种潜在普通股未作具体解释和进一步说明。这样做主要考虑到我国目前资本市场金融工具的品种相对有限,如果一一列举可能会造成对准则的误解。另一方面我国目前新修订的《公司法》也未涉及优先股发行的规定,所以新准则也未考虑其对基本和稀释的每股收益的影响。
(二)关于稀释性的理解
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潜在普通股转换成普通股时会增加流通在外的普通股股数,因而对每股收益可能产生稀释作用。但对具有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理解,我国每股收益准则与国际每股收益准则有所差别。
国际会计准则强调,“当且仅当潜在普通股转换成普通股会减少每股持续正常经营净利润时,潜在普通股才能视为具有稀释性”。这里,持续正常经营净利润是指在扣除优先股股利和分离出与非持续经营有关的项目后的正常经营的净利润。
而我国会计准则认为,假设潜在普通股在当期转换成普通股会减少每股收益时,才被视为具有稀释性。也就是说,我国在考虑潜在普通股的稀释性时,净利润中虽然扣除了优先股股利,但对于非常项目对净利润可能产生的影响,新准则没有考虑。
(三)关于反稀释的影响
所谓反稀释,是指因假定对可转换证券进行转换、期权和认股权证被行权、或者一旦满足特定条件就发行普通股,从而导致每股收益的增加或每股亏损的减少。一般认为,当期可转换证券的转换价、或期权、认股权证的行权价高于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所计算出的每股收益会高于转换或行权前的每股收益,由此认为该证券是具有反稀释影响的。
对于反稀释的定义,国际每股收益准则第40条认为,“如果潜在普通股转换成普通股会增加持续正常经营每股收益或减少持续正常经营每股亏损,则该潜在普通股是具反稀释性的。”而且,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具有反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的影响不予考虑。
而我国每股收益准则没有界定“反稀释”,更无从提及对存在反稀释情况时是否计算稀释每股收益。从我国资本市场金融品种的发行看,期权的法律地位还没有确立,认股权证也刚刚进入试点阶段,目前已具有一定规模的金融工具只有可转换债券。在我国特殊的资本市场环境下,发行可转债上市公司的资金流动性普遍不足,公司一般都希望可转债持有人在转债到期前转换成普通股,而不愿意最终偿本付息。另一方面,如果大部分转债被投资者持有到期,不仅会影响上市公司的市场形象,而且还会提高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成本。出于种种考虑,上市公司通常会根据转债的向下修正条款来调整转债的转换价格,从而确保转债持有者顺利转换成普通股。例如华电转债(100726),2005年6月2日该公司董事会根据转债的向下修正条款,将华电转债的转股价格从5.6元修正到4.48元;2005年12月6日其董事会再次公告,将其转股价从4.41元调整到3.14元。两次修正累计修正幅度达44%。相应的,其正股股价从2005年初的5元左右跌到目前的3.3元左右,但仍然高于转债的转换价格。
基于我国目前的市场状况,潜在普通股的行权或转换时一般不会出现“反稀释”问题。所以新会计准则在制定时没有对反稀释问题进行界定和说明。
(四)关于涉及企业合并和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发行工具对每股收益的影响
国际会计准则对于企业合并,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包括在每股收益的计算有不同的规定。如国际每股收益准则中的第17条和第32条,都有对其详细的规定:
对于购买式的企业合并,购买方自购买日起就将被购买方的经营成果并入自己的利润表中,所以因企业合并而发行的普通股,应从购买日起就应包括在流通在外的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中;对于股权联合的企业合并,由于合并企业的财务报表是将合并企业视为一直就存在而编制的,因此,因企业合并而发行的普通股,应包括在列报各期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中;对于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可能发行或转换成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普通股,如果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这些普通股对报告企业的合并基本每股收益有稀释影响,则应将其包括在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中。
我国《每股收益》新准则对企业合并和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所发行的股份,在计算每股收益时的处理方法未予提及。
(五)关于净利润组成部分的披露
如果企业除披露基本和稀释每股收益之外,还用净利润报告的组成部分披露每股收益,在确保每股收益信息可比性的基础上,国际会计准则鼓励这种披露,而且要求以同样突出的形式披露,以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正确评价企业的业绩。
事实上,我国“第9号通知”中,对按报告期利润计算的每股收益分别要以主营业务利润、营业利润、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列示。而新准则在每股收益的列报和披露上,简化为以一个净利润数据计算的每股收益。
三、对每股收益新准则的若干建议
我国每股收益新准则较多地借鉴了国际每股收益准则已有的成果,但又表现出一定的差异和遗留了一些尚未解释的问题。鉴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新准则过于简化,在今后实际应用过程中,应不断补充和改进。具体而言,应重视以下几方面的改进:
(一)对于潜在普通股,应作出具体解释和说明
如“股份期权”的概念,在实际应用中更多地使用“股票期权”的概念,二者有何差异,如何理解?新会计准则在今后的操作指南应进行具体解释,以免造成会计信息使用者的误解和偏差。另一方面,会计准则应从前瞻性的角度出发,尽量列举更多的金融工具并举出释例。因为资本市场日新月异,各种金融工具层出不穷,我们在准则制定时应留有充分的余地,以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对于反稀释,我们应充分考虑其存在的可能性
尽管从我国目前资本市场发展的情况看,反稀释的例子非常少见,但随着市场的变化,潜在普通股转换或行权时的价格有可能高于市场平均价格,未来期间有可能对每股收益带来反稀释影响。
鉴于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将各种稀释与反稀释的可能性、可能性的大小都考虑在内,并对其进行说明。此外,如果潜在普通股是系列发行的,那么,在考虑潜在普通股是具稀释性还是具反稀释性时,应单独考虑其影响,而不能汇总考虑。因为考虑潜在普通股时沿用的顺序可能影响其是否具有稀释性。因此,为使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最大化,潜在普通股的系列发行应按其稀释程度大小的顺序计入稀释每股收益,直至稀释每股收益达到最小值。
(三)涉及企业合并和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对每股收益计算的影响时,应对每股收益的计算进行规范
实际上,国际会计准则第34号对企业合并和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对每股收益计算有详细的规定,由此,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完善而详尽的参考和借鉴。在不影响我国会计准则完整性和合理性的基础上,我们完全可以做到与国际会计准则在形式和实质上的趋同。
(四)对于以当期净损益为基础计算的每股收益,新会计准则遵循了全面收益观的原则,但企业经营成败从长期来看主要取决于企业正常的营业利润,为使每股收益更能反映企业的实际盈利水平,避免非常项目对企业盈利的干扰, 从会计信息需求者的角度出发,可以考虑增加辅助和补充信息,以提高信息的决策有用性。对此,笔者建议:
1.除了在利润表中以单独列示的方式分别列报基本和稀释每股收益外,还应该鼓励上市公司以利润表附表的形式提供补充的信息。具体而言,对于每股收益的列报,我们可以沿用原证监会颁布的“第9号通知”的规定,以报告期利润的组成部分即主营业务利润、营业利润、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列示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
2.借助表外披露提供更详尽的信息。例如,产生潜在普通股的金融工具和其他合约可能含有影响基本和稀释每股收益计算的条款和条件,这些条款和条件可能决定潜在普通股是否具有稀释性;如果具有稀释性,它们还可能决定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的影响,以及对可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的后续调整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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