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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应对巴塞尔协议III的策略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王林

  摘要:为了有效提高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能力,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在吸取金融危机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的金融监管举措进行了改进和强化。巴塞尔协议III的推出将对商业银行业的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应采取各种手段积极推进巴塞尔协议新内容的实施。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商业银行;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1)04-0074-03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1.04.18
  
  2009年,我国正式加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这使得我国银行业不仅要积极推动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应用,而且要积极主动研究和推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改进,从而实现我国商业银行有效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2010年9月12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召开央行行长及监管当局负责人会议,就提高全球银行业资本要求和流动性监管标准等一系列银行监管方案达成一致,将《巴塞尔协议Ⅱ》进行了改进,并将此定为《巴塞尔协议Ⅲ》[1]。这是全球性金融危机以来,全球银行业监管机构针对商业银行监管所做出的大规模改革。巴塞尔协议Ⅲ必将成为未来数年商业银行监管的重要标准,并对商业银行的经营与管理产生深刻的影响。因此,准确把握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改进内容的变化趋势,为商业银行更好地开展风险管理工作、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一、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改进的趋势
  (一)更加重视核心资本
  由于缺乏银行资本监管的全球统一标准、监管相关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不匹配等原因,影响了跨国商业银行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工作,也使得资本监管工作遇到很多问题,同时,核心资本不足以及质量不高是2008年爆发金融危机的原因,因此《巴塞尔协议Ⅲ》更加重视核心资本尤其是核心一级资本在商业银行资本监管中的作用,要求将核心一级资本(普通股和利润留存)充足率由2%提高至4.5%;核心资本充足率由4%提高至6%;包含附属资本在内的资本充足率维持在8%。
  (二)预防系统性风险的爆发
  《巴塞尔协议Ⅱ》虽然对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进行了改进,但其重点是对单个商业银行的风险进行管理,忽视了对系统性风险的评估和管理[2],因此,巴塞尔委员会依据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的教训,为了进一步防止银行业系统性风险的爆发,引入了2.5%的资本留存缓冲,由扣除递延税项及其他项目后的普通股权益组成,确保银行业整个系统在危机时期能够有效化解系统性风险。
  (三)建立“逆周期”资本监管
  由于《巴塞尔协议Ⅱ》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框架在本质上存在着顺周期缺陷,在经济周期处于上行阶段时,银行业所面对的整体风险较低,资产价格的波动率不高,因此资本充足率状况也会趋于良好。但当经济周期步入下行阶段时,随着实体经济的下滑、公允价值会计核算方法以及信用评级等因素的推波助澜,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可能将不断降低。因此,为了有效熨平《巴塞尔协议Ⅱ》的“顺周期”性,巴塞尔委员会提出各国商业银行监管当局可以根据对经济周期的判断,以及对单个银行营业状况的评估情况,要求商业银行增持能够熨平监管资本“顺周期”性的缓冲资本,规模为风险资本的0%~2.5%,并应全部以核心一级资本形式持有。按照巴塞尔委员会的建议,缓冲资本要求从2016年开始实施,每年增加0.625%,至2019年1月1日最终达到2.5%[3]。
  同时,在风险资本框架之外,巴塞尔委员会引入了杠杆率监管指标,以降低由于风险计量的顺周期性可能产生的各种问题。《巴塞尔协议Ⅲ》规定了最低3%的权益与资产比值,以控制银行的杠杆融资规模。
  (四)加强流动性监管
  为了能够有效加强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的监管,巴塞尔委员会在《巴塞尔协议Ⅲ》中建立全球一致的流动性监管指标。
  第一个监管指标是流动性覆盖率(LCR),衡量在设定的严重压力情景下,优质流动性资产能否充分满足短期(一个月)流动性需要,其目的是提高机构抵御短期流动性风险的能力。该指标是建立在传统的流动性“覆盖率”方法基础之上的,协议规定,流动性覆盖率的标准是不低于100%,即高流动性资产至少应该等于估算的资金净流出量。
  第二个监管指标是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用于度量银行较长期限内可使用的稳定资金来源对其表内外资产业务发展的支持能力。该指标为银行可用的稳定资金与所需的稳定资金之比,协议规定此比率必须大于100%。“稳定资金”是指在持续存在的压力情景下,在1年内能够保证稳定的权益类和负债类资金来源。
  二、《巴塞尔协议Ⅲ》的推出对我国商业银行产生的影响
  (一)对我国银行业整体的资本充足率影响不大
  作为全球银行业监管的统一框架标准,巴塞尔协议的改进将对全球银行业运行产生深远的影响。按照国际清算银行的研究,在过渡期间,一国银行业若将资本充足率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将导致本国GDP增速比基准水平低0.32%,滞后影响期为4年半;流动性监管方面,流动性指标的实施会导致GDP增速比基准水平低0.08%。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数据显示,2010年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大幅提升,商业银行整体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为12.2%,较年初上升0.8个百分点;加权平均核心资本充足率为10.1%,较年初上升0.9个百分点。截至2010年末,我国281家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全部超过8%。因此,在我国经济未发生较大变化、商业银行经营状况未有明显起伏的情况下,新资本协议对我国银行不会形成较大的冲击。
  但随着《巴塞尔协议Ⅲ》的逐步实施,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将进一步得到提高,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在补充资本的方式上将由侧重于采用发行次级债等补充附属资本的方式向发行股票、减少分红派息规模等筹资核心资本的方式转变。
  (二)经营杠杆率将不断降低
  根据新协议规定的核心一级资本的比例标准,在银行业全面实施该协议后,将使得经营杠杆倍数理论上从50倍降低至15倍左右,因此使得银行业的筹资和放贷能力明显降低,赢利能力或将受到一定影响。尤其对于严重依赖利差收入的我国商业银行机构而言,将迫使其寻求其他手段以增加赢利能力,例如更加重视表外业务等。与《巴塞尔协议Ⅱ》强调对风险资产的如何计量不同,《巴塞尔协议Ⅲ》更加强调了对资本尤其是核心资本的计量,直接表现就是诸多条款的核心要求便是增加资本,提高资本的充足率。对于商业银行来说,为了满足新协议要求就必须提供储备资金以防范潜在的风险,因此将减少可动用的信贷资金规模,这对于我国粗放式增长的商业银行来讲,将迫使其加快经营方式转变,由过渡依赖利差收益转向多元化经营,由粗放式发展向细分客户、细分产品、细分行业、细分区域的精细化经营方式转变,例如在对信贷资金投放时重点考虑风险调整后的资本收益率等。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新协议降低了商业银行经营杠杆系数,但由于金融机构创新的许多金融衍生品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往往通过表外业务进行经营和推广。因此为了满足其追逐利润和符合监管要求的双重需要,商业银行势必会有更大动力研发更加复杂和隐蔽的金融衍生品。
  (三)提高了我国银行业的经营稳定性

  新协议不仅对资本充足率等指标的监管要求有了一定的提高,更对流动性风险和“顺周期效应”等在《巴塞尔协议II》中尚未涉及的风险层面进行了探讨。所有这些改进都是朝着提高银行业经营稳定性的目标进行的。因此,我国商业银行通过《巴塞尔协议III》,可以更加合理的建立一整套旨在强化自身风险管理手段的措施,提高风险抵御能力,同时可以将跨市场的风险积累进行合理监管,防范系统性风险的爆发。
  三、对我国商业银行实施《巴塞尔协议Ⅲ》的建议
  (一)建立高质量的数据体系,为《巴塞尔协议Ⅲ》的全面实施打造良好基础
  根据新资本协议的要求,商业银行实施内部评级法等风险管理手段时,要求至少拥有不低于七年的相关业务数据,以保证能够精确地对风险进行计量。因此,数据是实施新资本协议的灵魂。据中国银行业协会和普华永道联合发布的《2009年中国银行家调查报告》显示,高达80%的银行受访高管将基础数据缺乏视为风险管理的最大障碍。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应充分利用好2013年至2018年这五年的过渡期,通过内部积累和外部资源共享等手段,努力提升业务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稳步统筹地推进我国银行业风险管理体系在监管手段、监管标准、风险计量等方面的工作,为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提供有力保证
  (二)对宏观经济影响资本充足率等监管指标的“顺周期效应”进行全面的评估
  自2004年起,我国银行业监管机构决定引入巴塞尔协议框架,努力打造较为全面和系统的以资本充足率监管为核心的银行监管体系。之后,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控制和资本充足率状况得到了明显的改善。至2009年末,我国银行业整体的资本充足率水平完全符合《巴塞尔协议Ⅱ》的监管要求。但由于我国经济在改革开放后处于一个持续上升和发展的过程,实际上并没有体验过真正的经济衰退。因此依据这一期间的银行业经营状况计算出的资本充足率水平,可能会低估我国银行业在完整的经济周期中所面临的全部风险[4]。所以我国各商业银行要对资本充足率等监管指标进行“全周期”核算,同时设计合理的场景,采用有效的压力测试等其他风险管理手段,合理评估周期效应对核心监管指标的影响。
  (三)建立具有前瞻性的动态资本拨备计提制度
  动态拨备制度要求商业银行在经济繁荣期多计提拨备,经济下滑期间则相应减少计提拨备,覆盖了对未来经济周期的预测。以全球第一个实现动态拨备制度的西班牙为例,其要求商业银行在一般准备金和专项准备金的基础上,引入统计准备金,以反映对商业银行潜在信用风险的事前估计。在经济繁荣期,不良贷款率较低,基于事后计提的专项准备金小于潜在的信用风险损失,因此商业银行计提统计准备金;而当经济处于衰退期时,不良率开始变大,基于事后计提的专项准备金不足以覆盖贷款实际损失,因此采用统计准备金弥补损失。从西班牙实施动态拨备制度的经验看,统计准备金起到了平滑经济周期影响的良好效果。因此,为了更好的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制度,防范系统性风险的爆发,我国商业银行业应建立前瞻性的动态拨备制度。当经济处于上升周期时计提动态拨备,使总准备金大于应计提的专项准备金水平,而当经济处于下行周期时,要相应减少当年计提的专项准备金,采用动态拨备弥补专项准备金的不足,使得资产拨备计提的顺周期波动效应得到一定的缓和。具体实施时,在建立初期可由监管部门统一制定计提的标准,随着内部评级法工作的不断完善和深入,具备条件的商业银行可根据自身情况确定不同资产组合的计提系数。
  (四)科学制定合理的资本管理规划和资本金补充机制
  一直以来,除内部留存收益方式处于常态化外,我国商业银行资本补充路径一般为:贷款增长――资产规模扩大――资本充足率降低――寻找补充资本金的方法――向监管当局提出申请――核准后进行补充资本金的相应准备工作――实施方案――获取资本金――尽量使资本充足率与资产相匹配。资本金充实往往是在贷款和资产规模增长带来监管压力后才得以启动,被动性和时滞性缺点显著。为此,2009年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接连发布了《关于对实施新资本协议相关指引征求意见》和《关于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机制的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大幅提高资本充足率标准,加大了次级债券补充资本的难度和建立资本管理规划等。同时,通过《巴塞尔协议Ⅲ》可看出,国际资本监管趋势正在朝着动态化、合理化和长效化方面发展,因此,我国商业银行要规划好资本补充方式,充分发挥资本对资产的约束机制,并加大资本补充方式的创新力度,加强对例如信托混合型证券组合(优先股和混合债券组合)等产品的研究,开发切实可行的创新工具。
  (五)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文化机制
  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文化是通过在员工中培育、灌输风险意识和在风险管理活动中提炼、形成的集风险理念、风险价值观和风险防范的行为规范于一体的人文文化。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文化机制不但是提高银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基础,也是实现商业银行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应重视在全行上下建立有效全面的风险管理文化体系,加强对员工的风险素质培养,并尝试开展商业银行各类风险的预知训练,设计具有针对性、实战性的测试科目提升员工的风险管理理念。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促进员工风险素养,为《巴塞尔协议Ⅲ》在我国银行业的顺利实施打下良好基础。
   参考文献:
   [1]王胜邦,陈颖.金融危机对我国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影响[J].新金融,2009(6).
   [2]张晓朴.系统性金融风险研究:演进、成因与监管[J].国际金融研究,2010(7).
   [3]曾刚.巴塞尔新协议顺周期性特征研究评述[J].经济学动态,2010(2).
   [4]罗平.资本监管制度的顺周期性及其补救方法[J].国际金融研究,2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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