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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对财务会计的影响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王建军

  2005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重新修订了《公司法》,并决定了修改后的《公司法》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订是对1993年制订的公司法进行的比较全面的修订,修改范围广泛,涉及内容十分丰富。在原来总共230个条文中,删除了原来的46条,增加了新的41项条款,修改的条款达137条。而且新《公司法》中涉及公司财务会计的规定较多,因而它的修订直接影响到了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对于公司而言,财务会计工作非常重要,不仅关系到公司经营者的决策,而且还关系到公司债权人、潜在投资者、公司职工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这些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直接受到公司财务信息的影响,因而公司法的修订使会计信息的获得行为不仅仅是一个技术问题了。
  
  一、公司法关于财务会计方面修订的内容
  
  1、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公司应根据实际收到的出资额计入“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并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注册资本及其实际缴纳情况。
  2、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应当进行评估作价”,但该条款与《企业会计准则》第10条中“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相抵触。根据“法律高于法规”的原则,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性资产,当然也包括无形资产,应当在评估后并经全体股东确认后,以确认价入账。
  3、第二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公司分配红利时,应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或约定比例分配股利。
  4、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法》未对计提法定公益金做出规定,也就意味着公司无需计提法定公益金,公司原计提的法定公益金如何处理?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0条的规定,应采用追溯调整法冲销原来计提的法定公益金。由于公司的法定公益金系按照原《公司法》的规定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计提,可能部分公益金已经使用。
  5、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公司应在利润分配方案中明确说明对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分配利润,无需对该部分股份计提应付股利。
  6、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也就是说,公司不能将资本公积作为弥补亏损的来源,一般只作转增资本之用。
  
  二、公司法修订的意义
  
  1、《公司法》建立了一个真正的平等竞争的市场氛围。
  新公司法大面积的修改了原公司法中不利于给社会公众投资热情的不足之处,使私人设立公司的程序、实体都与国有公司和外商投资公司逐步接近以至达到一致。这样一来,一方面能够给国内私有公司在精神上和物质上一种激励;更重要的是使所有的公司不再有所有制以及国别的区别。本来《公司法》就是针对所有的公司而制订的,特权公司的消除不仅能够给所有公司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也使这种公平的制度有了法律上的保障,这无疑使我国公司法得到了更好的完善。
  2、《公司法》充分体现了对中小股东的保护,并建立了公司对社会的责任体制。
  新《公司法》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鼓励投资,促进公司自由灵活经营的同时,也没有忽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一方面,新公司法修订的一个重要目标是完善公司的股东权规定,特别是给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设计出切实可行的制度。另一方面,明文要求公司要诚实守信,并把承担社会责任当作企业的经营理念。
  3、新公司法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利于市场投资。
  首光,新《公司法》对以前的有关公司资本和人数的门槛设置大幅度降低,给公司的成立提供了更多的便利条件。其次,我国的旧公司法的制定不是为了刺激投资人的投资积极性,而是为了改造传统的国有企业,使传统的国有企业摆脱效力低下的局面。新公司法降低了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出资者的首次出资额,刺激了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
  4、确定了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地位。
  新公司法首次将财务负责人纳入高级管理人员之中,标志着财务负责人在公司资本运作、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权力、义务和责任的变化,如何适应这一法律要求的变化,合理定位并尽快转换角色,成为财务负责人所面临的挑战。财务人员应在学习新会计准则的同时,加强对新公司法的了解,真正成为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5、增强了公司会计信息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新《公司法》第34条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这一修订无疑增强了公司会计信息的透明度和公开性,以立法的形式确保了股东对公司会计信息的知情权,为其维护自身利益和有效做出投资决策莫定了基础。
  
  三、公司法修订对财务会计的影响
  
  (一)资本制度的放宽对财务会计的影响
  1、允许企业分期出资。
  原公司法中要求的注册资本为实缴出资额或实收股本总额,而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5年内缴足注册资本,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方式设立的首次认缴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在以后两年内缴足即可。因此,在财务会计上要区分“认缴出资额”和“实收资本”的区别。另外,企业对于未缴纳的资本额要进行催缴,必然会引起费用的产生,这部分的会计处理给财务会计带来了新的研究课题。
  2、对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有所降低。
  有限责任公司由原来的按照行业分别限定,转为统一降至3万元。另外,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也由原公司法规定的1 000万元降到500万元,从而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
  3、出资的形式更加随意。
  原公司法把出资形式明确限定在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5种财产形式。而修订后的公司法不仅包含著作权、商标权以及专利权,使出资形式概念的涵盖范围更加宽泛,另外还规定非货币资产的出资比例最高可以达到70%,鼓励了高新技术加入投资,激励了他们的投资热情。这一点必然会引起对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等一系列问题。
  (二)对于公司股利分配及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在股利分配的规定上,贯彻“无盈不分”的原则,即公司当年无盈利时,原则上不得分配股利,否则,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给公司。至于股利分配的比例,新《公司法》进一步扩大了公司的自治权,规定中允许股利分配比例与出资比例不同,认可股东之间的协议安排。因而投资者收益的确认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以股份比例为准,二是以约定比例为准。
  新《公司法》的变化,给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编报带来影响,与此对应的《企业会计制度》和新《会计准则》相关方面也会相应的做出改变,合并财务会计报表的范围将会扩大。
  (三)对于财务会计中关于利润分配的影响
  1、法定公益金不再提取。
  新公司法取消了公司按税后利润5%~10%的比例提取公益金的规定。与此相适应的财务会计问题有两个,一个是应调整利润分配的会计处理方法,取消了“利润分配――提取法定公益金”和“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科目;另一个是对于过去若干年来累计形成的法定公益金作出了相应的处理办法,即对于公司原计提的法定公益金应该采用追溯调整法冲销原来计提的法定公益金。
  2、进一步明确资本公积的使用范围。
  原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公积金的三种用途,即弥补公司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转增资本。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公积金是否包含资本公积金,带来了操作上的混乱,在上市公司会计实务中,不断地有公司将资本公积用来弥补亏损。新的公司法第169条对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做出了禁止性的规定,规定公司不能将资本公积作为弥补亏损的来源,一般只作转增资本之用,相应的会计处理也会有所改变。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参与利润分配。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即公司持有的库存股,是本公司以前发行的股票被本公司重新收回,从而成为本公司自己持有的股份。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公司应在利润分配方案中明确说明对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分配利润,无需对该部分股份计提应付股利。
  (作者单位:山东省东营市公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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