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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与欧盟关于垄断协议豁免制度立法分析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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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国家政府发挥作用的重要政策工具,横向垄断协议作为我国反垄断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制度的修订与完善对经济的健康发展亦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而欧盟作为最早建立市场经济的地区,欧盟竞争法对于经济领域的提供了高水准的立法保障。本文主要从我国与欧盟关于此制度比较分析的角度进行分析,从而提出我国横向垄断协议制度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反垄断 协议豁免 比较
  反垄断法是各个国家经济管控的重要立法,垄断协议豁免制度是各个国家立法不断完善的重要内容。欧盟作为最早建立市场经济的地區,其高水准的经济法制及司法实践为各国提供了良好的经验。学习借鉴欧盟地区垄断协议豁免制度优良规则,对完善我国反垄断经济立法、促进市场经济公平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在立法方式上的分析
  欧盟竞争法中关于垄断协议豁免制度的规定,主要是以《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欧共体条约》第81条)为基础框架,辅之以一系列的条例、通知、指导建议、适用指南及欧洲法院的判例为法律渊源,因此,形成了以单独豁免和集体豁免为主要形式的垄断协议豁免制度。在判断某一协议是否属于豁免的范围,欧盟首先是在以限制竞争为目的的同时,依据第101条第一款来判断是否属于管辖的范围,在此基础上依据101条第三款来认定该协议其产生的积极效果是否优于限制其竞争的消极效果,只有在满足这些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豁免。同时该协议中的豁免部分具有可分离性,协议中不能得到豁免的部分能够分离开,则可以将其与其他部分分离开,仅这一部分自动无效,其他部分并不必然无效。,豁免既可以是针对一项协议、决议和一致行动,也即个别豁免,也可以是针对一种类型的协议、决议和一致行动,也即集体豁免。
  我国的横向垄断协议豁免制度在实体法上的规定,主要指《反垄断法》第十五条,以及相关配套指南、规章和规定。《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该法条文明确通过列举方式列明了我国适用反垄断豁免的7中情形,前六种适用的领域在实践的不断发展中也需不断地完善与修订。同时,部分涉及反垄断法的相关指南还未正式版本,具体的实施细则需要法律不断的加以完善,而欧盟在处理具体的反垄断案件时,垄断协议豁免条件之间清晰的逻辑关系,既能够为法官提供清晰的豁免指引,以增强法律的确定性,同时可以参考之前的相关司法判例,欧盟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积累了大量的实务经验以及完备的法律保障,这也是我国在处理垄断协议豁免案件所不具备的优势。
  二、在“消费者权益”角度上的分析
  欧盟垄断协议豁免制度适用的条件之一便是对该协议要求惠及消费者,要求对该协议进行限制可以使消费者能够公平的享受该利益。同时,在欧盟竞争法中对于消费者的认定不仅包含与该协议具有直接关联的产品消费者,还包括与协议产生间接关联的产品消费者;惠及消费者也是我国反垄断法在规范垄断协议豁免条件之一,但是我国所规定的是“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由此可见,我国在对对垄断协议进行豁免规制的条件中,惠及消费者的标准并不是很高,只要能够使消费者分享该协议产生的利益便可,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这种标准要求会导致一部分的消费者无法分享该协议所产生的利益,这就会产生有失公正的后果。而欧盟更加侧重于消费者公平的享受豁免协议产生的利益,是更加有利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以及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三、完善我国垄断协议豁免制度的建议
  我国垄断协议豁免制度起步较晚,面对环境因素日益复杂化的市场经济,其立法制度的不足需要不断的修订与完善。首先需要在结合中国的现实国情,结合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制定符合我国国家需求的反垄断法律政策,在分析国家政策、经济方针的基础上,对法律制度加以合理的修订,例如对涉及“公共利益”行业的豁免标准,“公共利益”的界定与要求随着国家政策的发展亦需不断调整;在自然垄断行业,要如何解决竞争机制的同时做不损害公共利益的问题,需要将竞争与非竞争环节合理的区分;其次,在结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基础上,不断丰富我国经济立法,及时修改法律中不符合时代需求的内容,为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维护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完善的立法保障,例如我国《反垄断法》已实施十年,在这十年的实践中,虽对维护市场经济有序发展、公平保护消费者利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它自身存在的一些问题也需要解决,旧的部分规定已经无法满足现状的需求;最后,应当有选择地借鉴欧盟竞争法中的横向垄断协议豁免制度,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中国垄断协议豁免制度实体法规定中所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案,发布垄断协议豁免制度相关的实施细则,对于具体的程序性内容加以规范,进而为反垄断执法机关、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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